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归属权和支配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析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物权登记: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物权登记来确认和记录。
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合同约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来确认。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或长期租赁等情况,可以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依据。
3.土地权属:建筑物常常建于土地上,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影响建筑物的所有权。
在土地有明确所有权的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与土地的所有权分离。
4.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建筑物所有权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政府可能对部分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例如公共建筑或政府设施。
此外,法律可能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转移手续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建筑物的所有权解析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合同和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来综合判断,以确定建筑物的真实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量向城市集中、⼟地⽴体化利⽤的加剧⽽产⽣的⼀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上具有独⽴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栋住宅楼中的某⼀套房屋。
⼆是共有权,指所有⼈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部分、⼟地使⽤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区的全体所有⼈成⽴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违反共同利益⾏为的权利等。
民法典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是⾸次使⽤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直未确认这⼀概念。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概念,从⽽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
⼆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对业主的⾏为加以严格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功能,将⼀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独⾃使⽤的专⽤部分和由多个所有⼈共同使⽤的共⽤部分,每⼀所有⼈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 ) 筑 物 区 分所 有 权 的 概念 一 建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 建 筑物 区分 所 有 权 明确 定 义 对 为 :业 主 对 建筑 物 内的住 宅 、经 营 性 用 房等 专 有 部 分 享有 所 “ 有权 .对 专 有部 分 以外 的共 有 部 分 享 有 共有 和共 同管 理 的权
利” 。建 筑物 区分 所有 权 是 指 多个 区分 所 有 权 人 , 同 拥有 一 共 栋 区 分所 有 建 筑 物时 ,各 区分 所 有 权 人 对 建筑 物 的专 有 部分
核心 部 分 , 区分 所有 权 的单 独 性 灵 魂 , 是 这个 权 利 中 的单 是 也 独所 有 权 的要 素 。 建 筑 物 的所 有 权 上 , 利 人 所 享有 的都是 在 权
所 有权 是 民法 中 的一 个 重 要 概 念 。它 描 述 的是 特定 人 可 以对 特 定 物 拥有 完 全 、 对 的 支配 权 利 的一 种 社 会现 象 , 味 绝 意 着 特定 人 对 特定 物 能 够进 行 最 充 分 的 控 制 及利 用 。 以说 , 可 所 有 权表 述 了 人对 物 所 能拥 有 的最 基 础 、 重 要 的 权 利 , 成 最 它形 了所有 权 法 律 关 系及 法 律 制度 ,并 以它 为 基础 产生 了其 他 内 容 的 物权 , 而 奠 定 了 民法 整 个 物 权 制度 及 理 论 的基 石 。 从
筑 , 种 权利 就 是 建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 。建 筑 物 区分 所 有权 包括 住 户就 高层 建 筑 物 中对 其 住 宅 等 专 有部 分等 享 有 的所 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有点绕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公寓里,或者那种有好多户人家的大楼里。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了。
简单说呢,这就是一种对建筑物的特殊的权利划分。
首先得讲讲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这就好比是你自己的小天地,比如说你买的那套房子,从墙皮里面到墙皮外面这一圈,地板到天花板之间的空间,那就是你的专有部分。
这可是你的私人领地哦,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装修,想刷成粉色就刷成粉色,想在墙上挂什么奇怪的画都没人能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哈)。
这专有部分就像是你在这大楼里的一个小城堡,你是这个小城堡的主人,有权决定很多和这个小空间有关的事儿。
但是呢,别忘了,你这小城堡可还在大楼这个大集体里呢。
这就引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另外一部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啥是共有部分呢?比如说大楼的楼梯、电梯、走廊、屋顶,还有小区里的花园、停车场(如果是小区共用的那种)之类的。
这些地方大家都能用,不能说你一个人独占。
