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毕业论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有点绕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公寓里,或者那种有好多户人家的大楼里。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了。
简单说呢,这就是一种对建筑物的特殊的权利划分。
首先得讲讲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这就好比是你自己的小天地,比如说你买的那套房子,从墙皮里面到墙皮外面这一圈,地板到天花板之间的空间,那就是你的专有部分。
这可是你的私人领地哦,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装修,想刷成粉色就刷成粉色,想在墙上挂什么奇怪的画都没人能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哈)。
这专有部分就像是你在这大楼里的一个小城堡,你是这个小城堡的主人,有权决定很多和这个小空间有关的事儿。
但是呢,别忘了,你这小城堡可还在大楼这个大集体里呢。
这就引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另外一部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啥是共有部分呢?比如说大楼的楼梯、电梯、走廊、屋顶,还有小区里的花园、停车场(如果是小区共用的那种)之类的。
这些地方大家都能用,不能说你一个人独占。
你想啊,如果有人把楼梯堵住,说这是他家的,那别人还怎么上下楼呢?这共有部分就是大家共享的资源,每个业主都对这些部分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去维护它。
就像住在公寓里,要是电梯坏了,大家得一起商量怎么修,不能光指着一个人掏钱,因为这是大家共有的嘛。
还有一种权利叫成员权。
这是啥呢?就是你作为这个建筑物里的业主,有权利参与一些和建筑物管理有关的事儿。
比如说小区要选业主委员会啦,你就有投票权,可以选出你觉得靠谱的人来管理小区的事务。
还有关于物业费怎么收、怎么花,公共设施怎么维护和改善这些事儿,你都有发言权。
这就像是你是一个小团体的成员,你有权利对这个团体的管理发表意见。
不过呢,在实际生活中,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容易出不少麻烦事儿。
比如说有的业主在自己专有部分装修的时候,动静太大,把承重墙都给拆了,这可就不光是他自己小城堡的事儿了,这会影响到整个大楼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80研究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此迎来了快速发展。
其中共有权是涉及纠纷最多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我国现行法虽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规定,但由于起步较晚的原因,许多制度都值得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对一些特殊客体的权属问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
本文主要从建筑物所有权、共有权的概念及性质作为切入点,结合笔者实操案例进一步针对共有权的行使进行讨论,期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随着住宅商业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i]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最近以来各个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关于楼层所有权的规定开启了各国在此领域进行立法规制的先河。
[ii]在我国最早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权利的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在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用了17个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据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民法领域得以确认及完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独特的“复合物权”,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一体性顾名思意,在对同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必须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这三项权利视为一体,同时进行处分,不可分离其一。
2.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我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采取“三元论说”,因此其权利主体的身份也具有多样性。
而在普通的物权当中,由于普通物权只由单一要素构成,则权利人只能享有单一的权利,并不能享有多重身份。
3.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由于专有权在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种要素中占有主导地位。
因此相应的区分所有权人获得专有权的同时就取得了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
试论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试论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摘要:近代工业化以来,各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批人员涌入城市,城市土地与住宅面积的急缺催生了高层建筑物的产生和推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财产的重要形式,牵涉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范的建构,既要考虑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兼顾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与效益,并有助于实现全体业主的自治。
本文将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与专有部分、共有权与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权这几个方面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规定的合理性以及其需完善之处。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立法完善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权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权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权人之间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区管理权三项内容构成,且权利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不同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整体性。
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3、专有权的主导性。
在三项权利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具体体现在:(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权及管理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管理权的范国。
(3)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管理权并不单独登记;4. 客体的多元性。
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一部分。
二、专有权立法规定及完善专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房地产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

房地产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标题: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精确区分摘要:本论文旨在对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详细而精确的区分。
首先,通过对房地产和建筑物的定义进行阐述,明确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接着,探讨建筑物的所有权概念及其在房地产领域中的重要性。
随后,分析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不同类型和形式,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等,并对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解释。
最后,讨论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和限制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范和保护的措施。
引言:房地产建筑物作为重要的资产形式,其所有权的明确和保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并不总是清晰和准确的。
