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在侦查一体化体系中的定位
“检警一体化”的思考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接受 理 的犯 罪案 件 的现 场”笔 者从检 从警若干 年 , 是没遇 到过 部 门执行 传唤 60余人 次; 与 搜查 8 余 人 次; 行强 制措施 , 硬 0 参 0 执 由此 可见 ,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 检察 官和 司法警 察虽 然各 自履 察 长交办 的其 它任 务 2 余 人 次 。 0 行不 同的职责 ,但 作 为 同一 整体 却 不能把 二者 截然 分开 。近 年 来, 我们 在实 际工 作 中探 索 “ 检警 一体化 ” 的理论 并尝 试运 用 , 取 检警 关系 中的地位 , 能越 俎代 疱 , 能擅 权越 位 。 查决策 、 不 不 侦 人 得较 好 的效果 。 三年 来 , 院“ 两 我 检警一 体化 ” 的运 行模式 应该 说 员组织、 案件定性、 质量把关等都应该由检察官负责, 法警在整个
下, 检察 院 的司法 警察与 查办 案件 的检察 官各 司其职 , 又紧 密 减 轻 了检 察 官的工 作压 力 , 案 的程 序 也更 加规 范化 、 但 办 合法化 。 配合 , 同实 现侦 查计划 , 成侦 查任务 的办案 模式 。 共 完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摘要:每年约80%的轻缓刑刑事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办理,因此基层检察院有更好的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土壤。
随着检察官制度改革,捕诉一体化,基层院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检察官是的地位凸显,但因为在思想认识、落实标准、机制保障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该项政策没有在刑事司法中凸显更好的效果。
笔者试图从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少捕慎诉慎押”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规范指引,提升不捕不诉案件质效;三、多方协作,完善各项措施三个方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落实标准、制度保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积极转变司法观念,突出执法为民,在不捕率、不诉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高检院的工作报告到各省、市、区案件数据均可以看出审前羁押率有所下降。
但与轻刑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率相比,我们任然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分析基层检察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1.羁押办案思想未破除。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设计,但“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性办案思维,促成了“以捕代侦”“以押促侦”“以押便诉”的办案现实。
2019年我院的不捕率为11.9%;2020年不捕率为19.96%;2021年不捕率为30.7%。
从数据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从基层院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约80%占比来看,是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
2.便宜起诉思想未转变。
2019年至2021年捕诉一体化改革以来,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平均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量为200余件,检察官不愿、不想、不敢选择不起诉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检察官不愿选择不起诉。
复杂的程序必然需要相应诉讼成本的投入,决定不起诉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刑或轻微刑案件,属于简案,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应由20%的办案力量办理这80%的简案,但现实司法程序的拖累,不起诉案件甚至比繁案需要更多的精力,从现实出发,检察官更愿意选择起诉。
检察“三查”体系构建与融合的理论探究

检察“三查”体系构建与融合的理论探究摘要:“三查融合”是浙江检察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孕育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旨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充分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权,并使之相辅相成,从而服务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提升。
关键词:三查融合机制构建一体化建设一、检察机关“三查融合”理论概述(一)“三查融合”的概念解析“三查融合”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查权、调查权、侦查权,并使三种办案方法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真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二)“三查”工作的历史沿革1.检察“三查”职能是我国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审查、调查、侦查等检察权的法定属性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保障的。
司法、监察改革前,检察机关就已经通过行使调查、侦查、批捕、公诉等职能惩治腐败、打击犯罪。
通过在捕诉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线索等方法为反贪反渎办案提供支持,反贪反渎又通过报捕和起诉将侦查办案与捕诉部门紧密联系,这就是早期的调查、审查和侦查的协作模式。
所以“三查”职能是从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相关职能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但由于批捕、公诉、侦查等部门未能将彼此的业务深度融合串联,“三查”工作并没有有效融合发展,在办案中往往是各自为政,未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三位一体”的办案优势。
2.“三查融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全面履职的积极探索。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中共中央制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这新的历史使命和机遇下,检察机关唯有理论先行,不断探索,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整合提升审查、调查、侦查三大基本职能,才能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三查融合”就是浙江检察在先行探索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是检察机关对监督思维和方式的重大制度创新。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