你想啊,如果有人把楼梯堵住,说这是他家的,那别人还怎么上下楼呢?这共有部分就是大家共享的资源,每个业主都对这些部分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去维护它。
就像住在公寓里,要是电梯坏了,大家得一起商量怎么修,不能光指着一个人掏钱,因为这是大家共有的嘛。
还有一种权利叫成员权。
这是啥呢?就是你作为这个建筑物里的业主,有权利参与一些和建筑物管理有关的事儿。
比如说小区要选业主委员会啦,你就有投票权,可以选出你觉得靠谱的人来管理小区的事务。
还有关于物业费怎么收、怎么花,公共设施怎么维护和改善这些事儿,你都有发言权。
这就像是你是一个小团体的成员,你有权利对这个团体的管理发表意见。
不过呢,在实际生活中,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容易出不少麻烦事儿。
比如说有的业主在自己专有部分装修的时候,动静太大,把承重墙都给拆了,这可就不光是他自己小城堡的事儿了,这会影响到整个大楼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80研究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此迎来了快速发展。
其中共有权是涉及纠纷最多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我国现行法虽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规定,但由于起步较晚的原因,许多制度都值得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对一些特殊客体的权属问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
本文主要从建筑物所有权、共有权的概念及性质作为切入点,结合笔者实操案例进一步针对共有权的行使进行讨论,期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随着住宅商业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i]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最近以来各个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关于楼层所有权的规定开启了各国在此领域进行立法规制的先河。
[ii]在我国最早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权利的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在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用了17个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据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民法领域得以确认及完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独特的“复合物权”,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一体性顾名思意,在对同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必须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这三项权利视为一体,同时进行处分,不可分离其一。
2.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我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采取“三元论说”,因此其权利主体的身份也具有多样性。
而在普通的物权当中,由于普通物权只由单一要素构成,则权利人只能享有单一的权利,并不能享有多重身份。
3.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由于专有权在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种要素中占有主导地位。
因此相应的区分所有权人获得专有权的同时就取得了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1 . 共有权 概述 业主 的共有权 是指 主列 区分建筑 区的共有部 分享有 的 占育 、 使 用 、 益 的权 利 。区 分建筑 物 山单 个业 主享 有所 有权 的专有 部 收 分和 所有 业主 共 同使用 和管 理 的共有 部分 组成 , 专有 部分 各 自分 开 , 会 引发使用 和 管理上 的纠 纷 ; 而作 为整体 的共 有部 分就极 易 成为 引发矛 盾 的焦 点 。 : 主私 自拆 除部 分底层 填充 墙 , 如 业 造成 影 响其他 业主 的居 住 隐患 ; 顶层 间权 的争议 等 。 2共有权 的行使 . 业 主作 为建筑 物 区分 所 有权 L的热 有权 主 体,在具 体行 使共 } I 有 权利 时 , 包括 两个 方面 , 同使用 和共 同管 理 。两者 相辅相 存 , 其 使 用权 的行使 需要 管理 权 的监 督 , 理好 的 目的恰恰 是为 了更好 管 的使 用 。 3 有权 的现存 问题 与 解决 . 共 《 物权 法》 施 以来 , 实 我们 看 到 了它给业 主共 有权 保护 带来 的 福 音, 同时 也看到 由于 法律 的 不健全 给业 丰权利 实施 带来 的阻碍 , 业 主的建筑 物 区分所有权 中 的共 有权 纠纷主要 来 自以下 儿个方 面。 3】 有部 分 的范 围界定 .共 311 路 、 . 道 . 绿地 等公共 场 所 , 公共 设施 的归属 问题 物权 法第 七十 三条对 道路 、绿地 等 公共场 所 公共设 施 的归属 做 出 了这 样 的规定 , 建筑 区划 内 的道路 , ” 属于 业主共 有 , 但属 于城 镇 公共道 路 的除外 。建 筑 区划 内 的绿地 属 于业 主共 有 ,但属 于城 镇 公共绿 地或 者 明示 归 个人 的除外 ” 这 一规 定首先 明确 了业 主 。 们对 建筑物 区划 内的绿地 等 公共设施 有” 有权” 但是其 后又 加 共 , 两 个” 除外”属于 公共 道路 的和 属 于个人 的除外 。 , 这两 个 除外就 使 得业 主对道 路 、 地等 公 设施 的 有权 利陷入 被动 尴尬 的境地 , 绿 业主 在购 房时 已经 对这些 公共 设 施 的费用进 行 了分摊 , 入住 后 而 才发现 某些 区域 自己并小 享有 使 川收 益的权 利 。 31 车 库 、 .2 . 车位 的 归属和 使用 问题 针对现 实生 活 中停车 位紧 张 问题 ,以及 占用共 有 的道路 或者 其 他场 地作 为车 位等 问题 , 物权 法》 《 明确规 定 : 建筑 区划 内 , 规划 用 于停放 汽车 的车位 、 车库应 当首 先满足 业主 的需要 , 归属 由当 其 事 人通过 H售 、 _ 附赠 或者 出租 等方 式约 定 。这就 意味 着 , ; 开发 商 、 物 公 司 能 将车位 收 费所 得据 为 己有 ; 果需 要收费 , 如 在扣 除必 要 管理 费后 的所得 款应 属 于全 体业主 共 有 。是不是 业主 们的车 位 问题 就得 到解 决 了?如 果开 发 商将车 库 的建造 费用 摊给 业主 ,又 自行 出售 车库 的车位 , 主 如何 查 明和 认 定 ?这 个 问题 出现在 各 业 业丰 面前 ,不容 忽视 。由于业 丰 与开 发商 处于信 息严 重 不对 称 的 地位 。 别 是在卖 方 市场 的情形 下 , 于绝 对弱 势 的业丰是 很 难 与 特 处 开发 商抗衡 的 。 物 权法 》 未提 出相 关解 决方 案 。 考相关 资料 , 《 并 参 根据 从香港 有关 法律 制度 中获得 的启 示 , 决这 个 问题要靠 政 府 解 的 干预和制 度 的保证 。 31 人 防 工程 的归属 .3 . 物权 法颁 布 实施 以来 , 其 末对人 防 工程进 行规定 , 各地 的物 权 纠纷 案许 多 人防 工程 有关 。其 ,北京市 物权 法第 一案 比较 典型。 此案 争议 的焦 点在 于” 人防 _ 稃 归于谁 ”2 0 年 1 月 l L 。0 7 0 7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不同的部分或单位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这些所有人拥有各自独立的享有权、支配权、剥夺权和处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独占使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独占使用的权利,并可防止他人干扰或侵犯这种使用权。
