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有点绕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公寓里,或者那种有好多户人家的大楼里。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了。
简单说呢,这就是一种对建筑物的特殊的权利划分。
首先得讲讲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这就好比是你自己的小天地,比如说你买的那套房子,从墙皮里面到墙皮外面这一圈,地板到天花板之间的空间,那就是你的专有部分。
这可是你的私人领地哦,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装修,想刷成粉色就刷成粉色,想在墙上挂什么奇怪的画都没人能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哈)。
这专有部分就像是你在这大楼里的一个小城堡,你是这个小城堡的主人,有权决定很多和这个小空间有关的事儿。
但是呢,别忘了,你这小城堡可还在大楼这个大集体里呢。
这就引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另外一部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啥是共有部分呢?比如说大楼的楼梯、电梯、走廊、屋顶,还有小区里的花园、停车场(如果是小区共用的那种)之类的。
这些地方大家都能用,不能说你一个人独占。
你想啊,如果有人把楼梯堵住,说这是他家的,那别人还怎么上下楼呢?这共有部分就是大家共享的资源,每个业主都对这些部分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去维护它。
就像住在公寓里,要是电梯坏了,大家得一起商量怎么修,不能光指着一个人掏钱,因为这是大家共有的嘛。
还有一种权利叫成员权。
这是啥呢?就是你作为这个建筑物里的业主,有权利参与一些和建筑物管理有关的事儿。
比如说小区要选业主委员会啦,你就有投票权,可以选出你觉得靠谱的人来管理小区的事务。
还有关于物业费怎么收、怎么花,公共设施怎么维护和改善这些事儿,你都有发言权。
这就像是你是一个小团体的成员,你有权利对这个团体的管理发表意见。
不过呢,在实际生活中,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容易出不少麻烦事儿。
比如说有的业主在自己专有部分装修的时候,动静太大,把承重墙都给拆了,这可就不光是他自己小城堡的事儿了,这会影响到整个大楼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争夺房屋产权观后感

争夺房屋产权观后感最近看了一个关于争夺房屋产权的事儿,真的是让我感慨颇多啊。
这争房子产权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可激烈着呢。
你看那些当事人,各个都像是护着自己最心爱的宝贝一样,寸土不让。
就像两只斗鸡,眼睛里都冒着火光。
一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辛苦打拼、含辛茹苦换来的,就像自己养大的孩子,怎么能被别人抢走呢?另一方呢,也许是觉得自己也有份儿,像是在捍卫自己应得的东西,理直气壮得很。
在这个争夺的过程中啊,人性真的是展露无遗。
有的人平时看着还挺和善的,可一涉及到房子产权,那嘴脸变得比翻书还快。
什么亲情、友情,在这个时候好像都变得很脆弱。
比如说兄弟姐妹之间,本来血浓于水的,可为了房子,可能就互相指责,翻出一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儿来。
什么小时候你多吃了一块糖,现在就想多占房子,这理由听起来都有些滑稽,但在那种剑拔弩张的气氛下,却成了攻击对方的武器。
而且这事儿还特别复杂,各种证据、文件就像一团乱麻。
房产证啊、购房合同啊、遗嘱啊,每一个都像是一个神秘的线索,大家都在这些文件里找对自己有利的东西。
有时候就觉得这哪是在争房子,简直是在玩一场高难度的解谜游戏,只不过这个游戏的奖品超级贵重,关系到自己后半辈子的安稳。
看这个争夺房屋产权的事儿,也让我明白一个道理,很多时候我们以为的关系牢固,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坚不可摧。
房子啊,它不只是一个住的地方,它更像是一个试金石,能试出人性中的贪婪、自私,当然也有一些坚守和正义。
那些在争夺中坚守自己底线,尊重事实的人,还是让人挺佩服的。
虽然他们也想要房子,但至少他们没有失去做人的基本准则。
总之啊,这房屋产权争夺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生活中复杂的一面,也让我这个看客好好地思考了一番关于人性、亲情和物质之间的关系呢。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为题,我们来探讨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所有权是指对某一建筑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物品或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而建筑物作为财产的一种,也归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二、建筑物所有权的特点1. 绝对性: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可以依法对建筑物进行自由支配。
2. 相对性: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是相对的,即其他人不能侵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益。
3. 独占性: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占有该建筑物,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占有权。
4. 保护性:建筑物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1. 建筑物的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必须通过登记来确认。
只有经过登记的建筑物所有权,才具有法律效力。
2. 建筑物的转让: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物进行转让,但必须经过合法的买卖程序和登记手续。
3. 建筑物的限制: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建筑物的使用权可能受到限制。
4. 建筑物的保护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建筑物所有权的分立与共有1. 建筑物所有权的分立:建筑物所有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立,即将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割成若干份额,由不同的人共同享有。
2. 建筑物所有权的共有:建筑物所有权也可以由多个人共同拥有,即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时归属于多个人。
五、建筑物所有权的保护建筑物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严格的保护。