被侦查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一、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提出的背景十六大报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为系统规划和实行检察改革,探索和改进现行检察体制特别是业务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较大的空间。
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逐步提出一些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重点的办案体系,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
”其实质即为“侦查一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强调,实行侦查一体化应遵循统一指挥、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以法治、科学、规范、高效、专业为目标,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体化侦查机制。
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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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 的共 享度 得 到 了 极 大 的提 高
,
、
。
职 务 犯 罪 案件 的 立 案 侦 查
,
件 的 查 办 发 掘 :渎 检 部 门在 查 办 玩忽 职 守 滥用 职 权 等 案件 时
、 、
,
数量 有 了 较 大 增 长 大 案 要 案 数 明显 增加 取 得 了 较 好 的法 律 效 果 和 社会 效 果
、
领 导下 职 务犯 罪 侦
,
,
查 指 挥 中 心 对 案 情 重 大复杂 社 会 反 映 强烈 或下 级 人 民检察 院
基 层 检察 院的人 员 工 资 办 案 装 备 建 设 经 费 全 部依赖本 地 政
侦 查 确有 困难 等贪 污 贿赂 大 案 要 案 进 行统
,
一
指挥和 协调 并
,
统
一
管 理 案件 信 息 统
运 作 中仍存 在
一
就有 可 能错 失 了查 办其 中发 生 的 贪 污 受 贿 挪 用 公 款 案 件 的 良
好 时机
。
。
但 不 可 否 认 基 层 检 察 院在侦 查
问题 笔 者 就 基 层 检 察 院 的现 状 定 位做个
另外 基 层 检 察 院侦 查 部 门 与其 他 内部 各 部 门 之 间 如 与
基层 察院在侦 休 休 中的 位 查 化 系 定 检
一
口
龚海 华
案 决 定 侦 查 终结 侦 查 指 挥决定 等等都 由基 层 院直 接作 出 下 级 基 层 院 只 是 从 程 序 向上 级 侦 查 部 门报 备有 关材 料 上 级 检
、
、
,
。
察院侦 查 部 门对 下 级基 层 检 察院 的指 导 作 用 从 现 状 看 更 多
,
。
辖后
一
,
个个案 件 都 顺 利 地 侦 查 终结 基 层 检察 院 在 上 级 检 察
。 、
前 可 能就滥用 职 权 等等
、
由于 两 个 部 门的分 设 就存 在 反 贪部
,
院 的支 持 指 导 下 很 多疑 难 案件得 到 了 突 破
,
。
同时 职 务 犯 罪
门 在 查 办贪 污 贿赂 挪用 公 款 案件 时 有 可 能 忽 略 了 对渎 职 案
交织 在
一 一
化 机制 的 制 度 威 力 当 地 基 层 检察 院有 重 重 阻 力 难 以开 展 侦 查
工 作的
一
起 的案件 时 很 多可 能 是两 种 或 几 种 犯 罪 行 为
, ,
些 重 大案件 由市 院指 定 其 他 基层 检察 院异 地 侦 查 管
,
起 比 如有 的 徇 私 舞 弊 背后 可 能 有 受贿 有 的贪 污 之
一
些 部 门 领 导 的 职 务 犯 罪 案件 过 程 中
。
,
从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内部 关 系 来 看 基 层 检 察 院 尚
,
一
有 时 会 遇 到 种种 阻 力 使 侦 查 工 作 困难 重 重 甚 至 难 以开 展
查
一
侦
。
未 建 立 完 整 的侦 查
体化体 系
体化 正 是 为 了主 要 解 决上 述 问题 而 构 造 的新 型办 案机 制
,
,
探讨
一
侦 监 公 诉 监 所 等 部 门 之 间 没 有 形 成 与侦 查
、 、
一
体化 相 配 套 的
。
、
基 层 检 察 院在 侦 查
一
一
体 化 中处 于 从 属 地 位
一
有 效 监 督 协 作机 制
、
。
侦监
、
公 诉 部 门注 重 于 完 成 各 自的 任 务
。
指标 侦 查
, 、
,
定与 地 方党 委 政 府 的某 些 人 的 观 点 有 冲 突 时 基 层 检 察 院在
、
,
力 上 更 依 赖 于 地 方 的支 持 在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时 特 别 是 在
,
,
执 行 上 级 检 察 机关 的决定 时就难 免有 些 犹豫
三
、
。
查 办 地 方 上 身居 要 职 的
,
,
、
一
调 配 侦 查 资源 从 而 形 成 纵 向指挥 有
,
府 检 察 官 的产 生 任 免 都在 同级 地 方 ( 人 大 ) 决 定之 下 检察 官 的主 要 管 理 由本 地 党 政 部 门 负 责 这 使检 察 机 关 过 分 受 制 于
,
、
,
,
,
力 横 向协 作紧 密 运 作高 效 有序 的侦 查 运 行 机制 以发 挥检察
、
,
地 方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力难 免 带 有 地 方化 倾 向
,
“
”
。
即使 实行 了
机 关 的整 体 效 能 有效排 除办 案 的干 扰 阻 力
,
。
侦查
一
体 化 机 制 但在 办 案 的某 个 阶段 当上 级 检察机关 的决
,
,
在 现 有 双 重 领 导 的 检察 体制 制度 下 检察机 关在人力 和 财
一
实行侦 查
,
体 化 以 高检 院为 中 心 以 省 级 院为指导 以 市 级 院
, , ,
。
基 层 检 察 院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部 门通 常 设 为 反 贪 污 贿 赂 局 与 反 渎 职 侵 权 局 基层 检 察 院 虽 然 办 案人 员 少 办 案 力 量 不 强 但
,
为 主 体 以 县 级 院 为基 础
一
二
、
从检 察 机 关 与 地 方 关 系 来 看 基 层 检 察 院 在 侦
,
察 工 作机 制 的创 新 侦 查
, ,
体化
一
般 定义 为 : 人 民检 察 院在 办
一
查
一
体 化 中处 于 被 动 地 位
基 层 检察 院 的人事 权 财 权 主 要都 由地 方 党 委 政 府 决定
、 、
、 、
理 职 务 犯 罪 案件 过 程 中 在检 察 长 的统
, ,
的体 现 在 上 级 院对 基 层 院 的有 关具体 办 案 考 核指 标 中 从 成 立
,
特侦 队 到临 时抽 调 有关人 员 参 加 市 院及 兄 弟 基 层 院 的 办案 等
往 往 取 决于 基 层 院 的积 极性 缺 乏 制 度 层 面 上 的约 束 力
,
。
,
侦查
一
体化 是 在 现 有 中 国 检 察制 度 体 系框 架 中 实 现 的检
侦查
,
一
体 化 实现 了上 级 检 察 院领
,
。
,
,
导 下 级 检察 院 的宪 法 原则 保 证 检察权 的 独 立 行 使
,
两 个 部 门通 常分 开 设 立 在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 作 中常常各 自为 政
,
,
,
笔 者 作 为基层 检察 院 的工 作人 员 亲 身感受到 了侦 查
,
一
体
侦 查 资源 不 能整 合 使 用 在 查 办贪 污 贿 赂 与渎 职 侵权 两 种 及 多 种犯罪 交 叉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