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量向城市集中、⼟地⽴体化利⽤的加剧⽽产⽣的⼀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上具有独⽴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栋住宅楼中的某⼀套房屋。
⼆是共有权,指所有⼈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部分、⼟地使⽤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区的全体所有⼈成⽴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违反共同利益⾏为的权利等。
民法典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是⾸次使⽤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直未确认这⼀概念。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概念,从⽽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
⼆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对业主的⾏为加以严格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功能,将⼀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独⾃使⽤的专⽤部分和由多个所有⼈共同使⽤的共⽤部分,每⼀所有⼈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所有权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法定的主体。
这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屋管理法等。
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受个人意志的约束,而是根据法律
的规定来确定。
3.混合所有权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建筑物同时有多个功能或多个作
用的情况。
例如,一个建筑物既用于住宅,又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既用于
办公,又用于工厂生产等。
按照混合所有权原则,这样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可以拥有其使用的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
4.权利人的共同行为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多个人以共同行为共
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那么他们共同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适
用于多个人共同购买、共同建设或共同继承建筑物的情况。
5.建筑物使用者享有所有权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使用者拥
有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对建筑物的使用是实际上对建筑物的支
配和控制,使用者应该享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6.按照合同约定原则:有时,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来确定。
例如,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约定来转
移或确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不同的原则在不同的情
况下可以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各个原则会被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外,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传统习俗
也会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所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原创实用版】目录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应用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建筑物内,各个业主对其所拥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一种权利状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分为三种:独栋别墅区分所有权、公寓区分所有权和商业建筑区分所有权。
独栋别墅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别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公寓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公寓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商业建筑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等法律程序。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业主对自己拥有的房产进行买卖、出租、抵押等,都需要遵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
同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是物业管理的基础,物业管理公司要根据业主的区分所有权来提供服务。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
未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将更加注重保护业主的权益,如优化物业管理、规范业主大会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不同的部分或单位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这些所有人拥有各自独立的享有权、支配权、剥夺权和处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独占使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独占使用的权利,并可防止他人干扰或侵犯这种使用权。
2. 禁止划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禁止将其所拥有的部分出售、转让或划拨给他人的权利。
3. 剥夺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剥夺其所拥有的部分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4. 支配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装修、改造、租赁和出售等。
5. 费用承担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需承担其所拥有的部分的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
6. 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建筑物中存在一些共用部分,如电梯、楼道、消防通道等,这些部分属于共用部分,所有人均有权利使用,并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要求法律和规定的支持和管理。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移、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组成
专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
成员权
• 专有所有权——业主对专有局部享有的单独的所 有权;
• 共有所有权——每一位业主都和其他业主一起对 除房屋单元以外的整个物业小区〔即共用局部〕 享有共同的所有权;
• 成员权——基于区分所有权人间共同关系所生的 “构成员〞地位,业主对共用局部的共同管理权。
•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 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 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 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 足业主的需要。
2.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之义 务
按共用局部之本来用途使用共有局部。 如停车场只能用于停车,不允许堆放 杂物。
分担共用局部费用。
维护与保存共用局部之义务
〔五〕共有所有权的行使
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用局部,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 履行义务。
2. 建筑物的共用局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 用、收益、管理和维护,具规划道路、绿地、物业用房
共
一般情形下的车库、车位
用 部
维修基金
分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结构部分
范
围
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亦非市政公用部分
〔二〕共用局部的界定
• ?物权法?的规定 • 道路 • 绿地 •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 • 车位、车库 •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2.?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规 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是指以土地为基础修建的房屋、厂房、桥梁等建筑物。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建筑物作为大量资本的投资对象,其价值不断地提高,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区分,确立各方权利,防止发生纠纷,维护身分损失。
此文将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分别确立,维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由于建筑物一般由不同的业主所有,因此建筑物内各部分的归属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安排,以维护不同所有人的权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民法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2条规定,“物业共有的各业主对共有部分以及各自专属部分的意见,须经过协商一致,但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办理的除外。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依法实施的合法权利。
2.区分精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行,必须对建筑物内部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准确的划分和明确的归属,确保各方权益均得到合理保障。
3.权益保护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协商和讨论,各方意见必须达成一致的共识,避免因过程中的误解和分歧导致权益的损失和纷争。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1.编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图:根据建筑物的特征,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合理的部分,并在图上标注各个部分的归属人。
2.协商确定归属权:建筑物所在地区的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需组织相关当事人开展协商或业主大会,就各部分的归属权进行讨论、协商、表决等过程,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
3.协调分配对策:涉及到权益划分的问题,难免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争议,这时,需专业人士或者独立第三方调解。
在权益分配时,需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权益分配中产生偏向性。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维护建筑物内部业主权益必须的一项操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其内容包括: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
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
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间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
