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等三类主体必须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公民有权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
要突出把握好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一是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二是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三是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四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必须掌握履行领导职责 需要的法律知识
(三)要专业
熟知与领导工作密切相关和本系统的专业法 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 中国普法网 每月新法
(一)在宏观上,要善于把领导意图通过 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政府 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加强对依法治理的领 导,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贯串于法律、 法规、规章的实施中;
广义的“红头文件”指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 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 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 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 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 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必须牢固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
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必须树立公开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
法经济学

——以中国成立法经济学研究会为例进行分析武长海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学科之一,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经过近5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覆盖范围广、研究和接受人数众多的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对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发展产生了广泛和深远影响。
在法学理论上,法经济学理论已经发展成为除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三大主流法学派之外的最重要的法学理论,甚至与三者并驾齐驱。
在部门法学上,法经济学无论是作为研究方法,还是研究范围,都基本上涵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独立的法学学科。
法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科,无论在法学价值观上还是在法学方法论上,都为法学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从其研究方法来看,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主要是价格理论、计量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来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在法学价值观上,法经济学形成了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在法学方法论上,法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理念和方法研究法律运作,使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安定,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
从全球来看,法经济学,发端、发展、成熟于美国,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得到蓬勃发展,这既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也是与经济学以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分不开的。
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发展成熟后,对法学实践的发展又起了极大促进作用。
20世纪90年代,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方法、基本观点被广泛运用到美国国会和政府、欧盟议会和委员会的立法、修法和废法的程序中。
在司法领域,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也被运用到司法审判、法官培训中,在美国绝大多数法官都接受过系统而严格的法经济学理论培训。
从法学教育来看,在美国以及欧洲许多国家,法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专业、一门独立课程、以及专门的研究机构、专门的法经济学会等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法学领域的一枝奇葩。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而公民在运用网络表达言论的同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因此,加强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确立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边界;法律规制引言言论自由是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各国宪法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虚拟的表达途径行使言论自由,更容易遭遇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虽然我国宪法中对言论自由已有所规定,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无限扩张与政府对网络环境下各种有害和违法言论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环境下的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我国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特点、行使边界及引发的问题(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其表达形式如何,也不论其表达媒介如何。