因此,本论文旨在对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详细而精确的区分,以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房地产与建筑物的定义和区别1.1 房地产的定义和特点1.2 建筑物的定义和特点1.3 房地产与建筑物的区别和联系二、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和重要性2.1 建筑物所有权的定义2.2 建筑物所有权在房地产领域中的重要性三、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类型和形式3.1 完全所有权3.1.1 完全所有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3.1.2 完全所有权的转让和限制条件3.2 部分所有权3.2.1 部分所有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3.2.2 部分所有权的转让和限制条件3.3 共有所有权3.3.1 共有所有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3.3.2 共有所有权的转让和限制条件四、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和限制条件4.1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条件4.2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限制条件4.3 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规范和保护结论:通过对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详细区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概念,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所有权形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于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法律环境。
关于论《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于论《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摘要:《物权法》第一次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
在这之前只有《土地登记规则》中,对业主的相关权利提供保护,但是规定的非常简单。
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这方面规定的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物权法》的颁布虽然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其规定还是较为粗糙。
本文就针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问题来谈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有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转换的......这是哲学中的描述,更是一个真理。
前些年十分火爆的房地产市场,近一年多出现了持续低迷,各地特别是大城市的房价在不断下滑。
房地产甚至已经不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关键词,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很多新的焦点,比如原油价格、股市、经济危机成了近来我们关注的对象。
虽然房地产不再像以前这么热,新闻媒体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关注,但是作为我们生活中最基础的住房,不可否认的是每个人这一生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既然是基础,不管它的经济价值如何波动(那些是经济学中关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始终都是一个我们要关注要改进要完善的领域。
但是在这里我所关注的不是房地产交易的过程,而是针对房地产中各建筑物的权利义务划分问题,专业名词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第一次将这个概念引进我国,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无论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还是业主也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都非常的多。
关键还在与物业产权划分部分的混乱。
很多时候说不清争论的问题谁享有权利,有怎样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一个保护业主合法利益的一项专门的制度。
二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必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个国家都出现了住房危机。
为了解决人们的居住问题,各国政府都纷纷兴建高层建筑物。
浅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的共有权探析

浅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的共有权探析论文摘要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何种关系,“业主”的共有权该如何保护?本文论述了“业主”的共有权的归属、行使主体,并提出了共有权的行使原则。
论文关键词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权现代房地产发展的热潮以及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非常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目前已经被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
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哪些?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应如何行使及保护?等等,是笔者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共有权的归属——业主“业主”一词,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传来于香港地区,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十四条条文均使用了“业主”一词。
既然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高频率的使用了“业主”一词,那么“业主”一词的内涵及外延如何界定,与“业主”一词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轮廓该如何勾勒,就是民法学者必须完成的任务。
(一)房屋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按照以上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的就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该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大体一致。
(二)非房屋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如前所述,我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表述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而《物业管理条例》的表述是“房屋所有权人”,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虽然大体意思相同,但是《物权法》的规定明显比《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更加准确,也更加反映了客观事实,是我国立法进步的体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今天咱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挺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一栋公寓里,这栋公寓就是一个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简单说就是这楼里的每个业主对这个建筑物所享有的一些特别的权利。
首先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啥叫专有部分呢?就好比你自己家那套房子,从地板到天花板,从墙这头到墙那头,这就是你的专有领地。
你可以在自己家里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想刷成啥颜色的墙就刷啥颜色,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就像是你在一片大森林里圈了一小块地,只有你能对这块地随心所欲,别人未经你同意可不能随便闯进来。
比如说,你要是想在客厅里放个超级大的沙发,哪怕把客厅塞得满满当当,只要你觉得舒服,这就是你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体现。
但是呢,可别以为这楼里就只有自己专有部分这么简单。
还有共有部分呢!这共有部分就像是楼里大家共用的宝藏。
像电梯,那是大家都要用的,从一楼到顶楼,不管你是住在3楼还是13楼,你都有权利使用这个电梯,这就是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还有楼道啊,这是大家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不能被谁私自霸占。
比如说,你不能在楼道里堆满自己家的杂物,让别人都没法走路,这就是尊重共有部分所有权的一种表现。
再说说小区里的花园,那也是共有部分。
你看,春天的时候,大家都能去花园里赏花,夏天可以在花园里乘凉。
这花园可不是哪一个人的,是整个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
要是有业主想在花园里私自盖个小房子,那可不行,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啦。
还有屋顶呢,虽然你住在楼里的某一层,但是屋顶也是共有部分哦。
可不能有人偷偷跑到屋顶去搞个私人的小花园或者把屋顶当成自己家的储物间,这是不对的。
从管理的角度看呢,每个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说,小区要换个物业管理公司,每个业主都有发言权。