2. 禁止划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禁止将其所拥有的部分出售、转让或划拨给他人的权利。
3. 剥夺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剥夺其所拥有的部分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4. 支配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装修、改造、租赁和出售等。
5. 费用承担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需承担其所拥有的部分的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
6. 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建筑物中存在一些共用部分,如电梯、楼道、消防通道等,这些部分属于共用部分,所有人均有权利使用,并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要求法律和规定的支持和管理。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移、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今天咱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挺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一栋公寓里,这栋公寓就是一个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简单说就是这楼里的每个业主对这个建筑物所享有的一些特别的权利。
首先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啥叫专有部分呢?就好比你自己家那套房子,从地板到天花板,从墙这头到墙那头,这就是你的专有领地。
你可以在自己家里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想刷成啥颜色的墙就刷啥颜色,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就像是你在一片大森林里圈了一小块地,只有你能对这块地随心所欲,别人未经你同意可不能随便闯进来。
比如说,你要是想在客厅里放个超级大的沙发,哪怕把客厅塞得满满当当,只要你觉得舒服,这就是你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体现。
但是呢,可别以为这楼里就只有自己专有部分这么简单。
还有共有部分呢!这共有部分就像是楼里大家共用的宝藏。
像电梯,那是大家都要用的,从一楼到顶楼,不管你是住在3楼还是13楼,你都有权利使用这个电梯,这就是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还有楼道啊,这是大家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不能被谁私自霸占。
比如说,你不能在楼道里堆满自己家的杂物,让别人都没法走路,这就是尊重共有部分所有权的一种表现。
再说说小区里的花园,那也是共有部分。
你看,春天的时候,大家都能去花园里赏花,夏天可以在花园里乘凉。
这花园可不是哪一个人的,是整个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
要是有业主想在花园里私自盖个小房子,那可不行,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啦。
还有屋顶呢,虽然你住在楼里的某一层,但是屋顶也是共有部分哦。
可不能有人偷偷跑到屋顶去搞个私人的小花园或者把屋顶当成自己家的储物间,这是不对的。
从管理的角度看呢,每个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说,小区要换个物业管理公司,每个业主都有发言权。
就像大家一起搭伙过日子,这个“家”怎么管理,得大家都参与讨论才行。
不能说就某几个业主说了算,把其他业主的想法都给忽略了。
而且,对于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们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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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前沿与实务课期末论文论文题目:中国民法的继受和发展—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者:**学号: **********学院: 2014级法律硕士(法学)指导教师:**完成日期: 2015-1-16摘要:《物权法》第6 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该制度自从19 世纪初在《法国民法典》中出现以来,被多个国家借鉴,发展至今,已然成为现代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于明确产权关系及权利者的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物权特征。
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解释学方面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情形,以及当下关于该制度的热点问题和对其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前言查士丁尼法典体现了罗马人的民法精华,19世纪初拿破仑编纂法国民法典时大量阅读了罗马法的著作,19世纪末德国人制定民法典时已经有了法国民法的经验,此后瑞士、荷兰、日本等国家制定民法典时,仔细比较了法、德民法的得失,20世纪末欧盟在不同的民事领域尝试着统合时,立法者面对的已经是难以消化的满汉大餐了。
120世纪最后20年全球化改变了世界的各个方面,各国民法典也在这一巨大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着自我调整。
中国的民法法典化正是在这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进行的。