”言论自由作为法制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抒发意见、情感、观点、思想等的需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将互联网这一新科技事物作为载体进行意见、主张、思想、情感等的表达,包括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各类信息。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网络作为我们言论自由的又一表现形式,与各种传统的表达方式相比,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既吸收了传统言论载体形式优点,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创新,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新的特色,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传播方式的便捷性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以数字符号的形式进行传播,网络的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这是一种双向的交流方式。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筒 介 : 李店标 (9 3 , , 18 一)男 安徽淮北人 ,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 20 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5 研究方 向: 法理学和立法学 。
维普资讯
第 1 期
李店标 : 我国政 府信 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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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 。若 将信 息公 开制 度 规定 于行政 程序 法典 必然 给 法 律 的施用 带来 困难 , 且 信 息 公 开 法 与行 政 程 序 而 法 存在 一定 的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距 , 政 程 序 法 的 出 台还 需 要 一 段 行 时间, 而政 府信 息公 开 法 是 现 在 迫切 需 要 立 法 解 决
由法》 后经多次修改得以成熟和完善 , , 成为美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核心 法 律 , 同时 辅 之 于美 国 国会 制 定 的《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 、 隐私权法》 阳光下的 和《 政府法》 , 等 形成 了 目前世界上公认 的最为完善 的
政府 信 息公开 法律 体 系 。英 国 、 典 、 国、 大利 瑞 法 澳 亚 等 国家 的信 息公 开法 典也 都是 采用 该种 模式 制定
的 问题 。
府信息公开法》 比较 , 相 虽然制定条 例的效率要高
方先 行 立法 的 实践 经验 , 方先行 立 法模 式是唯 一适 合我 国 国情 的政府 信 息公 开 的立 法模 式 , 地 地 但
方政 府信 息公 开 立法仍 需进 一 步完善 。
[ 键词 ] 政 府信 息公 开 ; 关 立法模 式 ; 方先行 立 法 地 [ 中图分 类号 ] F 1 [ 献标识 码 ]A [ D O 文 文章 编 号 ]17 6 2—10 20 O 00 0 50(07)1- 08— 3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
领域, 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 开制度, 健 全行政 监督 体系和问责 制度 。要更 加重 视 人 民群众 和 社会 舆论监 督 。
要 依 法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直 接 监 督 政 府
关系, 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 为人民群 众
提供更 好的基本 生活保 障和发展 条
件 , 发 全社 会 的 活 力 和积 极 性 、 造 激 创
重 点推进财 政预算 、 公共 资源配置 、 重大建设项 目、 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 的信息公开 。政府所有公共 支出 、 基 本建设支出 、 行政经 费支 出预算和执 行情况都 要公开透明, 老百 姓清清 让 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 、 办了什
么 事 。 面 向社 会 服 务 的 政 府 部 门 以 及 医 院 、 校 、 交 、 用 等 公 共 事 业 学 公 公
“ 们党治 国 我
合乎逻辑 地推导 出了“ 法治 同家 ” 目
标 实现 的前 提 : 成 “ 治政 府 ” 建 法 。 所 谓 法 治 政 府 , 是 行 政 机 关 能 就
理 政 从 理 念 到
自觉运用 体现最广 大人 民根本 利益
的 法律 管 理 国家 事 务 、 济 文 化 事 业 经
偿 。法治政府是便民 、 高效 、 廉价 、 廉
洁 、 限政 府 , 有 它不 仅需 要 体 现 公 正 、
公平、 诚信, 在行 使行 政权力 过程 中
受宪法法律 的约束而不任意扩权, 而 且 应 在 社 会 遇 到重 大灾 难 、 众 陷 于 民 周 境 时 挺 身 而 出 予以 援 助 。 对 于 社 会 的弱 势 群 体 予 以 深 切 的 关 注 , 于 对 因 为 个 人 的 、 史 的, 者社 会 变 革 、 历 或 社 会 发 展 的 不 平 衡 等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浅议我国行政法治实现途径
障。 行政程序 为情报公开、 听证、 咨询等 民主制度的实施 提供 了原则、 步骤、 方式。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就是 民主制度 的实施过程。设计合 理 的 程 序 , 身 是 一 个 综合 性 的控 权 机 制 , 中包 括 相 对 人 的权 利对 本 其 行 政 权 力 的控 制 , 序 对权 力 的控 制 。 过 法定 的合 理 的程 序 限 制行 程 通 政权的肆意 , 使 “ 理性 ” 促 合 的形 成 , 有 “ 中 防 范 ” 积 极 意 义 。 具 事 的 O 引言 2 理 顺 现 行行 政执 法 体 制 法治 政 府 , 是指 以社 会及 社 会 成 员 的利 益 保 护 为 目的 , 法律 的 以 行政 执 法 责任 制 , 力 求做 到 实 际 、 明、 确 、 要 简 准 可操 作 性 强。 具体 遵 守 为 前 提 , 法 治 政 为 基 石 , 府 的 一 切 行 为都 有 法 可循 , 制 定 推 行 时 , 依 政 所 关键 要 抓好 三 个环 节 : 是 树 立职 权 法定 原 则。 政机 关 的职 一 行 的法律得到政府 的普遍服从 ,政府的权威 以法律 的权威 为依据 , 政 权 , 在我国主要是指 中央政府 、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的职权 , 必 府 , 别 是 基层 政府 的权 力 行 使 必须 在 法 律 下 运 作 。 特 须 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 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 非经法 行 政法 治 是 依 法治 国 的必 然 要 求 , 也是 实现 依 法 治 国 的核 心 内 律授权 , 不可能具 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 二是确定执法岗位 , 分解执 容 。 