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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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持 有份只是在业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 候才发挥作用。 • (三)确定持有份的意义 1.享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2.行使管理权 3.分担费用 4.分配收益 《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总面积 的比例确定”
二.共有权的性质
三.持有份
• (一)概念:指区分所有中业主根据专有 部分的面积占整个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所 确定的份额。 • (二)持有份和应有份的区别 1.应有份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但持有份不具 有。 2.应有份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应有份额,是 一种比例关系;而持有份的核心是业主对自 己的专有财产在总面积中的比例。 3.应有份的核心是所有权,持有份中既有权 利又有义务
A
专有权
,老师购买了一套房子,其对套内面积所享有的权利,
就是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依据此种所有权,业主享有对
电梯、走廊以及小区绿地、道路等的共有权;并且享有对 小区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管理权。
1.复合性:复合性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个权利组成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型:三项权利当中专有权占主导,只 有取得专有权,才有其他两项权利。且其他两项权利的大 小,取决于专有权 3.一体性.三项权利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4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所有权由三项权利构成, 所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就有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 成员权人。
车位车库的归属
• 法律规定以及注意: • 1.《物权法》74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 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关于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加以确定,若 开发商在合同中保留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则归 开发商所有;若其将车位、车库赠与给业主,就由 业主享有所有权。 • 争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到底 归谁所有,但从隐藏内容中看,开发商处于主动地 位。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我们要注意车位、车 库的问题。
业主专有权的行使
71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排他性的支配权。 1占有:自主,他主,所有权,授权 2使用:功能(经营性,住宅性);抵押,作担保 3收益:出租 4收益:出卖 专有权是一种主权利,它的转让从权利也伴随着
专有权的限制
77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 房,业主将住宅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规定(公法) 2约定(私法):管理规约 3同意:本栋楼房全部利害关系人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23者关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注意:1.绿地与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而非土 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 2.虽然道路、绿地必须归业主共有,但业主不能随意改变 其规划用途,如不能在此之上私盖建筑。 • 3.如果其他小区的业主有必要通行,则应按照相邻关系的 有关规定处理。 • 3.物业管理用房。《物权法》73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当 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 4.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 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应当公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 且必须用于特定目的,该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由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 业主同意。 • 5.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物权法》73条 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 房,属于业主共有” (了解----80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节 共有权
一· 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共有权的性质 三.持有份 四.基地的使用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 (一)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 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 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财产全面 里。 • (二)特点: • 1.共有权主体人数众多,一般以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为主体。 • 2.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泛,根据《物权法》 72条规定,除“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 都是“共有部分”。
专有权的客体概念: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住房等专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 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 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 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2 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①非独立不动产,分割后形成。
②专有权客体必须经过法定公示。
③一般在建筑物内,不会延伸到小区。(特殊情况下,经 公示,小区内也可以。)
3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共有部分的持有份比例 共有权中使用和收益范围
其他权利都是专有权决定
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管理权的大小
二、专有权的客体
• 2.根据《物权法》74条规定,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 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开发商应 当按照配置比例首先将车位、车库出租或出售给业 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即使业主以外其他人 开出比业主更高的条件,也应首先满足业主的合理 需要。 • 注意:1.这里业主并非是优先购买权,因为不是同 等条件,注意区分。 • 2.业主的合理需要,意味着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 需要即可。 • 3.若开放商在没有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将 车位、车库出售给他人,损害了业主依法应享有的 权利,可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
• 三.法定共有的类型 • 1.绿地。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除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业 主对小区内的绿地享有共有权。绿地应当作为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由开发商保 留所有权。 • 2.道路。根据《物权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即规划确定的公共道 路属于公有物,任何人都有权使用,业主不得 妨害他人通行;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则 应由业主共有。(举例,外人穿行嬉闹)
(二)专有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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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2 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3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1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①自己的住宅房可以用来开餐厅吗?在小区里面开餐厅,需要经过 周围邻居的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同意。 民宅改商用,有两方面限定条件。一方面要符合法定,即法律禁止 则不得更改;另一方面要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为其商业 行为可能影响他人。同时符合两条件,才可民宅改为商用。 ②甲乙丙共同买的房子,甲在此小区独自买了对应的车库,甲经济 紧张想把车库卖掉,乙、丙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没有;专有权人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外的完 全的所有权。与共有不同,专有权人可以自主占用、使用,收益, 处分专有部分。因而某一权利人在出售其专有部分时,其他权利人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3.共有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物权 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4.共有部分随附专有部分。共有权是由专有 部分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面积越大,共有部分 的份额越大。
四.基地的使用权
• 各国做法不同,因为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不可能对基地 享有所有权,只能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全体业主对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的 是何种共有? 1.是准共有 2.是按份共有:按自己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 一定比例分别计算的
法定共有的范围
• 法定共有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 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 法定共有的特点: • 1.该规定属于强行法,一旦法律规定之后, 当事人不得在购房合同中通过约定变更归 属。 • 2.法定共有附随于专有权,一旦业主取得了 房屋的专有权,同时也取得共有权。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 四、管理权
五、业主大会 业主管理委员会
六、例题
(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物权法》第 70 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 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
• 意见不一致,总体来说有以下五种观点: • 1.认为是按份共有,因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 分是连为一体的。(杨立新) • 2.认为是共同共有,因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 中的共有部分不能分割,只能共有。(王 泽鉴) • 3.纵向分割的是按份共有,横向分割的是共 同共有。(梅仲协) • 4.按持有份行使。(王利明) • 5.是共同共有的一种特殊形态,即在共同共 有中共有人无分割共有物请求权的一种共 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