一方面,“国际性”要求我们学习、借鉴、继受其他国家的民法理论、制度和规则;另一方面,“民族性”要求我们立足本国的实际,在继受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民法体系。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例,逐步分析其立法背景、中外立法中体现和变化、结构、实践运用和解释以及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几个方面分析这一制度的历史变迁,以更好理解该制度在民法中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和本法的建构发展趋势。
1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1、制度的立法背景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形成于住宅建造之后。
奴隶社会手工业的发展使得工商业得以发展人口开始集中,形成了最初的城市。
为了满足城市住宅和营业的需要,人们开始建造既有店铺,又有住宅的复合性集合住宅。
这就开始出现了与今日区分所有权相当的建筑物所有形态。
3时代和环境的急迫需要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各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根本动因。
419世纪上半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得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工场手工业,也加速了城市和工业中心的急剧发展,大批工人被吸引到发展为工业中心的大城市里来,然而这些旧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的条件和与此相应的交通。
街道在不停地被开辟和加宽,商铺在发展,工场在扩张。
正当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时候,突然出现了工人以及以工人为主顾的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住宅缺乏现象。
5而后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高层建筑物拔地而起,多个业主或承租人共同使用同一建筑楼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而带来一系列的建筑物管理问,因此,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也就越来越迫切。
于是,各国相继建在民法典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最早对此领域进行立法规制的是法国,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关于楼层所有权的规定开了各国在此领域进行立法规制的先河。
随后,意大利、葡萄牙、日本、西班牙、瑞士、希腊、波兰、巴西、罗马尼亚等国家都先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予以立法确认。
20世纪以来,各国对此制度更是关注。
法国于1938年颁布13条的《有关阶层不动产共有之法律》,于1965年颁布《住宅分层所有权法》作为替代,同时条文增加到114条;德国在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法》,并于1973年作出两次重要修订;日本则是1962年颁布并于1983年、1988年两次修订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条文达到70条;新《荷兰民法典》亦于物权编专章规定了被称为“公寓权”的区分所有权制度;意大利、奥地利以及英美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相应的法律颁布并且不断修改。
6在我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住房制度也正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加上城市房地产的发展,长期采用公房制度的城市房屋居住模式已经不再。
现在的住宅模式,已经完全打破了高层住宅的单一公有制形式,形成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对高层住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了大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7同一小区、同一建筑物内不同所有者在使用小区或者建筑物的共有共用部分时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在立法上,我国先是在1989年由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并于2001年进行修订(现已失效),继而1992年颁布《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已失效),而后在物权法的立法中,物权法草案经过立法机关的七次审议,最终于2007年2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在《物权法》中,在“所有权”一遍中以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此我国的区分所有关系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3王青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物业管理》,载《住宅科技》,2007年7月4转引自:庆金昌:《住宅分层所有权之比较研究》,台湾文化硕士论文,1984年7月5转引自: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59页6韩松、姜战军、张翔:《物权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9页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各国也不尽相同。
例如,法国1938你法律与现行法分别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区分个阶级不动产之共有”和“住宅分层所有权”;在德国和奥地利,则称为“住宅所有权”;意大利、英国称为“公寓所有权”;瑞士被称为”楼层所有权”和“分层建筑物所有权”;新《荷兰民法典》称为“公寓权”;而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草案从最初的学者建议稿到各次审议稿再到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均采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
总之,在各国立法体例中虽然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实质内容上是相同的均系对以建筑物的某一特定部分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的抽象概括。
