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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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在⼀般情况下,如果双⽅当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签订有瑕疵的,可能是可撤销的合同。

那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以欺诈、胁迫⼿段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效的原因。

1、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2、胁迫。

胁迫是指⼀⽅当事⼈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与已订⽴合同。

也就是⾏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的⾏为。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情形,那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一)重大误解的概念“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是:1、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2、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3、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4、当事人的不知或者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二)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2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7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

在此情况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第一,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第二,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

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二、重大误解与欺诈显示公平有什么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例子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例子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例子《聊聊可撤销合同的那些事儿》嘿,咱今儿来聊聊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例子这回事儿。

你说这可撤销合同啊,就像是一场买卖中的“后悔药”。

有时候,咱可能迷迷糊糊地就签了个合同,回头一拍脑袋,哎呀妈呀,这不对呀!就比如,小张去买车,那销售员噼里啪啦说了一堆好处,小张一时高兴就签字了。

结果回家一研究,发现车上有些小毛病销售员根本没提。

这时候小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不是坑我嘛!这就可能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了。

再说说另一种情况,那不就是胁迫嘛!想象一下,小李被坏人拿刀逼着签了个合同,这能算数嘛?肯定不能啊!小李那是逼不得已啊,要是不签说不定小命都不保了。

这种情况下的合同,那必须得能撤销呀。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就是重大误解。

有次我朋友去买手机,他以为那个手机有个超级厉害的功能,结果买到手才发现是自己听错了。

他就想啊,我这手机买得太亏了,这根本不是我想要的呀!这就是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

咱老百姓过日子,难免会遇到这些个事儿。

有时候不小心就掉进了合同的“坑”里。

但是别怕呀,法律给咱留了后路呢!这可撤销合同就是咱的保护神。

我觉得吧,这就像是走路,有时候会不小心走错路,但是咱能回头重新走。

可撤销合同就是给我们这样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那些有可能被合同“坑”的黑暗时刻。

不过呢,咱也不能老想着有这个“后悔药”就随便签合同。

还是得多长个心眼儿,把合同看清楚了,弄明白了再签字。

不然老是撤销合同,也挺麻烦的不是嘛。

而且啊,咱可不能用可撤销合同来耍赖哦!要是都随随便便签了又撤销,那这世界不就乱套啦。

所以啊,咱们得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得遵守规则,别乱用这个权利。

总之呢,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例子就在咱生活中,时不时就会冒出来。

咱得了解它,知道什么时候能用上它,也得正确地对待它。

这样咱在这个充满合同的世界里,才能走得稳当,过得安心呀!哈哈,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原则上,合同签订之后除了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之外,不得擅自反悔,但相关法律规定了五种特定的情形,即便双方签订了合同,也可以依法撤销,具体如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意思,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出现了误解并且误解的程度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订立合同。

当然这种误解的合同内容必须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例如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等,如果只是一般条款或者只是笔误不至于影响合同履行的内容,对其产生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此外,重大误解是以一般行为人的标准来考虑是否能过误解,如果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具备普适性的情况,也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显失公平在程度上是需要达到明显、过分的程度,毕竟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双方自愿做出约定,那么只要不是过分的显失公平,一般不得撤销。

显失公平一般是指明显排除一方的合法权利或者排除一方的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欺诈的含义非常明显,一方隐瞒真实情形,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欺诈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胁迫与欺诈的情况相似,一方因为胁迫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意志不自由、不情愿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胁迫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被胁迫一方需要对于胁迫的事实进行举证。

同时,与欺诈可撤销相同的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胁迫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乘人之危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需要、特殊情况,使得另一方迫于无奈不得不订立合同。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为实现一方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能希望撤销合同,使其失效。

本文将介绍十个典型的可撤销民事合同的案例,并进行剖析。

1. 青少年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被青少年本人或监护人请求撤销。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可被该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请求撤销。

3. 强迫或欺诈行为:当一方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4. 重大误解: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关键信息缺失或误解,导致合同条款违反双方真实意愿,受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5. 合同订立违法:当合同的内容或形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6. 合同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果一方在合同中附加过于苛刻或不公平的条件,使得另一方难以承受,被附加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7. 严重不公平交易:如果合同中存在严重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削弱了一方的权益,被削弱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8. 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当合同的内容违反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9. 合同履行变为不可能: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双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0. 合同瑕疵:当合同的内容或形式存在严重瑕疵,影响了合同的有效性,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对于上述案例,当一方请求撤销合同时,法院将考虑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合同的实质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确实应当被撤销,将判决合同无效,并将双方的权益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在进行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尽量遵守合同法律规定,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和辅导,以便保护自身权益。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1. 重大误解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例如对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有错误的认识,导致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2. 欺诈、胁迫
如果合同的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欺诈行为包括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胁迫则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3. 显失公平
当合同的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受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标的物的价值明显不成比例,或者一方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则其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被撤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因此其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自始无效,可以被撤销。

