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住院病房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西乡塘区西乡塘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西乡塘区西乡塘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9.19
•【字号】南价费[2006]77号
•【施行日期】2006.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西乡塘区西乡塘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6]77号)
西乡塘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卫生院申请调整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重新明确西乡塘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附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住院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6]8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6]80号)
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我院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明确你院病房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陪人床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执行,即每床每天2.5元。
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附表:江南片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表:江南片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0]48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24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收费
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48号)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院自筹资金及财政拨款对病房进行装修,并修建了一栋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传染病房,进一步改善了住院病房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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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
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复[2003]2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21
【实施日期】2003.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29号)
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为了进一步改善医院医疗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你院对原有住院病房进行改造装修。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你院住院病房床位及空调降温(取暖)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请你院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1、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病房收费标准表
2、住院病房空调降温(取暖)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病房收费标准表(二级医院)。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f8a1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e.png)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甲类传染病住院楼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甲类传染病住院楼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收费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3
•【字号】南价费[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甲类传染病住院楼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46号)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申报甲类传染病住院楼床位收费价格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住院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院甲类传染病住院楼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你院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甲类传染病住院楼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附件: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甲类传染病住院楼病房。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片妇幼
保健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05
•【字号】南价费[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
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6]12号)
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收费的请示》悉。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同意你院所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5%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
请你院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南价费[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价费[2008]36号)市属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划和要求,我市加快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会机构分别增加开设了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社区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加强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同时引导广大患者“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0%和75%执行。
二、一级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5%执行。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三、非营利性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
四、社会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在收费地点或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的价格等内容。
六、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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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6]5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5.26
【实施日期】200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有关收
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6]54号)
良庆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明确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及分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附表: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附表:良庆区良庆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