后《奥胡斯公约》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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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经验

欧洲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经验

本文主要介绍欧洲环保协会在英德两国提起空气污染诉讼的经验,进一步比较中国与欧洲国家环境执法之间的异同,并为中国提供相关建议。

欧洲环保协会起诉的依据之一是欧盟及其成员国通过的非常重要的一项立法——《奥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

该公约制定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环境司法三个领域的相关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获得相关信息,有权出于环保目的提起诉讼。

一、欧洲环保协会诉英国政府第一个案例是欧洲环保协会诉英国政府案。

英国每年有近4万人死于空气污染,这个数字高于由肥胖和酗酒致死的总和,其中,二氧化氮是罪魁祸首。

鉴于此,2011年,欧洲环保协会以空气质量不达标为由将英国政府告上法庭,下级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随后协会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前,就若干法律问题征询了欧洲法院的意见。

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才判定:英国政府的治理方案未能有效减少超出法定范围的空气污染,要求政府在2015年年底制定新计划。

法院还判定,空气污染属于健康危机,不属于政治问题,所以执政党无论属于哪个党派,都必须解决空气污染问题,而且是尽快解决。

作为回应,英国政府制定了新的计划,但将空气质量达标的期限定在了2025年。

于是,欧洲环保协会于2016年再次起诉英国政府,理由是政府不能“尽快”缓解空气污染。

法院受理了协会的诉讼请求,要求政府出台新的空气治理方案。

虽然政府又起草了新的方案,但在欧洲环保协会看来,方案治理力度仍然不够。

所以,2018年协会第三次状告英国政府,英国高级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并决定暂不结案。

这样,一旦政府未能充分履责,协会随时可向法院起诉。

高级法院大法官迦纳姆对协会的做法赞赏有加,称其对“政府工作起到了宝贵的监督作用”,该案件至今仍未结案。

诉英国政府空气污染一案虽然过程曲折、耗时耗力,但是案件有助于提高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意识,让空气污染防治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

二、欧洲环保协会诉德国欧洲环保协会在其他国家也提起了类似的诉讼。

浅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摘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利于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利于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目的的实现。

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本文该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些办法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监督常态化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的权利。

①狭义的环境信息公开仅指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而广义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包括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获取环境信息,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参与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信息公开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就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潮流。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0条规定:“①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

1998年《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胡奥斯公约》更是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义务:除非公民请求的环境信息会对国防或者公共安全或其他法定的保密事项造成不利影响外,政府部门应在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请求提交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两个月。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实现,为公众的环境行为提供信息参考,是公众参与原则得以实现的必要基础,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实现,因而世界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确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例如挪威《环境信息法》规定政府机构、法人、自然人在提供环境信息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违反该法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国更是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环境咨询法》,“此法创设每一个人有不需去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能获得国家行政机关所掌管之环境资讯。

欧盟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自1999年中国科学院成立专题组就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到2002年全国兴起制定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到2008年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建设逐步走向完善。

《条例》的实施对政府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不足之处。

借鉴欧盟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经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启示[分类号]G203欧盟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的启示胡晓玫(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601)1引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正在世界各国积极推行,在我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

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执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信息,充分发挥政府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时也是建设民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政府把信息化建设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对政府信息资源十分重视。

但是综合近年改革实践效果来看,尽管政府信息公开在制度化与规范化方面有所突破,可无论是国务院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在立法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这些缺陷又导致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困难重重。

因此,吸收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经验,将其转化为适用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策略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2.1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和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公开其掌握的信息资源,允许任何人依法查阅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来说,它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为任何人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这3个特征。

制定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具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这4重意义。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管理环境方面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并为公众提供透明、易于获取的信息渠道和平台,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从而提升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了各国都在推广的重要措施。

重要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透明度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但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政府公开程度相对较低。

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可以向公众及时公开与环保相关的信息,增加政府对公众的信任。

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环保。

通过对环保信息的更多了解和掌握,公众可以更好地参与环保活动。

同时,公众也可以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让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促进环保知识的传播。