一旦建筑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所有权人可以向法律机关寻求保护,并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应该加强对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今天咱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挺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一栋公寓里,这栋公寓就是一个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简单说就是这楼里的每个业主对这个建筑物所享有的一些特别的权利。
首先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啥叫专有部分呢?就好比你自己家那套房子,从地板到天花板,从墙这头到墙那头,这就是你的专有领地。
你可以在自己家里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想刷成啥颜色的墙就刷啥颜色,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就像是你在一片大森林里圈了一小块地,只有你能对这块地随心所欲,别人未经你同意可不能随便闯进来。
比如说,你要是想在客厅里放个超级大的沙发,哪怕把客厅塞得满满当当,只要你觉得舒服,这就是你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体现。
但是呢,可别以为这楼里就只有自己专有部分这么简单。
还有共有部分呢!这共有部分就像是楼里大家共用的宝藏。
像电梯,那是大家都要用的,从一楼到顶楼,不管你是住在3楼还是13楼,你都有权利使用这个电梯,这就是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还有楼道啊,这是大家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不能被谁私自霸占。
比如说,你不能在楼道里堆满自己家的杂物,让别人都没法走路,这就是尊重共有部分所有权的一种表现。
再说说小区里的花园,那也是共有部分。
你看,春天的时候,大家都能去花园里赏花,夏天可以在花园里乘凉。
这花园可不是哪一个人的,是整个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
要是有业主想在花园里私自盖个小房子,那可不行,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啦。
还有屋顶呢,虽然你住在楼里的某一层,但是屋顶也是共有部分哦。
可不能有人偷偷跑到屋顶去搞个私人的小花园或者把屋顶当成自己家的储物间,这是不对的。
从管理的角度看呢,每个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说,小区要换个物业管理公司,每个业主都有发言权。
就像大家一起搭伙过日子,这个“家”怎么管理,得大家都参与讨论才行。
不能说就某几个业主说了算,把其他业主的想法都给忽略了。
而且,对于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们也有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特别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这就像是住在公寓或者小区里的那些事儿的法律版解释。
想象一下,你住在一栋大楼里,就像住在一个大蜂巢里的小蜜蜂。
你觉得你买了房子,那房子就是你的小天地,你在里面想干啥就干啥,对不?其实啊,没那么简单,这里面就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了。
首先呢,有个专有部分所有权。
这就是你房子里那四面墙围起来的小空间,这个小空间你确实可以做主。
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装修,想刷成粉色的公主风,还是蓝色的海洋风,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你的自由。
你可以在这个小空间里放你心爱的大沙发,摆你收藏的手办,这就像你的私人小王国。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他特别喜欢看电影,就在自己的小客厅里弄了个超酷的家庭影院,这就是他在专有部分所有权下能做的事儿。
但是呢,这事儿也有个限度。
你不能在你的专有部分搞破坏啊,要是你拆墙拆得整栋楼都摇摇欲坠,那可不行。
这就好比你在你的小王国里可以种花种草,但你不能把地基给挖了,不然大家都得跟着遭殃。
而且,你装修的时候也不能制造噪音扰民,早上六点就开始电钻轰鸣,邻居们可不会答应,这就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啦。
然后呢,还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这就包括大楼的电梯、楼梯、走廊、小区的花园、停车场这些地方。
这些地方是大家共有的,你有使用的权利,可不能独占。
就像小区的花园,你不能说这花好看,我就把它围起来,只准我自己欣赏,那其他邻居可就要找你理论了。
我住的小区啊,有个大妈就想在楼梯口放个大鞋柜,说自己家门口放放东西怎么了。
可这楼梯是大家走的呀,这就不行,最后在物业的劝说下,大妈才把鞋柜挪走了。
再说这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大家都有责任。
比如说电梯坏了,不能说我住五楼,我不用电梯,我就不出钱修。
这就像大家共同乘坐一艘船,船破了个洞,每个人都得出份力把洞补上,不然船沉了大家都没好果子吃。
大家得凑钱请人来修电梯,保持小区的整洁美观,这都是共有部分共有权带来的责任。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读完崔建远老师关于物权法的著作,就像在物权这个神秘又复杂的大森林里被人带着好好地逛了一圈,而且还是那种超有趣的导游带着的感觉。
以前总觉得物权就是简单的东西归谁所有呗,读完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比如说,一块土地的物权问题,那可不像我想象的在地上插个牌子写着“这是我的”那么简单。
这里面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复杂的概念。
就像土地这个大蛋糕,可以被切成好多块,每一块都有不同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
崔老师讲这些物权概念的时候,就像是在给我们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
他把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案例和详细的解释,变得特别好理解。
像那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我一下子就想到了我们住的小区。
小区里的房子、绿地、停车位这些东西的物权归属,原来都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
这让我不禁感叹,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被物权法这个大网给罩着呢。
在动产的物权变动方面,也特别有意思。
以前我就纳闷,我从商店买个东西,怎么这个东西就真正属于我了呢?是我付了钱就可以了吗?崔老师详细地讲解了交付这个环节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性。