例如,合同内容涉及非法交易、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

以上五种情形是合同可撤销的常见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撤销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篇1合同协议一、合同撤销概述在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失去平衡,从而法律规定该合同可以被撤销。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二、具体案例1. 重大误解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张先生发现该房屋内藏有大量的建筑垃圾,且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调查,张先生得知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此事,但并未告知张先生。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因对房屋状况存在重大误解而与王女士签订合同,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2. 欺诈李先生与赵女士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一家餐厅。

协议签订后,赵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将投资款项挪作他用。

李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赵女士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赵女士以欺诈手段骗取李先生的投资款,故该合作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3. 胁迫王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刘女士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要求王先生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王先生因无法提供抵押物,遭受刘女士的胁迫,最终被迫签订了一份以王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补充协议。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王先生因遭受刘女士的胁迫而签订补充协议,故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三、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的效力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初步探讨

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初步探讨
i l , m , J 占 缸金
◆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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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劳动合 同的初步探讨
周 飞
摘 要 “ 采取欺诈、 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 同 ” 在现行的《 劳动法》 中规定为无效合 同, 2 0 0 7 年刚刚通过的《 劳动合 同法》
应 该让 当事人 自己做 出 决定 , 任 何人不 能干 预 。
其 次, 从劳动 合 同的经 济学角 度 出发 , 慎用 劳动 合 同无效 以 保 证劳 动合 同成本 最 小化 。因为 人类 的认 识水 平是 有一 定 限度
益损 失 。
( 三) 受欺 诈 的劳动合 同
欺诈 , 故意欺 罔他 人 , 当事人抓 住 了错误 的判 断 , 并基 于这 种
劳 动标 准没有 达到 劳动基 准法 规定 的 , 都没 有法律 效 力 , 这属 于
强 行性 质 的最低范 围 , 但是 在基 准法 的规定 范 围内 , 劳 动合 同可
( 二) 乘人 之危 的 劳动合 同 乘 人之危 指乘对 方 当事 人的危 急时刻 , 非暴力 的使对 方做 出
以有上 下 的浮动 , 这 体现 了私法 性质 的当事 人 意志 , 在 劳动 基准 的不符 合其 内心 真实 的意 思表示 。它 的组 成部分 是 : ( 1 ) 当事 人
夺 了劳动者 愿意继 续履行 劳动合 同的 一种可能性 , 排 除了劳动 者
的选 择权 , 这 就成 为 了新 劳动 合 同法的缺 憾 。
理 论界就 是否建 立可撤销 的劳动合 同制度 有两种 派别 : 一是
赞 成派 , 即只要 没有 违反 国家法 律 的强制 性规 定, 对于 仅仅 采取 了欺诈 、 胁迫等 手段 以及因为误 解而签 订的 劳动合 同却没有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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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

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或能够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的可撤销,侧重爱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要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

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明白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爱护自己差不多或立即受到损害的利益。

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专门当这种撤销要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爱护。

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晰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

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讲与外国立法相比仍旧滞后。

《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阻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

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

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那个咨询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定。

如何正确明白得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躲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爱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

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明白得和适用。

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误解的涵义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可撤销的成因中,所使用的词汇差不多上“错误”而并非“误解”,而且对错误与误解的法律后果作了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是有明显区不的,并非是同类词义。

美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销并归于无效的缘故之一确实是错误mistake.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关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赖以订立的差不多假定而发生的。

美国合同法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能够使受到不利阻碍的一方获得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益。

误解misunderstanding 在美国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对合同中特定词语的明白得,被另一方误认为对该词语有着与自己一致的明白得,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发生重大误解时,美国法院会判决宣布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导致合同没有成立。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如果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未能反映存于其后的主观意图,而这一主观意图又关系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后果,那么这一意思表示就可因错误而撤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规定是:指在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

从合同效力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类似上述国家民商法律和国际通则中的错误,在此,笔者无意于对两种概念使用的科学性作出判定,只为通过比较分析明确我国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涵义。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具体规定,仍沿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熞韵录虺埔饧牭71条之规定,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缺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

”我国《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相对人、标的同一性以及交易上认为重要的事项发生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缺失的,误解方能够要求撤销。

应该讲,这一界定较《意见》更加准确、科学,例如使用“合同相对人”这一概念就比“对方当事人”更为适当。

因为在某些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可能是基于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误解。

