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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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_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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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
2.沿海国的义务 不得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 收任何费用。
二、领海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的限制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享有豁免权的军 舰、非商业用政府船舶,不得行使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的限制 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 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 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 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 神调理物质。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含义与发展概况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国 家从事海洋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古代视为共有之物——中世纪受封建意识影 响,提出“领水”概念——资本主义时期出现海洋 自由论——公海自由原则与领海制度确立——《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

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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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




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 1、内海峡——处于一国的领海基线以内,视为沿岸国 的内水,如 我国琼州海峡幻灯片 23 2、领海海峡——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通常允 许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如果它属于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幻灯片 26 3、非领海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 。属于领海部分适用领海制度;其余部分依海域性质不 同,分别适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制度,应允许 外国船舶自由通过(见图5—13),例如我国的台湾海峡 除两岸的领海以外中间还有一个可由各国自由航行的公 海水道。幻灯片 26
琼州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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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UnclosⅠ
优于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 利用、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保护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海洋制度发展:下页图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海洋法编纂:三次海洋法会议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 洋法会议。
7.2内水和领海
一、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它包 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 船处,低潮高地等。 港口,是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 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在海岸线上的港口 称为海港。海港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我国于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197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泊管理规则》。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海洋法上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 规则,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四 个公约,均为现行有效的条约。第三次 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 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美国可能将批准公约的最新消息
(11月4日收到)
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2007年10月31 日以17票赞成、4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美 国政府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是该委 员会第二次投票赞成批准这一公约。2004年, 该委员会首次投票赞成批准公约,但未能提交 全院表决。根据美国法律,政府与外国或国际 组织签署的条约需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方能生效。美国舆论认为,在目前北极地区资 源争夺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这一公约提交参议 院全院审议表决的时机已经成熟.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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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大一下学期国际法线上课程思维导图国际法与当今世界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学习国际法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和政治格局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内容顺序大体是按照《国际法》第五版北大高教红皮教材(因为学校此时还没有下发教材)•其中内容部分参考了网上国际法的PPT和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将二者相结合而成,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补充内容第一节领海与毗连区⒈港口制度⑴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未经许可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需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许可)⑵沿海国克制对停靠在本国港口外国船的刑事管辖权,以避免对国际航行制度产生负面影响⒉河流制度界河以主航道中心线或河道中心线为界,航行可以突破界限⒊限制条件⒋毗连区制度海关:走私行为财政:未缴纳税费移民:偷渡行为卫生:进出口无检验手续★中国的情形:安全(国家安全)【补充】⒌权利范围的变化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主权权利逐渐递减第二节专属经济区⒈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⒉如果他国的渔船未经许可,来到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我第三节公海⒈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制禁止一船无旗、禁止一船多旗→视为无国籍船(追逐、拿捕、审判、定罪、量刑)⒉登临检查权(登临权、临检权):指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的权利⒊紧追权:指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的权利★区别——管辖权的起点不同★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四节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水域 & 大陆架:底土★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五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国际海洋法的地域划分▼开通了留言区,欢迎大家交流学习,多提意见▼。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定义:是领海之外而邻接领海,从领海基线 定义: 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带海域。 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带海域。 200海里 2、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组成 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组成 部分,也不像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是沿 海国对其行使一定管辖权 海国对其行使一定管辖权的自成一类的海域。 行使一定管辖权的自成一类的海域。 3、沿海国的的管辖权: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 沿海国的的管辖权: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 管理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B.对人工 管理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B.对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 究、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 。
第二节 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 内海水、
一、内海水(internal waters) 一、内海水(internal waters) 1、定义: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向陆一 定义: 面的全部水域。 2、法律地位: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法律地位: 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未经许 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内水。 3、范围:内海水包括海港、海湾、河口以及内 范围:内海水包括海港、海湾、河口以及内 海海峡等。
第四节 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1、定义:群岛国可将连接其最外缘各岛屿的直线作为 定义:群岛国可将连接其最外缘各岛屿的直线作为 基线,而该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 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2、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 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 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3、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passage)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 passage)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 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 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 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 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 舶和飞机都享有此种群岛海道通过权,但不得对群 岛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国际法之海洋法共41页PPT

国际法之海洋法共41页PPT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 Nhomakorabea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国际法之海洋法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

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

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

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

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

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

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陆地上的水域---界河 boundary river



国界河流。指将两个不同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也称界河。界河的法律地位和界线应由两沿岸国 通过协议确定。按照国际惯例,界河如是可通航 的,其界线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为界。如 界河是不可通航的,国界线则定在该河的河道或 主流中心线上。 界线两边分别属于沿岸国,沿岸国对分属于它的 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沿岸国的船舶可在界河 上航行。但由于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 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及其资源的利用、开 发以及保护,通常通过两国缔结双边协定来加以 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鸭绿江流域
多国河流 multinational river


多国河流。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的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沿岸国对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的使用和管 理方面,与内河一样享有排他的主权。沿岸国的 船舶均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具体作法应由各沿 岸国协议规定。非沿岸国的船舶原则上是无权通 过的。 由于多国河流涉及几个流经国的共同利益,沿岸 国在使用本国那段河流时,必须顾及其他各段沿 岸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
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 税等事项,有权为维护和改善河道航运,征收公平捐税。 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 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臶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 岸间的船运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苏伊士运河
总结
河流种类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法地位

海洋法 了解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规定

海洋法 了解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规定

海南三亚锦母角:北纬18°09.5’东经109°34.4’
锦母角: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天涯 海角
公约关于直线基线划定的规定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 系列岛屿, 可采用直线基线法。 2.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 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 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3.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 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 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 为起讫点。 4.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 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长度(海里)
段数(占基线总数的比例)
≤24
23(48%)
24.1-48
9(19%)
48.1-100
13(27%)
≥10
3(6%
美国国务院海洋、国际环境及科学事务局海洋 事务办公室发表的系列研究报告
一、内水
(一)法律概念——与内陆水比较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是 国家领水的一部分。 (二)法律地位 总的来说: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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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法的内容



1、区划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③无管辖权的海域,如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 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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