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作业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安全管理,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煤气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煤气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煤气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煤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定期进行煤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落实煤气安全整改措施;(五)组织煤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煤气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煤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煤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煤气设施进行编号管理,明确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责任人。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煤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煤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四章煤气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煤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煤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煤气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煤气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煤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护,确保其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煤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煤气作业要求。
第五章煤气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是生产过程中常用的燃料,但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品。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和执行煤气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工业企业煤气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一、煤气的储存和管理。
1. 煤气储存室应设在通风良好、远离明火和热源的地方,禁止在储存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煤气储罐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确保储罐安全密封,防止泄漏。
3. 煤气储存室内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二、煤气使用安全。
1. 使用煤气的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防止泄漏和故障。
2. 煤气使用现场应保持干燥,避免水汽与煤气混合引发爆炸。
3. 煤气使用过程中,严禁在煤气周围进行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等行为。
三、煤气事故应急处理。
1. 一旦发生煤气泄漏,应立即切断煤气阀门,疏散人员,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2. 发生煤气泄漏后,现场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穿戴防静电工装进行应急处理。
3. 煤气泄漏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残留煤气,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四、煤气安全培训。
1. 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煤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煤气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煤气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员工应定期参加煤气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五、煤气安全监测。
1. 工业企业应配备煤气泄漏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2. 煤气使用设备应安装煤气泄漏报警器,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煤气安全责任。
1. 工业企业应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2.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
七、煤气安全检查。
1. 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煤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带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带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我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带煤气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厂区内的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输送、使用以及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带煤气作业包括: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7、操作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各装置有无缺陷,呼吸面罩有无缺损,试带时气密性要好。
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外单位人员在煤气区域工作前,由本岗位责任人组织安全教育,布置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9、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气岗位人员统一指挥。
10、外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记录。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操作完毕后,必须认真清点人员、工具。
待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带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气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作业范围:明确规定煤气作业的范围,包括使用气体燃料的设备、管道安装、维修等工作。
2.安全责任:明确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安全培训:规定必要的安全培训内容和频次,包括作业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篇11、目的加强煤气的平安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平安生产法、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20xx〕。
一、煤气平安管理内容〔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平安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平安检查内容〔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煤气使用、储存、运输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煤气安全。
2. 所有涉及煤气操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建立健全煤气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二、煤气使用管理1. 使用煤气前,应检查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泄漏现象。
2. 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煤气压力和流量,防止因压力过高或过低造成安全隐患。
3. 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所有阀门,确保煤气完全切断。
三、煤气储存与运输1. 煤气罐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的专用仓库内,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运输煤气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煤气罐稳固、密封。
3. 定期对煤气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四、应急处理与救援1. 制定煤气泄漏、火灾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3. 发生煤气泄漏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通知专业救援机构。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煤气安全专项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3. 鼓励员工参与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改进和优化,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气使用、储存等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3. 根据检查结果和员工反馈,不断完善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煤气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煤气作业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储存以及相关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所有煤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煤气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五条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气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环境安全,设备设施完好。
第七条煤气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第八条煤气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
第九条煤气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确保空气新鲜。
第十条煤气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煤气浓度变化,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第三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一条煤气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降低煤气浓度。
第十二条煤气作业过程中,应使用防爆电器、防爆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第十三条煤气作业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煤气作业场所应设置煤气浓度检测仪,实时监测煤气浓度。
第十五条煤气作业场所应设置紧急切断阀,一旦发生事故,可迅速切断煤气供应。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煤气发生作业的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

煤气发生作业的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煤气发生作业风险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在煤气发生作业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点,为了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本文将主要探讨煤气发生作业的风险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风险点煤气发生作业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1.火灾风险:煤气生产过程中易产生高温和明火,如若操作不当或设备老化,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爆炸风险:煤气发生设施内部压力较高,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可能引起爆炸。
3.中毒风险:煤气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如若通风不畅或防护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人员中毒。
4.机械伤害风险:煤气发生设施中的转动部件可能导致机械伤害。
5.高空坠落风险:煤气发生设施通常较高,如若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高空作业可能引发坠落事故。
安全防范为了降低煤气发生作业的风险,应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1.通风措施:保证煤气发生设施内部的通风良好,以降低有毒气体的浓度。
2.隔离措施:将煤气发生设施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防止有毒气体扩散。
3.监控措施:对煤气发生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防火措施: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配备灭火器材等。
5.机械伤害防护:对煤气发生设施中的转动部件进行防护,避免人员接触。
6.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带、搭建脚手架等。
应急措施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煤气事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疏散措施:如若发生煤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疏散程序,将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2.救援措施:对于中毒等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救援,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3.灭火措施:如若发生火灾或爆炸,应立即启动灭火程序,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同时拨打火警电话请求支援。
4.设备关闭:在应急情况下,应立即关闭煤气发生设施的电源和供气阀门,以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调查: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气区域作业管理制度

煤气区域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气区域作业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气行业从业人员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时的管理。
三、作业许可1. 在进行煤气区域作业前,必须办理有效的作业许可。
申请作业许可时,需明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名单、作业内容等必要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作业许可持有人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作业。
3.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并如实填写作业记录。
四、作业人员管理1. 作业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煤气区域作业。
2. 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着拖鞋、短裤、露脚趾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
3. 作业人员需遵守作业纪律,禁止在作业过程中饮酒、吸烟、闲聊等行为,确保安全和效率。
五、作业设备管理1. 作业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人员使用前需进行检查和试用,确保正常工作。
2. 使用煤气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切勿随意拆卸或更改设备结构。
3.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和维护设备,保持设备的整洁和正常运转。
六、安全管理1. 在煤气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确保无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 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主管报告,妥善处理。
3. 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救援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作业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罚款等。
2. 若因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3. 上级主管需对下属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每一步操作符合规定,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煤气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进行适时修订,合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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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能源处1、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与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
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
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
(需保留三年以上)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
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①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②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③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
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保卫处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设备处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工程管理处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技术质量处职责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煤气安全管理通则第十条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
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
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含量规定:含量≤24,可较长时间工作;含量≤40,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含量≤80,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含量≤160,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含量>160,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
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
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第二十四条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生产厂(项目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