政 法 治程 度 的高 低 , 接 关 系 到 党和 政 府 在 人 民群 众 心 目中 的 法 职 责 , 密 执 法程 序 , 化执 法 标 准 , 实 改 变过 去 那 种执 法 岗 位 不 行 直 严 细 切 形 象和 人 民群 众 对 法治 的信 心 , 响到 经 济 建 设 的健 康 发 展 。 政 法 清 , 影 行 职责 不明, 力行使层级之间相互扯 皮、 权 揽功诿过 的现象 , 有效地 治 是 我依 法 治 国 的治 国 方略 的 一 个 重 要 方面 ,其 实 现 途 径应 从 以 下 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 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架构执 法评考体 系, 几 个 方面 做 起 。 突 出执 法 效 能评 估 , 善行 政责 任 追 究 机 制 , 行 政 职 权 的 行使 与执 完 将 1 完善 行 政 立 法 法 人 员 的年 度考 核 奖惩 紧密挂 钩 , 实现 行政 权 的 规范 运 作 。 11 完 善 立 法 程 序 , 现 立 法 的公 开 化 由于 立 法 不 完 善 、 洞 . 实 漏 3 以 强 化 司 法 监督 为 重 心 . 逐渐 完善 其 他 监 督 机 制 较 多 等原 因导 致 了破 坏 行 政 法 治 的 现 象 , 此 , 健 全 和 完善 立法 体 因 要 31 强 化司 法 监 督 首 先 , . 要扩 大 司法 监 督 的 范 围 。 我 国 , 象 在 抽 制 、 法 权 限和 立法 程 序 。 体 应 该做 好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工作 : 先 , 行 政 行 为 不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和 审理 对 象 ,从 而 大 大缩 小 了 立 具 首 健全立法公开征 求意见制度。 一是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 ; 二是将立 法 司 法 监 督 的范 围。 象 行 政 行 为是 相 对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而言 的 , 抽 它是 听 证 会 制度 作 为 立 法 的必 经 环 节 ;三 是 向市 民公 布 对 立 法 意见 的 处 指 行 政机 关针 对 非特 定 相 对 人 制 定 的具 有普 遍 约 束 力 并 且 可 以 反复 理 结 果 : 是设 置 专 门的 立 法咨 询 机 关 、 询 程 序 。 后 , 新 立法 起 四 咨 最 创 适 用 的 规 范性 文件 的行 为。 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的 规定 , 抽 象 行政 行 根 对 草 机 制 , 行 “ 法 回避 ” 立 法 责 任 承 担 制度 。 推 立 和 为 的 法 律 监督 主要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内 部监 督 和 人 大 的监 督 。 就 目前 的 12 制 定 良好 的行 政 法 律 - 情 况 看 , 大 的监 督 是 力 不从 心 的。 行 政 机 关 的监 督 有 “ 人 自己作 自己 良好的行政法律 必须符合 以下几点 : , 第一 行政法律应反 映和表 的法官” 的局 限 性 。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法审 查 的问 题 涉 及 到 宪法 关 达 广 大人 民的 意 志。 这 样 的 行 政 法律 才能 够 切 实 实 现 人 民 当 家作 主 制度 , 文 不 想 深 人 。 过 , 保 留人 大 的 最 终 监督 权 的前 提 下 , 予 本 不 在 赋 的权利 , 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 , 得以切 实履行。 第二 , 行政法律应符 法院对部分“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 撤 销权 ” 以便 与《 以“ , 行政复议 法》 相 合客观规律。 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 , 才能反映广 大人 民 衔接 , 也是一个可以考虑 的方案。 的意志 , 任何背弃客观规律 的法律都会影响人 民的权益。第三 , 行政 32 逐 渐 完 善 其他 监 督机 制 强 化 司 法 监 督 既 是 必 要 的 , 是 可 . 也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 法律规范是法律 的主要要素 , 是法 的细 能 的 ,但 强化 司 法 监 督 并 不排 除其 他 监 督 机 制 。 司 法 监督 也有 其 缺 胞, 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 以及法律后果 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 点 , 滞 后 性 、 序 繁 琐 、 法 人 员 对 行政 业务 不熟 悉 等 。 因 此 , 渐 如 程 司 逐 范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 行为模 式、 法律后果三部 分。在制定 完 善 行政 机 关 的 内 部监 督 、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 会 监 督 也 是 必 要 的 。 立 社 行政 法 律 时 , 注 重 法律 规 范 的逻 辑 结 构 的研 究 , 每一 法 律 规 范 的 应 使 其 一 ,加 强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应 充 分 利 用行 政 复 议 这 个 手 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部 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 的制定 段 ,加 强 对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的行 政 行 为尤 其 是 制 定 行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明确具体 。第 四, 行政法律规范应协调统一。 抽 象行 政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分 发 挥 审计 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除行 政 活 充 消 13 加快行政体 制改革 行政 执法 中暴露 的问题 给我们发 出 了 动 中 因利 益 驱 动 而 造成 的 对公 民 、 会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大 监 . 社 加 个 信 号 ,那 就 是 现 行 行政 体 制 特 别 是 执 法 的财 政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和 察 机 关 的监 督 力 度 , 变 目前 监 察 机 关从 属 于 行 政 系统 的 状 况 , 之 改 使 行 政 执 法体 制 已经 成 为 当前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重 大 障碍 ,这 个 体 制 上 从 属 于 权 力机 关 系统 , 其 地 位 更具 权威 性 , 而 使 监 督 更 加 有 效 。 使 从 的 障碍 如果 不清 除 , 法 行 政 将只 能是 一 句 空 话 。 