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理解程度不高,政府在公开环保信息的同时也可以对公众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实现难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存在一些困难。

首先,政府部门对于环保信息的公开存在矛盾。

一方面,政府部门可能会担心将一些不利于政府形象的信息公开,导致舆论压力。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需要考虑环保信息的公开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动荡,导致政府实施环保政策的难度增加。

其次,公众对于环保信息的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环境信息涉及领域广泛,往往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而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不高,因此需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和解释。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需要相关部门的投入和配合。

政府部门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整理、审核和公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

实践经验中国政府在促进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实践。

首先,各地政府积极成立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建立平台,政府和公众可以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公开和传播,有效地推动了环保信息公开的普及。

其次,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加强环保科普教育。

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况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将对我国环境
学的分析及假设在 内的一切信息 , 这些信息 以文本 、 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出来 ,即为信息公 开。 环境信息公开一般分为两部分 : 政府环境信息公 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2 环境 信 息公 开 的作 用与 目的
2 . 1 保证 公 众环 境 知情权 的 实现
权利都没有完全实现。在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 ,是指国民对本 国
体系 、 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 建设公共环境信 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 的环境管理状况 以及 自 息系统制度建立和完善等方面 ,须做进一步的工作 身 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 的权利 。这一权利既
度。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2 作者简 介 : 李华锋 : ( 1 9 5 8 - ) , 男。 汉, 陕西人 。 大专 , 技师 。 现从j . ‘ 环境
监预 4 工作。
2 . 3 保 障政府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实现 【 1 捌
政府环境监督管理权是 指政府依法所享有的对
和努力 。 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建立 , 人人 是 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 ,又是环境保护的 关心生态 ,人人保护环境的新社会风 尚高潮一定会 必要 民主程序。 . 2 保障、 促进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到来 , 美丽的中国梦一定能实现 。当前 , 探讨建立环 2 环境管理领域 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 以个人或团 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3 环 境信 息公 开化 的主 要 内容及 方法

于公众参与的形式 、 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 、 政府部门
4 . 2政 府环境 信 息公 开责任 不 明确

美国环境信息政策制定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环境信息政策制定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 )确 保在其 部 门建立 实施有 效 的程 序规 则,符 二 、政 策 制 定 及 审 议 流程 合环保局信息与信息技术的政策、程序 、 操作和标准; 美 国环境信 息相关政 策 u 一般都是最 终 由首席 J 符合有关法令 ,行 政部 门指令 ,包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内
so 、 I )信息管理员(n om t o aa e e tO fc r , 现 的进 度 ; Ifr a in M ng mn f ie s
理 与 究I 国 境 理 论 研 中 环 管 ■
理 论与研究
5 )制定、监督环保局信息安全计划 的实施 :
6 )确保 对信息 和信息 技术进 行有效 管理 ,并符 合相关法律和行政部 门指令的规定 ;
和 电子 政 务 : 4 )确 保 部 门 内采 用 的信 息 技 术 得 到有 效管 理 ( 包
括建立 内部监督机制评价部 门内政策效用 ):
5 )确 保 其 部 门 内工 作 人 员掌 握 必 要 的 信 息 与信 息技术技能;
7 )确保 机构 内工作人 员具备 良好的信 息资源管 理能力以完成工作任务 。
息和数据并没 能很好 地被挖掘 ,将其转换 成为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 。随着我 国环保 工作 的不断深入 开展,尤
其 目前面临节 能减排 的艰巨任务 ,在环境 决策信 息方
面 的 支 持 需 求 也越 来 越 紧 迫 ,如 何 建 立 完 善 的环 境 信 息 管 理 体 系 是 我 国现 阶段 应 该 着 手 考 虑 并 尽 快 解 决 的
根据 19 9 6年颁布 的克林哥 ~柯恩法案 ( ln e C g r i
信息官 ( I ),而在下属区域办公室和机 构,则分别 co 指派助理 / 地区局长(sitn/einlAmnsrtr, AssatRgoa diitao s A/A 、 A R )高级信息官(e ir I fr a in O f c a S S n o n om to f ii l ,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加强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本文将探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污染相关信息的行为。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有以下重要性:1.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环境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及时获得环境污染状况和影响,进而增强环境意识,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2. 促进政府透明治理。