就像大家一起搭伙过日子,这个“家”怎么管理,得大家都参与讨论才行。
不能说就某几个业主说了算,把其他业主的想法都给忽略了。
而且,对于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们也有份。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一、修建物区分一切权中共有权的维护前提——识别共用局部 [1]的范围修建物区分一切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修建技术的高度兴旺而发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一切权形状,它是一项复合型权益,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局部的专有权、对共用局部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发生的管理权的集合。
由于〝共用局部是修建物区分一切的中心重要效果〞, [2]因此,共有权是修建物区分一切权中的中心权益,但对其实际研讨的缺乏,立法维护的缺漏,使其成了修建物区分一切权中最易发作纠纷和最易遭到损害的权益。
因此,讨论共有权的维护不只要利于共有权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自身的需求。
〝共有权,也称‘共用局部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局部’,是修建物区分一切权结构中另一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一‘物法性要素’即专有一切权共同构成修建物区分一切权制度的‘两个灵魂’——共异性灵魂与独自性灵魂。
共有权,指修建物区分一切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则,对区分一切修建物之共用局部所享有的占有、运用及收益的权益。
〞 [3]因此,共用局部作为共有权的客体,成为共有权中一个最为重要的要素,决议了共有权的范围和性质,从某种水平上说,正确识别共用局部的范围,是共有权合理行使并得以有效维护的关键。
(一)共用局部的识别形式和范围确实定——比拟法视野的调查如何识别共用局部,确定其范围,各国、各地域立法有不同的规则。
总的来看,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识别形式,即一是扫除式,二是罗列式,三是扫除与推定、罗列相结合式。
1.扫除式扫除式的识别形式,即以为修建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局部为共用局部,典型的立法例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域。
日本现行的«修建物区分一切权法»第2条第4项规则,共用局部为〝修建物的专有局部以外的局部、修建物的不属于专有局部的隶属物落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成为共用局部的隶属修建物〞;第4条规则:〝共用局部〞即指〝经过数个专有局部之走廊,楼梯及其他结构上供区分一切权人全体或局部共用的修建物局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
我国2007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护身符,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起保驾护航的作用。
虽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经济运行规律的把握相对不成熟。
因此,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述入手,阐述了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最后尝试着分析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立法缺陷及完善。
目录
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共有权 (3)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述 (3)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念 (3)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性质 (4)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特征 (4)
1、主体的复杂性 (4)
2、客体不可分割性 (4)
3、内容的复合性 (5)
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5)
二、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5)
(一)权利 (5)
1、使用权 (5)
2、收益权 (5)
3、修缮改良权 (5)
(二)义务 (6)
1、合理使用义务 (6)
2、费用分担义务 (6)
3、合理注意并维持现状的义务 (6)
三、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立法缺陷及完善 (6)
(一)我国现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模式 (6)
(二)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之立法缺陷 (7)
1、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的立法技术不成熟 (7)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 (7)
3、建筑物区分共有部分范围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7)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立法完善建议 (8)
1、完善立法技术,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明晰推定方式 (8)
2、明确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有关概念 (8)
3、明晰建筑物区分共有部分的界定范围 (8)
参考文献 (8)
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代社会经济与法律发展的结晶之一。
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自古代法上萌芽,于 19 世纪初叶被法律所确定,至二战后得到快速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专有权、区分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复合权利,其中共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占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建筑技术不断完善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形态。
自19世纪初至20世纪70年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普遍发展成为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但各国立法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却并不相同。
德国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意大利、英国及美国法上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己经使用了“业主”一词,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更是为了保持立法称谓的统一,应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同样使用了这一称谓。
①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经历了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三元论说四个阶段。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持三元论说的观点。
(以下简称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务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见,我国《物权法》主张三元论说,即建筑物成员权、专有权和共有权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内涵。
《物权法》确定这一学说能更明确地将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展现出来,我国《物权法》采三元论说准确反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根本属性,也能更充分地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
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共有所有权可以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拥有,也可以为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拥有。
具体来说,共有指的是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拥有所有权,例如,两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或一辆汽车等。
我国法律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物权法根据这一基调完成了“共有”立法。
但是,学术界通过研究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在一般共有中并没有见到区分建筑物的共有的踪影,尽管其具有共有属性,这性质的共有却被包含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那一部分
①崔建远:《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法律科学,2008 年第3 期,第23-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