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及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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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内容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就立法而言,现阶段我国的思路仍采用的是民法模式,从完善法制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应尽快制定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本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背景、概念、具体理论作一简单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关于区分所有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
至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和全面地确立。
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极大进步,同时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基本理论在我国理论研究中的基本成熟。
但是这并不昭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和理论上的至臻至善。
《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还过于原则,过于简单,对实践中的许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难以有效调整。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对区分建筑物利用的层次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充。
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不断产生,需要进一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完善。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专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
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对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权,对管理建筑物行使成员权利。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成员权处于附属地位。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用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及成员权。
①(一)专有所有权的概念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比如建筑区域内规划的道路,公共场所跟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业主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但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80研究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此迎来了快速发展。
其中共有权是涉及纠纷最多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我国现行法虽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规定,但由于起步较晚的原因,许多制度都值得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对一些特殊客体的权属问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
本文主要从建筑物所有权、共有权的概念及性质作为切入点,结合笔者实操案例进一步针对共有权的行使进行讨论,期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随着住宅商业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i]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最近以来各个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关于楼层所有权的规定开启了各国在此领域进行立法规制的先河。
[ii]在我国最早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权利的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在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用了17个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据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民法领域得以确认及完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独特的“复合物权”,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一体性顾名思意,在对同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必须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这三项权利视为一体,同时进行处分,不可分离其一。
2.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我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采取“三元论说”,因此其权利主体的身份也具有多样性。
而在普通的物权当中,由于普通物权只由单一要素构成,则权利人只能享有单一的权利,并不能享有多重身份。
3.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由于专有权在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种要素中占有主导地位。
因此相应的区分所有权人获得专有权的同时就取得了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
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相关问题

专有 部分 , 则存在 明显 的纰漏 , 即专有 权人 依照 自己的意愿 独立 纷 的解决 。
行使 处分 权时 , 可能损 害其他 业主 的利 益 , 有 比如开 发商或 业主
将车 位转卖 给小 区外 的人 , 者将 停车 位挪 作他 用, 或 等等 。
综 上 , 析两种 模式 的利 弊 , 分 不难 发现单 一 的权属 模式 不利
而且 , 会使得 业主 和 开发 商之 间博弈 纵观美 国 , 国, 国, 德 法 日本的法 律 , 对于 停车 库和 停车位 的 于 保护 双方 当事 人 的利 益 ,
矛盾 纠纷 不断 , 以实现 安居 乐业 。虽然 我 国《 权法》 难 物 立 归属大致 包含 了两种模 式: 第一种 是将车 位作 为共有部 分 由业 主 加 剧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4 -2 10-522 1)80 1 0
前绿 地 , 屋顶平 台 , 所等部 分是 属 于业主共 有还 是开发 商所有 , 或 由 个人 所有 等相 关 问题 仍值 得我们 做进 一 步的探讨 。 会 抑 关键 词 专有部 分 所有权 中图分类 号: 932 D 2.
