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不动产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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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进行。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房地产法》(第五版)电子教案

《房地产法》(第五版)电子教案
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我国的土 地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即 人的生存利益,其中莫过于吃饭和住房问题。我国的地产 或房地产不能离开农业问题,国家把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 策;不能离开城市土地的综合开发建设,国家把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不能离开居民住宅建设 而只投资于高利润的高档房地产建设项目。基于上述分析, 我国的地产概念应挣脱传统大陆法土地不动产概念的束缚。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利用地产制度在不根本改变土地所有权 关系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改革的实际需要,赋予地产制度 以新的内容,使地产权最大限度利用土地的功能与不动产 所有权最大限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功能相结合,形成我国特 有的地产权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立法体系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问题
关于房地产的立法体系,理论界由五种主张。
1.城市房地产法和住宅法为主干的两分法体系。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干的三分法体系。 3.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为主干的三分法体系结构。 4.三层次和三个子体系结构。 5.将房地产法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包括城市房地产
2主体的不可分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不可分的3客体的不可分性房屋的所有权离不开土地所有权二两者的重心是房产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房地产相邻关系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二相邻流水用水截水排水关系三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四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五相邻疆界关系六相邻环境与安全关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座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对建筑物共同部分享有的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 减少纷争,促进安活 (二)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民事司法原则: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
依法理 (四)损失合理赔偿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1、通行关系:邻地通行、历史通道 2、使用关系:临时占用、长期使用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分界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果实属于果木所有权人所有,但果实自落邻地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 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讲,又称 为相邻权,从义务角度讲,又称相邻义务。 2、意义: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不属于独立的物权, 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增进物的 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归邻地人所有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1、通风、采光:保持适当距离,相互不得妨碍 2、历史通道、必要通道 3、建筑物共用墙、门等 五、相邻环保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 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相邻防险关系:潜在危险和现实危险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客体:互相给予的便利(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核心是相互给予必要方便 4.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事实而发生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不动产相邻关系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不动产相邻关系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
售住宅时承诺;花园庭院,人性化立体空间布局规划, 附赠多个免费车位,但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 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与开发商理论时,他们却说 由于私家车的增多,小区的车位设计一时不能满足要 求,只能出租。实际上开发商以8万元的单价对外卖 掉了其中1/3的车位,其余车位以每月200元的租金租 给了小区居民。可是张先生交了租金还没过两个月, 物业公司又发出通知,由于车位紧张,每月租金提高 到600元,如果不租也可以买,价位在6万-9万元之间。 为了自己的爱车,张先生每天下班在小区内打“游击 战”寻找车位,为此还与邻居闹了不少纠纷。对此, 张先生一脸的无奈。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 主所有权的Biblioteka 体。“业主”不等于“房主”
几十年来一直住在乡下的老刘今年喜事不断, 儿子在城里混得有出息后给他老人家在某小 区买了一幢楼房,住惯了乡下大瓦房的老刘 如今也过了一把“业主瘾”。前几天,老刘 到小区的植物园散步,恰巧遇到了业主委员 会的李大妈,两个人便攀谈了起来。李大妈 问老刘:“怎么样,在城里还住得惯吗?当 上业主的感觉如何啊?”老刘一时摸不着头 脑了,忙问道:“啥叫业主啊?难道和俺乡 下的房主不一样吗?”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

相邻权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

相邻权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

核心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

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邻权纠纷与地役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审判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将以下两类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加以区分:1、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前面已经分析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

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提供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0条调整;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

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2、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住房条件的改善,因安装防盗门、封闭阳台、安装铁栅栏等因使用公共部位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日益增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民法草案建议稿》)。

民法送分,这份口诀建议你抄写并背诵

民法送分,这份口诀建议你抄写并背诵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物业管理

民法典物业管理
民法典物业管理
-
目录 Content
0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02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3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 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 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 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 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物业 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4
名称、住所;(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三)物业服务期 限;(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物业公共收益
的分配与使用;(六)物业服务改进、退出和终止;(七)违
5
约 第责 九任 百; 四(十八一)条解【决物争业议服的务方转法委托】物业服务人不得委托 他 第人 九从 百事 四物 十业 二服 条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
第九百八十二条【共有权益的归属】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
4 地使用权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
明示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定义和权利归属】建
5
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THANKS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 履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 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 、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 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建设单位依
3
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 会 对 第 应与 业 九 当业 主 百 包主 具 四 括有 十 下大法 条 列会律 【 主依约物要法束业内选力服容聘务:的合(物一同业)的物服主业务要服人条务订款当立】事的物人物业的业服姓服务名务合或合同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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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邻环保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 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 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一方可能 产生有害气体、液体的设施,应与邻 人生产、生活的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特别在建造该设施时,还应采取严格 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一旦造成邻人损 失的,应予赔偿。同时,相邻各方不 得以持续的噪音、喧嚣和震动等妨害 邻人,对超过一定限度的,邻人有权 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 措施。
2、用水和排水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二款规 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 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 重自然流向。据此:
(1)用水关系 (2)排水关系


①自然排水 ②人工排水
3、相邻采光、通风关系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日照。
例题3: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 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 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 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上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 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 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内商业广告由谁获利?