原来交付不只是把东西拿过来那么简单,还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好几种情况。
这就像是在变魔术一样,不同的交付方式就是不同的魔术手法,让物权在看似简单的买卖过程中悄悄地发生了转移。
还有关于物权的保护部分,感觉物权法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保护着我们的财产权益。
当我们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像是我们的物权有了一个坚实的盾牌和锋利的宝剑,可以抵御外敌,也可以主动出击惩治那些侵犯我们物权的坏蛋。
不过呢,物权法也有一些让我觉得有点头疼的地方。
就是那些特别细致的规定,有时候会让人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迷宫。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共有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时,那些规则真的是要好好琢磨才能明白。
但这也恰恰说明了物权法的严谨性,它必须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的领路人——读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的领路人——读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杨文杰作为重要的物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萌芽于奴隶社会,公元前约二千年的古巴比伦就产生了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最早管理问题,虽然后来的罗马法对此观念采取了否定的态度,然在十二世纪初期的日耳曼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被无限制地获得认可,从而得到快速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到近现代,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住宅纠纷接踵而至,社会急需一部完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以用来解决纠纷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0世纪60年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均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而中国却迟至2007年才通过《物权法》单独设立一章规定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中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何姗姗来迟,原因主要众所周知的国情问题,这里不作详细探讨。
本文想表达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被国内法律人开始了解到最终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的进程中,是谁在默默地引领者我们前进,是谁在此进程中做出了巨大的无可替代的贡献?他就是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陈华彬博士。
1991年,青年陈华彬叩开了法学所的大门,师从王家福研究员攻读民法学博士,当时的中国仅仅在两所学府(社科院法学所和人大法学院)培养了两届民法学博士,法学所当时刚刚毕业了两位民法学博士,分别是90届的孙宪忠博士和91届的徐国栋博士,这两位学者后来分别在物权理论和罗马法领域闻名天下,成为各自领域的翘楚。
当时的法学所已经是国内民法研究的重镇,汇聚了国内最顶尖的民法学家,有谢怀栻、王家福、梁慧星等等。
在大师们悉心教育和引领下,陈华彬在民法的海洋中遨游并不断汲取养分。
由于一贯兴趣使然,加上震撼于当时中国物权法学研究的落后,他决定在物权法学这款贫瘠的土地着陆并努力耕耘,希冀先从某一具体物权制度研究入手,进而构建完整的中国物权法学体系,为中国的物权立法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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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登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近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
在我国,虽然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一直未确认这一概念。
新颁布的《物权法》采纳了这一概念,是对我国传统物权理论的突破,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关于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采取的是三元论说。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可以将建筑物区所有权的概念概括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这里称业主)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持分,以及成员权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
事实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是包含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成员权这三项权能的复合物权,其中,专有所有权是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说,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是依附于专有所有权而存在的,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自然就应取得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时,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被认为一并转让。