但 这样会 近年 来 , 关于建 筑物 区分 所有权 中的相 关 问题 在社会上 存在 体业 主共 有 , 需要 车位 的业主 也不应 无偿 的使用 车位 , 较 大争议 。 根据 我 国《 物权 法》 的相关规 定 , 建筑 物区 分所有 权 由 侵害 到其他 业主 的权利和权 益 , 成更 多的 纠纷 而难 以解决 ; 造 还
体业 主共 有或 归开 发商所 有 ,而是 交 由当事 人双 方依 约定 来确
定,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 。
第二 , 反过 来 , 开发商 一方来 说 : 从 随着 我 国经济 的发展 , 私 家车必 将快速 地增 多, 因此 , 就停车位 的需求 也会 与 日俱 增, 赋予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识为题,我们来探讨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所有权是指对某一建筑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物品或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而建筑物作为财产的一种,也归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二、建筑物所有权的特点1. 绝对性: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可以依法对建筑物进行自由支配。
2. 相对性: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是相对的,即其他人不能侵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益。
3. 独占性: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占有该建筑物,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占有权。
4. 保护性:建筑物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1. 建筑物的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必须通过登记来确认。
只有经过登记的建筑物所有权,才具有法律效力。
2. 建筑物的转让: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物进行转让,但必须经过合法的买卖程序和登记手续。
3. 建筑物的限制: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建筑物的使用权可能受到限制。
4. 建筑物的保护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建筑物所有权的分立与共有1. 建筑物所有权的分立:建筑物所有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立,即将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割成若干份额,由不同的人共同享有。
2. 建筑物所有权的共有:建筑物所有权也可以由多个人共同拥有,即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时归属于多个人。
五、建筑物所有权的保护建筑物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严格的保护。
一旦建筑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所有权人可以向法律机关寻求保护,并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应该加强对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现代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三项权利
一、专有所有权
专 有 所 有 权 (Sonderei gentum)又 称
“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 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的权利。
《物权法》中,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 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
(一) 专有部分的要件
横切型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是指将一栋 建筑物以横的水平分割,各层分属于不同 区分所有权人。该类建筑物各区分所有权 人除共同壁外,屋顶、楼梯、走廊等均属 共有。此种区分所有权产生的法律问题较 第一种多一些。
混合型区分所有
权混合型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
、左右纵割,分套所有的房屋。该类建筑物 各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部分是以楼、分间墙 、地板等与他人所有部分分割成封闭式空间 ,在构造上形成独立性。二层以上的区分所 有权人,其所有部分因与基地不直接相通, 而是通过走廊、楼梯或电梯与外界相通,因 而共有部分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各国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均以此类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为规范的核心。
部分所有权 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共有 部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 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 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 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 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专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 与利用上的独立性,作为区分所有权之专有 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9e6ae929b6648d7c0c74628.png)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确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法律特点与专有使用权基地使用权的确定与共有关系各区分所有人的团体关系的建立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
如前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共有和单独所有构成的。
因此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在区分所有情况下,只能以共有和专有部分作为所有权客体而不能以整个建筑物作为所有权客体,所以在登记过程中,如果各个所有人已就各专有部分进行了登记,那么就不能再将整1/ 5个建筑物登记为这些人共有。
目前由于我国有关房屋登记制度并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登记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重复登记(专有部分登记后又将整个建筑物作为共有财产进行登记)现象十分严重。
这样就必然会产生将区分所有等同于共有的误解,从而不利于明确产权归属,解决产权纠纷。
在区分所有情况下,单独部分经分割以后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也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划分不同部分并为各个所有人独立支配。
如一排房屋以墙壁间隔成户。
在法律上要求构成上的独立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区分所有是要将建筑物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不同所有者单独所有,因此单独所有权的支配权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必须明确,要明确划分范围就必须以墙壁、楼地板、大门等作间隔和区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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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602陈杰 13号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在我国,迄今为止,目前关于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是2007年刚通过的物权法。
使我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上有了明确规定,对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和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1 专有所有权的概念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①。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专有权是一种所有权,区分所有人有权对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可以出租,也可以抵押或转让等。
专有权是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前提,假设一个区分所有人对区分建筑物没有享有专有权的话,那么他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也只是一句空话。
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了区分所有人所有权的权利界限,关于专有所有权的性质,通常认为这是一种空间所有权,我国台湾黄越钦认为,专有所有权并非对一有体物享有所有权,而是对由各种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享有的管理支配权,是一种空间权②。
因此,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应当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
构造上的独立性,主要指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应与其他专有部分或者
共有部分相分隔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也就是物理上的独立性。
其主要体现的是通过对专有部分空间范围的确定来实现区分所有人权利的明确性,各专有部分都能独立存在,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二、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各区分所有部分能够被
单独的使用,无须借助其他部分的帮助即可实现其作用,一栋建筑物的区分部分必须具有与一般建筑物同样的独立经济效用,能够满足区分所有人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功能。
虽然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占有主要作用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但它也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部分,必须与共有权部分结合起来行使,倘若只有专有所有权而没有共有权,那这栋建筑物也就不能算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了。
单独所有权不能脱离共有所有权部分转让或是设立负担,两者同时存在,转移时同时转移。
由于专有所有权的特殊性,加上一栋建筑物可以分为多个专有部分,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形式。
1.2 共有所有权的概念
共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也称“共有部分持分权”或“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③。
与一般所有权相比,区分共有所有权的所有人在身份上具有复合性,即他们既是共有所有权人又是专有所有权人。
而一般的共有所有权人身份则是单一的。
从种类上相比,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分类更多一些,如法定共有权、约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部分共有权等,而一般共有权则仅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最后,区分所有共有权的标的物不能分割,与专有权成员权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则可以请求分割。
所以,区分所有共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所有权。
1.3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以一栋建筑物为基础。
各区分所有人在实行其专有部分所
①王利民.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J] .当代法学,2006, (20):5.