依 国务 院 依 法 行政 实 其 二 , 强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 加 大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力 度 , 键 是 使 人 加 关 施 纲 要 已经 提 出 了前 述 两个 体 制 改 革 的 方 向和 目标 ,但 如何 科学 稳 大 的监 督 不 受 其他 部 门 的 干预 , 使监 督 落 到 实 处 。 方面 加 强 权 力 机 一 妥 地推 进 各项 措 施 , 证 改 革 不流 于 形 式 , 需要 认 真 思 考和 研 究 的 保 是 关对 行 政 行 为 特 别是 政 府 高级 官员 的行 政 行 为 的监 督 ; 一 方面 , 另 加 问题。在改革过程中 , 必须遵循科学原则 , 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 障 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 督 , 在权力 作 用 , 样 才 有利 于 改 革 目标 的 实现 。 这 机关 内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 改 进 政府 管理 手 段 要 加 快 电子 政 府 建 设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 4 其 三 , 一 步 加 强 大 众传 媒 对行 政 权 运 作 的监 督 , 过 报 纸 、 台、 进 通 电 电 降 低行 政 成 本 。 靠 公 众 信息 网 , 现 与公 众 关 系密 切 的 公 共行 政 业 依 实 视台对行政行为的报道 , 加政府行 为的透明度。 增 国家应制定相 关的 务 的 网上 办 公 ,提 高政 府 办 公 的 透 明度 和 对 公 务 员 的 行 政行 为 实施 法 律 , 护 大 众 传 媒 获 取信 息 、 布 信 息 的权 利 , 障 公 民 的知 情 权 , 保 发 保 监 督 。 照精 简 、 一 、 能 的原 则 和 决 策 、 行 、 督 相 协 调 的 要 求 , 按 统 效 执 监 是 舆 论 监 督 中 的 重要 和 有 效 的 环 节 。 科 学界 定 部 门 职 能 。 法 规范 政 府 部 门的 职 能 和权 限 , 依 清理 多头 行 政 参考 文献 : 管理 机 构 , 确 处理 省级 部 门与 基 层 政 府 的 关 系 。 严格 机 构 和 编 制 正 要 …龚 祥瑞 . 的理想 与现实【 . 法治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9 3 1 9. 的 法定 化 , 理 设 置 机构 , 化 人 员结 构 , 实解 决 层 次 过 多 、 能 交 合 优 切 职 【】 文显 法理 学【 . 京: 出版社 .9 7 2张 M】 北 �
国外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启示
国外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启示作者:李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摘要我国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先天缺陷和不足,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环节。
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本文对此加以分析,以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借鉴,敦促中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廉政贪污腐败官员财产公开作者简介:李浩,上海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1-02一、官员财产公开的法理学基础(一)社会契约论理论官员是受广大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他们的权利和职责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
官员行使手中权利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社会成员的认可,因此,公众作为官员权利的授予者,有权知道自己所选举的官员是否服务于社会,并在这一基础上觉得是否信任该官员。
官员的财产收支和消费状况可以直接反映出官员是否有以权谋私等不法状况,如果将官员的该部分信息公开保证公正的知情权,让权力在公众的监督下行使,那么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的腐败。
当然,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不可避免会使公众的知情权和官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但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个人的隐私甚至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应该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
”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授权,即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高于权力。
官员是被授权管理社会事务的人员,由于该职业的特殊性,一旦选择该职业就应该丧失部分权利来保证自己能够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服务人民。
(二)权利制约理论腐败在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会走向变质。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
财政透明对遏制腐败的作用
Vol.38 No.1Feb.2021第38卷 第1期2021年2月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探出律研老探财政透明对遏制腐败的作用(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遏制腐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阶段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因为腐败不仅会腐蚀政治经 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而且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因此,遏制腐败涉及国之根本 和民族的兴旺。
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反腐治理,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财政透明;反腐;倡廉;遏制腐败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891 (2021 ) 01-0072-03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加大,成效显著。
在财政领域,要想解决财政的腐败问题就要从源头 抓起,治标治本,而财政透明则是财政领域反腐治 理的重要手段。
透明的财政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与 推进的,以此来标明我国政府的资金使用情况。
而 建设严密的反腐监督体系需要通过提高财政的透明 度来实现,从而在源头上打击和防治腐败。
一、概念界定及必要性(—)概念界定1. 反腐的材久历史。