总之,这三项权能不可分割,如果作为继承或处分的标的,应将三者视为一体。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时,对各自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用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一定比例享有共有所有权,并基于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而拥有成员权,上述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由于现代城市生活的居住密度加大,牵涉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头关系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争端和矛盾也层出不穷,为此讨论共有权也更加有其现实意义,所以本文不对专有权和成员权进行讨论,而只对共有权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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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之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所有权形式,自19世纪初叶迄至20世纪60年代,已经普遍为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新加坡、瑞士及我国台湾、香港民事立法所确立,并由此成为各国家和地区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更重要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与老百姓来说,也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本人阅读陈鑫所著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深刻的了解到作者深厚的法学背景及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成“现实中的法律”法学功底。
这本书从学理、法条、立法争议和典型案例等视角,深入精到地剖析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
体现了以下几特点:“专”。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制度为主题,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这领域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
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精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
理论联系实际。
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展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可以帮助我们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概念和特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复合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的特征:内容构成的复合性、权力处分的一体性;规范对象是特定的空间,而非实体;是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结合。
由于其规范的是一种非实体、复合性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的特殊条件下,理解和认识有一定难度,甚至一些学者和专家都认为它是一种“假所有权”。
但从另外角度看,正是说明了确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重要意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双方都是区分所有权人,依原有的相邻关系法律规定可能勉强解决;如果只有一方是区分所有权人,而另一方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什么人时,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就会无用武之地,它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灵丹妙药。
当区分所有建筑物已经遍布全国,由此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时,实践迫切需要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为它服务,迫切需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从“一物一权”的平房四合院搬出来住进区分所有的单元楼房,人们的认识还局限在眼前的、实实在在的物,以及由这些物反映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
当前的区分所有权人会认为,他们交钱买来的,就是眼前这一眼看得见的、由天花板、地板以及四堵墙壁组成的房间,至于这个房间外还会有他们的什么权利与义务,他们不想知道也不去关心。
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才会有那么多区分所有权人毫不顾及整幢建筑物的安全,随意拆改他们房内的设施;也才会有报道哀叹,虽然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整幢建筑物行使权利的组织,但没有几个区分所有权人愿来参加业主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根据这种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立,让我们认识到作为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更加特殊和广泛的性质,更加需要规范和专业的态度,来从事业务活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界定了房地产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
务,是我国在此空白领域的重大成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在就对这类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小区内会所、地下车库等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没有特别的所有权约定,当然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像笔者曾经开发的项目,其会所、地下车库没有计入销售住宅的公摊面积,由开发商独自办理了产权证,那么就是属于有了特别的约定,其相关权利由产权所有者享有。
小区业主的要求当然就是非法和无理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开发商近亿元的资产安全就有了法定的保障。
不过,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此类建筑物应优先满足区划内业主的使用功能和购买。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在当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维护住户生活安定,促进房地产交易繁荣,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将有助于我国公民运用这项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