季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临街的顶楼房子,今 年元旦,他无意间发现,自己所住的楼顶上 竖起了一块巨型商业广告牌,季先生当时并 不在意。前两天,他和几位朋友在一起吃饭 聊天,朋友开玩笑说,你头顶上做了一个这 么大的广告,赚了不少钱吧。言者无心,听 者有意,季先生随后便找了个机会顺便问起 小区物业,在自己的楼顶上做广告,自己是 否应该有所收益。小区物业答复得很干脆, 这是物业自己的事,和住户无关。季先生当 时也就没再说什么,但过后想想还是有点疑 惑,“屋顶做商业广告,的确和住户无关 吗?”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买了“二手房”,没有停车位 怎么办?

严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 的楼房,相关手续办好了,房子也重新进行 了装修,严先生一家高高兴兴的搬了进去, 但是等到严先生把车开到自家楼前的时候, 却被另一户居民赶走了,找到物业公司询问 才知道,由于小区的车位处于饱和状态,小 区居民已经把地上的车位“瓜分”干净,而 原来的房主又没有私家车,当然也没有遗留 下车位。物业公司建议严先生购买地下车库, 可是一个车库12万元,自己的车还不到5万 元,购买车库太浪费了。严先生只好把车停 在公司,每天做公交车上下班。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 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 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 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有。”
庄稼地能否通行?

老王和老孙是同村村民。最近两家为了土地 问题闹起了纠纷。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两家 所承包的土地相邻。老王承包的这块地,因 三面是别人的,一面是河,进出无路,所以, 他只能跟着孙家干活,否则就要出问题。比 如孙家耕完地后,老王去耕自己的地,就要 开拖拉机从孙家地上轧过,使孙家得重新耕 一次。而庄稼长出来后,由于老王经常行走, 使孙家一垄地庄稼受到严重破坏。为此,老 孙几次找老王让他注意,时间长了,两家便 因此伤了和气,以至于老孙不让老王再通过 自己的土地。老孙找到村委会解决,希望问 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 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 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 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 筑 B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C、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 过 6米的建筑 D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 过 6米的建筑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 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人间所设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 适用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 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 习惯。
三、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1)邻地通行权 (2)管线铺设关系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 有。”

除了对道路、绿地、车位等公共 设施享有共有权外,业主还享有 一些政治权利,如《物权法》第 七十五条所规定的“业主可以设 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的权利及七十六条规定的七项共 同权利等。





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相邻防险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有利用其土地的权利和自由, 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 安全。包括以下几种: 1.最典型的相邻防险:《物权法》第91 条 不动产 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以及安装设备 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险关 系:防止“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3.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放 置或使用易

评述: 老孙禁止老王通过自家地的做法是不 正确的。对于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根 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 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 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 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 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 要求老王赔偿自己的损失。
例题1:甲、乙使用的土地相互比邻,甲如果不经过 乙的土地,就无法到达共用道路。甲在自己土地上 有一个车库,内有甲的重型卡车一辆,也需进出乙 的土地,并须在乙的土地上修建相适应的道路。以 下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基于相邻关系,甲无须征得乙的同意,即可步行 通过乙的土地至公共道路。 B、 基于相邻关系,甲无须征得乙的同意,即可在乙 的土地上修筑车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C 、甲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能在乙的土地上修筑车 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D、 甲与乙之间可达成修路、通行协议,但须办理登 记手续。在没有登记的时候,仅对乙有约束力。
底层住户可以拒交电梯运行维 修费吗?

吴女士去年购买了电梯公寓底层的一套住房, 房子交通便利,采光、通风、供暖等方面都 很满意,可是当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收费时, 吴女士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物业管理人员 要求吴女士与其他住户摊电梯运行和维护的 各项费用。吴女士以收费不合理为由拒绝交 纳电梯维修费用,她认为自己住底层,根本 用不着电梯上下楼,电梯对其而言形同虚设, 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不用电梯的住户交电梯费。 但是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 只要在这居住就要分摊费用而不论其是否使 用。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最后不欢而散。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 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 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遇到邻居“住改商”业主是否 有权说“不”?

退休后的郑大妈为安度晚年,在某小区买了 一套位于二楼的住房,可没过几天舒服日子, 叫人堵心的事就来了。先是隔壁的住户把房 子出租,变成了一家经营音像制品的商店, 每天播放着震耳的音乐,令她心烦意躁。接 着,楼下又开了一个餐厅,来来往往的客人 络绎不绝,不仅油烟熏人,而且蟑螂、老鼠 满地爬。面对如此的居住环境,郑大妈整日 愁眉苦脸,为了维持邻里关系,她不想和邻 居吵架,但又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居住环境, 只好和老伴搬到女儿家住。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 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 主所有权的客体。


“业主”不等于“房主” 几十年来一直住在乡下的老刘今年喜事不断, 儿子在城里混得有出息后给他老人家在某小 区买了一幢楼房,住惯了乡下大瓦房的老刘 如今也过了一把“业主瘾”。前几天,老刘 到小区的植物园散步,恰巧遇到了业主委员 会的李大妈,两个人便攀谈了起来。李大妈 问老刘:“怎么样,在城里还住得惯吗?当 上业主的感觉如何啊?”老刘一时摸不着头 脑了,忙问道:“啥叫业主啊?难道和俺乡 下的房主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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