②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 .法律出版社,2007:83-93.
③陈华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 .中外法学,2006,(1):64-65.
有权时,为实现其目的,会借用共用部分,各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专有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人对自身专有权的行使,而且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各区分所有人形成了类似共同体的关系,为维持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相互间共同事务的管理与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的管理,就构成了一种由各区分所有人所组成的团体。
借助这个团体的力量来管理相关事务,各区分所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于是成员权就应运而生。
成员权主要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价值
2.1 确认房屋产权,维护业主权利
随着现代住房的不断商品化,越来越多的居民都成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通过对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可以明确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并在此产生的共同关系。
对国家来说,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对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作用,对区分所有权人来说,则可以明确其在区分建筑物中的各种权利。
当住宅成为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时,明确其权利归属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获得安全保障的必要条件,也是买卖、租赁或抵押住宅,以充分发挥住宅的经济效用的必要法律条件。
另外,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划分是合理确定住宅所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住宅所有人在使用、维修和管理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一切法律关系,都要基于这种划分来确定。
2.2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现实社会中,往往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都把广告宣传做得很足,但真正的情况却与广告上相距很大,欺骗了消费者,在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后,消费者可以明确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确定专有部分跟共有部分,对物业公司也可由业主们共同决定,消费者可以按现行法律进行建筑面积登记,物业管理费也可以按建筑面积交,至于房屋绿地缩水,消费者可以跟开发商在合同里里约定。
若是违约需承担责任,那么就可以把面积计算的问题透明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树立开发商的诚信形象,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我国用法律规定划分住宅建筑物的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统一标准,是促进房屋销售透明度的必要措施。
2.3 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最初规定,是建设部1989 年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又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共有部分的维护、使用,以及造成损害的责任等都规定得较为具体。
然而,仍难以完全解决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管理问题。
但这些都属于部门规章或条例,缺乏权威性法律,2007年10月的《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物权法上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细节上做的还不够,还须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对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研究,相信对以后更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3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3.1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
我国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第六章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跟其他国家不一样,我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加了“业主的”三个字,在我国实际情况中,通常将商品房的所有权人称为业主,业主的房屋统称为物业,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有阐述,所以这一添加是立法者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的,但该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首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的一种基本制度,添加了“业主的”之后意思将会变得不严谨,而且它过于繁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身的意义将变得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概念明确
性、简洁性的要求。
其次,“业主”又称产业所有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变成“产业所有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里,除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准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外,还有区分所有人将专有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状况,此时房屋的使用人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①,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因此不能称为业主,可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面添加“业主的”三字是不符合区分所有权基本法理的,它不能囊括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以外的非专有部分所有人的情况。
3.2 制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必要性
从我国《物权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是属于“民法模式”的,主要指在民法典中设专章或专节规定若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条款,并以此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
但这种模式有显著的缺陷,首先,规范的细致性不够,难以详尽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一种复合形态的不动产所有权,其内容也远比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复杂,而我国的《物权法》以一章十三条的规定来描述显然是不够的。
其次,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的不动产所有权之一,在具有“物法性”要素的同时更具有“人法性”的要素,主要是成员权,这些大量的管理规约有一定的公法性、强制性的性质,将如此多的公法性规范融入到民法中,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
所以,这是基于此,采取民法模式主要是弊大于利的,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采取了将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单独立法的模式,也是代表着今后区分所有权立法的基本趋势。
所以,建议我国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加快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制度。
①陈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