中国是一个诗歌的国度, 自古以来人们就擅长诗性的表达。
我国历史上最早 记载腐败的是《诗经》,在《诗经•硕鼠》中写道:“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 诗中反映了劳动者对腐败的怨恨。
而“腐败” 一词, 原指人的思想陈腐、行为堕落,现在多指官员作风 不正、行为不端,利用自己的身份背景、政治地位 或朋友圈等进行贪污、谋取私利。
官员的腐败会严 重影响国家政治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影响党和政 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反腐倡廉是当今社会 的热点问题之一,反腐亦指惩腐,反对腐败、倡导 廉政。
叩5一67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 提高财政透明度,就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要廉 洁就必须反腐,反腐才能廉政。
2. 财政与财政透明的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为了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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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当今,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重
要内容,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积极构建法治政府,实
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形成、确立和发
展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为支撑,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建立政府
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
的不足之处,提出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要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首先要对“政府信息”进行
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可以认为政府信息应当
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是行政机关;(2)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
(3)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所谓政府信
息公开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
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
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所以政府信息公
开制度必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才有意义,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
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公开是民主的核心理念,
也是法治的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
现,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开。这一制度表明作为主
权者的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参与国
家的管理活动,以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运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源于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拥有知情
权有其深刻的道德根源。在关于政府与政治的起源中,自然法思想
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在这种
理论中,政府是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而建立的,是公民权利让渡
的结果,而公民权利才是政府起源存在的理论前提和归宿。因此,
政府作为受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在处理政治事务时,必须
把信息公开原则作为其活动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权利让渡的
基本要求。
而作为一种现代法理念,知情权的出现,是与人权和人民主权
思想相联系的。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曾深刻指出:“我们政
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使民意正确。为免
使人民失误,有必要通过新闻,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信
息。”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
其工作”,也表达了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享有全面了解权的理念。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也认为:“不掌握正确的信息及获
得信息的方法,所谓的人民政府只能是滑稽戏剧或悲剧的序幕,或
除两者之外什么也不是。掌握信息者通常支配不掌握信息者,因此,
为要使自身成为统治者的人民,必须用从信息中获得的知识,把自
身武装起来。”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实现人
民民主的必然前提和途径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还可以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保证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同时,当今信息化社会,政府
掌握的有用信息占80%以上,而按照阿尔文·托夫勒的信息社会权
力分布理论,谁拥有最多的信息,谁就拥有最多的权力。因此,“政
务公开在扩大公民信息占有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民
的实际权力。而人民权力比重的增加,有助于增强民主政治的深度
和广度,也更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其并非来源于某一特
定的个人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而公共意志的产生又是
公民共同参与的结果。因此,公开是法律产生、实施的一个基本条
件。
另外,法律产生后能否顺利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守
法情况,而公民守法的前提首先是知晓法律,而未经公开的秘密法
律或代替公开法律的秘密政策,只会严重挫伤公民的守法积极性,