专门是专家意见明确了误解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利于权益人更好地行使权益。

但遗憾的是这种意见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

二、关于误解的客观对象误解的对象是事实,是法律,抑或两者兼而有之﹖美国合同法中的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且这种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订立合同时差不多存在的。

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错误﹖通过持续争辩和法律演变进展,现在美国法院对此已持确信态度,他们认为:合同成立时现存的法律是事实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也能成为美国法律中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意大利民法典将错误规定为意思瑕疵之一种。

意大利民法典第14 27条:因错误……得主张契约的撤销。

关于导致契约撤销的错误,第1428条作了规定:当错误是本质性的并为缔约另一方可识不时,错误是契约得被撤销的缘故。

关于本质性的错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下列错误是本质性的,涉及契约性质或有关情形应由合意确认的同一样的物的质量时,涉及由缔约人的身份或差不多情形时,涉及构成唯独或要紧缘故的法律错误时。

关于可识不错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按照契约的内容、契约的具体情形或者缔约人的身份,如果是有正常注意即可发觉的错误,则该错误视为可识不的错误。

由此可见,意大利民法典对引起契约撤销的错误既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包括对法律认识错误,既对物,又对人。

同时,意大利民法典对表示或转达中的错误也视为意思瑕疵并可使合同归于无效,其民法典第1433条规定:前诸条款的规定并适用于表示错误或者由人或由受托机构传达表示不准确而导致错误的情形。

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的重大误解仅是对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而不是对合同权益义务的误解。

其理由是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熞韵录虺埔饧犞皇嵌怨内法的讲明,没有也无须强调重大误解应涵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全面,一是考察各法系国家对错误煴疚乃言误解牭墓娑ǎ误解的客观对象差不多上既包含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又包括了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这是各国立法例的一种趋势。

法国有一条闻名的格言:任何人不得以不明白法律规定为由推卸责任。

二是《意见》第71条事实上也包含了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笔者论点有法可依。

如《意见》中所称“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的认识”。

不管从字义讲明,依旧从其内涵判定,“行为性质”一词在此都既可指事实,也可指法律性质。

例如保证人只是想承担一样保证责任,但在保证合同上写上“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其对法律的无知或认识错误,这种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依担保法规定最终承担的应是连带保证责任。

这确实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因此,应当讲误解既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同时,必须要强调的是:构成误解的法律错误所涉及的,应是合同中唯独或要紧缘故的法律,此法律错误应足以改变契约或行为性质。

这是误解时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必备条件,否则不构成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还须明确的是,误解的事实应当是合同订立时客观存在的。

当事人的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已客观存在的,否则该事实就不能成为双方交易的基础。

如果当事人错误地估量特定的事件或情形将在合同订立后的某一时刻发生,但这种事件或情形后来没有发生,这种判定的失误并不是误解。

如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买下公司的全部股权。

按双方估量,买卖当年乙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千万,但实际乙公司全年税后亏损500万。

因此,甲公司就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股权买卖协议。

三、误解时的主观状态在德国民法典中有一种动机错误的讲法,如某人打算购买2台机器,却在订单中误写为12台,而买方事后却期望得到12台机器并错误地认为自己意外地作了一笔合算的交易,这确实是动机错误,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意思表示。

动机错误显示出初始误解人具有一种有意的主观状态,他最终期望并追求错误的结果发生。

台湾民法强调误解的产生必须与当事人的过失无关,这关于爱护交易安全、爱护善意第三人具有实际价值。

我国有学者认为: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诈或不正当阻碍造成的。

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之因此对交易中重大事项造成误解,是因为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以上几种学讲归纳分析,误解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主张误解人不应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

关于错误结果的发生,主张误解人仅仅是一样意义上的疏忽大意,而不应是主动追求或期望这种错误的发生。

因为构成重大误解能够承诺当事人对其行为撤销,这就要求当事人主观上不能是有意或重大的过失。

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对事物的性质作出的判定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则当事人不能以该事物的真实性质与其先前的判定不相符合为由主张误解的成立。

换句话讲,如果当事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与其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不可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

四、误解的客观标准误解导致的客观结果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误解方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如何判定构成误解的客观标准,目前国内外要紧有三种学讲:一是英美讲。

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构成错误的要件之一确实是受到不利阻碍的一方需要证实,这种错误使他自己本来能够获得的优待减少了,与此同时,另一方得到的优待因该错误的发生而增加了。

二是德意讲,德国民法典规定,只要有错误发生,预期利益落空,就能够撤销意思表示并享有要求赔偿的要求权,而不论其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三是实际缺失讲。

以的实际结果即是否受到重大的实际缺失来判定能否构成重大误解,我国即采此讲。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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