8对我国采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名称,笔者认为是比较妥当的。
首先,现在区分所有权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住宅”、“楼层”的权利客体上;其次,“建筑物”这一名称更加符合现在建筑物既有住宅目的,又有商用、办公等各种目的的多种用途;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分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其适用范围也不仅仅限于建筑物本身,还包括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这些扩大的范围和复杂的概念可以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进行扩张以加以涵盖,因此,用此概念更有容纳性。
二、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同学说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理论上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三元论说之不同观点。
一元论说中,一种为专有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区分所有权实质乃在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性质与一般所有权无异;另一种观点为共有权说,认为应将区分所有建筑物整体视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强调区分所有权的集团性和共同性。
9对于前说,学者我妻荣、史尚宽、刘得宽支持,并为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法》所规定的,对于后者,加藤一郎、星野新一以及《瑞士民法典》均采用此说。
二元论认为,区分所有权由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处分权构成,这种学说由法国最先提出,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99条所肯定。
三元说由德国学者贝尔曼倡导,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有权以及因因果关系所生之成员权三种权利内容,此说为日本一些学者,并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所采纳。
10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此条系规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和构成,整体上采用了“三元论”说。
三、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解释及实践中具体适用1、关于“业主”概念《物权法》第六章的章名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面添加了“业主的”三个字。
这一添加,为我国《物权法》的独有。
作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含义和法律构成的第70条自然也就将建筑物区分所有8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58页9同注510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65~75页;王利明:《论权的权利人称为“业主”,但在比较法上,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则不作这样的称呼,而是径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住宅所有权人。
在中国语境下,若依文义解释方法,所谓“业主”,则是指“产业或企业的所有者”以及经营油条店和烟草买卖的老板等。
11如果作如此广泛的解释,显然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本旨。
因此,对《物权法》第70条所谓“业主”一语应当作缩小解释,首先应指“产业的所有者”,又因“产业”一词指土地、房屋、工厂等财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前面的“业主”一词的含义显然不是指土地、工厂等财产,而是仅指“房屋”。
最后归结为:本条所谓“业主”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者”。
“业主”一词的含义既然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者”,则“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里,除了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外,还有区分所有权人将专有部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此时房屋的使用人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称为“业主”。
可见,《物权法》第六章及第70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面添加”业主的“三个字,不能涵盖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以外的非专有部分所有人,专有部分占有人的情况。
12因此,建议我国制定民法典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而修改本条时,将”业主的”三个字剔除,直接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专有所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是指在物理性质上来讲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独立使用和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这里的专有权就可以适用法律对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即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还可以用来做担保或出售。
《物权法》第70条所谓“专有部分”,应解释为: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一栋建筑物必须区分为数部分,而且被区分的各部分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利用上的独立性,始可成立区分所有;反之,一栋建筑物上若无构造上与利用上独立性的专有部分,则仅能成为单独所有或共有,而不得成立区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