产生惧法、厌法心理,从而降低立法的预期效果。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
质量的有效措施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
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害部门、关键环节和热点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
开的重点,把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把评判政府工作
的尺子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行政
权力走向异化,保证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在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则主要体现
在:拉近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距离,提高了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反应
能力。比如政府设置的热线电话、市长信箱、电子论坛等都将增强
政府与公民间的互动,从而提高政府对公民的回应能力。这正是政
府执政高效率和高质量的重要体现。
(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
重要举措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如同黑暗中引入阳光,使公权力的运作暴
露公众视野之中,腐败被揭发的可能就大大增加。这将有效地抑制
公职人员腐败行为,从而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杀
毒剂”——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功能机理的一个再恰当不过比喻。
早在66年前,毛主席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一党一国
腐败周期规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
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说的就是这个道
理。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与完善路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
基础和前提。1948年日本新闻界在美国占领军指导下进行的新闻周
活动中,打出的标语是“所有的自由从知情权开始!”既然,知情
权是人所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依赖
于公共信息拥有者公开公共信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知情权做出明
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并为政府信息公开制
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
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加强对信息公开立法的研究,并加快其进程
信息公开立法是一种世界性趋势,澳大利亚在1982年,美国在
1996年,日本在1999年,英国在2000年,已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
法。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虽然2007年4月24日,
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立,对构建法治政府具有重要
意义。然而,《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和
不足。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合理、不细致、不彻底;公开
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不足;监督和保障手段不到位等,需要制定信息
公开法进一步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予以规范,并扩展其范围,深化
其内涵。
(三)建立公民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
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消极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也应有
权获得法律救济。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已经有关于表达自由
方面的100多个案例,约占总案例数的十分之一。我国也已有这方
面的案例,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知情权的保护进入司法领域,是
未来的一个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力度,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
公开体系
除了国家保密事项以外的所有关系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
项都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而不应将公开的事项仅
局限于政府部门,在公开的深度上,必须将公开的内容细化,细化
到条、目,每个环节,让群众一目了然,而不应只停留在表面上,
流于形式,让群众看不明白,难以监督。比如有些国家部委公布的
“三公”消费问题就存在不够细化的问题。
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如同将政府置于玻璃屋当中,
阳光射入屋内消除了黑暗的死角,使公权力的运行完全暴露于公众
的视野之中,让一切腐败现象无处藏身,从而保证公权力依法、公
平、公正的行使。这既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
群众的呼声,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去探索。
[1]凌代郡.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初析[j].皖西学院学报,2006,
(1).
[2]李步云主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1.
[3]世界知识出版社.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
博爱言论选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62.
[4][美] 阿尔文·托夫勒著.权力的转移[m].刘江等译.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4-5.
[5]胡仙芝.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
社,2005:72.
[6]刘杰.日本宪法上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j].法学家,2007,
(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