环境信息公开可以迫使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开环境污染数据和治理措施,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透明治理,减少腐败现象。

3.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环境信息公开可以让企事业单位了解环境污染情况及治理政策,为其合规经营提供参考依据,促进经济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是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共同管理和监督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以下重要性:1. 改善环境治理效果。

公众参与可以带来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从而改善治理效果,减少环境污染。

2. 凝聚社会共识。

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了解公众需求和期望,推动环境治理目标的得到广泛认同,形成社会共识,增强环境保护合力。

3. 消除信息不对称。

公众参与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了解和监督能力。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措施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标准、程序和责任主体,确保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性和可靠性。

2. 加强环境治理宣传教育。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起 复议 的方式 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其次 , 信息 公开 的方 式上 , 在 美 国采用 政府 主动公 开 和民众 申请公 开两 种方式 。政 府 主动公 开 的 是 对全体 民众 的行 为和权 益有 直接影 响作用 ,需 要广 大群 众及 时 了 解 的 信 息 。 众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主 要 是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收 集 、 成 和 获 民 形 得 的公共 信息 。 国高 度重 视信息 公开 的程序 保障 . 美 建立 了切 实可行 的救 济 机 制 , 动 了公 众 对 信 息 公 开 的监 督 程 序 。 果 民众 请 求 政 府 启 如 公开 某项 文件 ,而行政 机关 拒绝或 当 民众请求 政府 依法 不公 开符 合 豁 免公开 的个人 信息 或商业 信息 而政府 予 以公开 时 ,民众 即可启 动 行政 救济 或司法 救济 程序来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 《 “ 信息 自由法 》 的 制定 , 其最 大的特 色之 一是克 服 了旧联邦 行政 程序 法 的困境 , 赋予 了 申请 人 在 申 请 被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时 有 权 向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起 诉 。 ① 外 . ”另 美 国 也 确 立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举 证 责 任 的 倒 置 原 则 .即 政 府 信 息 的 诉 讼 案件 , 行政机 关对 其决定 负举 证责任 。 由
制 化 、 际 化 , 必 须 立 足 于 我 国 的 国情 , 鉴 美 国 、 国 就 借 日本 、 士 等 外 国 政 府 信 息公 开 制 度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 瑞 关 键 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知 情 权
中图分 类号 : 6 D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8 3 ( 0 0 0 — 0 7 0 10 — 6 1 2 1 )6 0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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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秘书长科菲・ 安南指出: “ 尽管《 奥胡斯公约》 是区域性 公约, 但是它的 重要性却是普遍的。它是对《 里约环境与发
展宣言》 原则 l最为详尽地阐释, 0 强调了公众在环境问题上
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机制。
二 、 奥胡斯 公约 》 后《 中环境信 息公 开制
度 的发展
后《 奥胡斯公约》 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及对我 国的启示
李爱年 ,刘爱 良
( 湖南师范大 学 法学 院,湖南 长 沙 4 0 8) 10 1

要 :( ( 奥胡斯公 约》 是环境信 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 但是 , 公约 中的环境信 息公 开制度也面临诸多 问题 。 在完善公
约的基础 上, 形成 了后 ( ( 奥胡斯公 约》 。后( ( 奥胡斯公 约》 对公约 中政府环境信 息公开 、 业环境信息公 开、 企 产品环境信 息公开予 以充分的发展 , 对完善我 国环境信 息公开制度 具有借鉴意义。
公约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范围、 例外、 方式以 定了 对请求公开环境信息被拒的法律救济。但是在保护方 及法律责任都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 式以及救济范围还存在一定的 不足之处, 对此指令进行 会 (N C )成员国区域范围内法律系统的多样化以及公 完善与扩充。 U EE 指令的保护范围不仅涵盖了公约所指的被j j
参与的 重要性和从公 共当 局获得环 境信息的 权利。 这是迄今 公约的重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决定其发展具有强烈的 为止在联合国主持下的‘ 环境民主’ 领域最有冲击力的一次 必要性与可行性。 奥胡斯公约》 后《 就是根据公约独特的发
尝试。”】 【该公约甚至被认为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自 展与完善机制④ 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体系主
信息公开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及实施路径; , 最后 明确 逐步建立一个一致的全国 范围的 污染清单或登记册系统。
但对于企业环境信息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 主体、 范围、 方 作为当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最为系统的国际法律 式 、 程序以及救济机制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使得公约的执行 文件,奥胡斯公约》 《 的签订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前联 遇到许多困境。
欧盟在内的4 个成员国 。 1 ① 在公约中,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予 胡斯公约》和其他大多数国际环境文件一样没有更多突破 以 详细的 规范。 公约首先对“环境信息”“ 、 公共当局” 等基本 和建设性的 进展[ 。 ] 第二, 企业环境信息与产品环境信 概念进行了定义; 其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容、 息公开过于 内 原则。公约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仅原则性地要 例外以及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了规定; 再次, 规定了企业环境 求每个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在 酌情考虑国际 进程的前提下
李爱年 ,刘爱 良:后 《 奥胡斯公约》 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范对《 奥胡斯公约》 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政府环境信息公 案性文件。“ 内部通信” 是旨在保护公共当局内部人员的个 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以及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予以了充分 人信息, 所以一旦这种信息被任何第三方知晓, 则不能再援 发展。 引“ 内部通信” 作为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 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不断细化 . ()r 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救济。 4 ̄强了 l 公约在第9 条规
1 9 长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 来的 9 年《 7 以 最大成就【 瞰。 要包括 《 奥胡斯公约> 2 但 j < 执行指南》TeAr sCne. (h a u ov h n 是, 随着实践的 不断发展, 公约中的 环境信息 公开制度也面 tna Ip m n tnG i )《 i : l e a u e、污染排放与转移登记议定 o n m e ti o d 临诸多问 第一, 题。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亟待细化。 在环境信 )P to o Plt t ea n r sr e sr ( o c n ou n Rls adT nf gts ro l l e e a a e R ie ) 息公开制度发展初期, 由于政府掌握环境信息最多, 因此大 以及《 拉木图宣言》A1 D cri ) 欧盟关于公众 阿 ( h嘶 ea tn、 1 la o 《 部分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将环境信息公开的 着力点放在政府 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DR C IE 2 3 / )。这些规 ) I T 0 /E ⑤ ( E V 04 C
收 稿 日期 :2 1—10 0 00 —5
基金项 目:司法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目立项课题(8F 25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 资 0SB 05 ;
助课题“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0 00 5 (8 4 0A) 作者简介 :李爱年( 92 )女 , 16 一, 湖南沅江人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 刘爱 良( 95 )男 , 18 一, 湖南攸县人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关键词 :后 ( ( 奥胡斯公约》 发展 ; ; 启示 中图分类号 :D 1 . 9 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0 .5 92 1 )205 —5 0 02 2 ( 00 0 。0 40

环 境信息公升, 公约对政 府环境信息 公开做了 较为细致的规 19 年 6 2 98 月 5日,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 四次部 定 。 @ 但是, 于缔约各国的 由 法律传统的巨 大差异, 此部分规

l 刈题的提 出
长级会议上通过了 《 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 定的许多内 容都充满了 争议③ 很难形成一个硬性的 , 标准。
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 ( 下文简称“ 公约”。公 如《 ) 奥胡斯公约》 规定了 对公众获得环境信息权利的国内 救
约于 20 年 1 月 3 生效, 01 0 1日 截止 20 年 1 月共有包括 济, 09 2 然而它的规定却不是“ 硬性” 在这一点上, 的。 可以说《 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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