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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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股公司,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的股权,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参股公司的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的母公司。

第四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其实施管理并对产出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条企业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及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对参股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参股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作为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作出决议来影响参股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计划等。

第七条对参股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由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2、负责参股公司管理文件传递;3、负责有关参股公司议案的提出;4、出具委派参加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及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人员的文件;5、对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结合外派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企业的意见;6、按照相关规定,向国有股参股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材料。

第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行使人事、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筛选、推荐外派人员候选人;2、组织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第十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对参股公司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参股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2、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处置等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4、对参股公司财务实施监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二、国有股权的设立与变更2、1国有股权的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2国有股权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1、3国有股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收购3、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2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1、3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收购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有股权的监管与处罚4、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

41、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2本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因此,制定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企业。

根据其所有权和经营特点,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独资企业:由国家全资拥有,独自经营,如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

股权管理办法: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

股权管理办法: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

股权管理办法: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1. 引言股权管理是指对公司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以确保股权的合法持有与转让。

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是公司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和企业的稳定经营。

本文将深入解析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的相关要点与流程。

2. 股东资格审核2.1 审核对象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的对象主要是拟入股的个人或机构。

股东包括原始股东和新入股股东。

2.2 审核材料•股东联系明:个人股东需提供联系复印件,机构股东需提供法人代表的联系明文件;•公司章程:个人股东需提交个人信息,机构股东则需要提供机构信息;•资产证明: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额度要求,个人股东需提供财产证明,机构股东需要提供公司资产证明。

2.3 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拟入股的个人或机构向公司提交股东资格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材料;2.材料初审:公司对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实地核查:公司可能对个人股东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其财产证明,对机构股东则进行公司资产证明的调查;4.决策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入股;5.发放入股通知书:公司向通过审核的个人或机构发放入股通知书,并确认其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3. 入股程序3.1 确定出资额在入股程序中,首先需要确定入股的出资额。

出资额是股东在入股时向公司出具的股权交换凭证,其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权益。

3.2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向公司提供出资额的方式。

常见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等,股东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适合的出资方式。

3.3 签署协议入股程序还包括签署入股协议。

入股协议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约定,约定了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签署入股协议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保障股东权益。

3.4 股权转让登记股东入股后,公司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登记。

股权转让登记是指将原股东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持股证书的发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员工入股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入股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入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入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入股是指员工以个人名义或以员工集体名义,通过认购公司股份、增资扩股等形式,参与公司所有权的过程。

第四条员工入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员工入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员工入股的权利和义务以公司法定文件确认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入股制度,严格执行,实行透明化管理,确保员工入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入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员工入股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员工通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地向员工公布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虚假宣传。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员工入股的条件和程序第十条员工入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员工必须是公司的在职员工,且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二)员工如果有亲属或利益关系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需做好必要的申报和排除。

(三)员工需要通过公司审核,符合公司入股条件。

第十一条员工入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员工向公司提出入股申请,填写入股申请表。

(二)公司审核员工的入股条件,做出是否同意入股的决定。

(三)员工缴纳入股款项,签订入股协议。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入股事宜。

(五)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入股手续。

第十二条具体员工入股的条件和程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员工入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员工入股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等。

入股的管理制度

入股的管理制度

入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股权入股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入股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向公司出资购买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接受合法合规的个人或法人的入股申请,依法合规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同意入股。

第四条公司将本管理制度向所有潜在股东进行公示,并要求潜在股东认真阅读并遵守。

第五条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入股程序,确保入股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入股行为,不得侵犯合规入股者的权益。

第七条公司将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营业利润,发放红利。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东权益登记。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入股应遵循稳妥性原则,避免盲目入股,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章入股申请第十一条个人或法人向公司提交入股申请,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并签署入股协议。

第十二条入股申请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入股申请应当经过公司的严格审核,并在法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入股申请获得公司同意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出资款。

第十五条入股申请被拒绝的,应当给予明确的理由,并如实退还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入股申请获得公司同意后,应当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入股手续。

第十七条入股申请获得公司同意后,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享有按比例分享公司的分红权。

第十九条股东享有按比例分享公司的资产分配权。

第二十条股东拥有公司的监督权,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有义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三条股东有义务积极支持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股东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股东须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的个人或企业资料。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缴纳出资款的义务。

入股与股权分配管理制度

入股与股权分配管理制度

入股与股权调配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入股与股权调配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利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入股方、现有股东及将来可能加入的股东,是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入股要求1.入股方应与公司具有合作意愿和共同发展的愿望,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入股方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3.入股方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4.入股方应通过公司的内部评估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入股。

四、股权调配原则1.股权的调配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2.股权调配应依据入股方的投资额、实际贡献和风险承当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

3.股权调配采用股份制,股份可转让、流通,股东享有相应权益和收益,并承当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股权调配方式1.直接投资方式:入股方通过现金或实物直接投资,依据投资额确定所占股权比例。

2.技术入股方式:入股方通过向公司供应技术或专利等创新成绩,经评估确认后,依据其贡献确定所占股权比例。

3.资产入股方式:入股方通过将其所持有的资产注入公司,经评估确认后,依据其注入资产的价值确定所占股权比例。

4.工作业绩入股方式:入股方通过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做出的业绩贡献,经评估确认后,依据业绩确定所占股权比例。

六、股权激励机制1.公司将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励员工乐观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2.股权激励计划将依据员工的贡献、职位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激励的股权比例。

3.股权激励计划将设立锁定期,员工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权。

4.股权激励计划结束后,员工可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或连续持有股权。

七、股权转让与受让1.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公司规定的受让方。

2.股东转让股权应履行以下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包含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价格等;–公司董事会审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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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获得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保证股东合作共赢和公司顺利运作并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入股、退股制度:
1、根据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若股东担任公司管理职位连续二年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公司的岗位职责任务,应主动申请退出核心管理层,让其他有能力的人员担任。

是否批准申请,由其他股东谈论后最终决定。

2、若发现股东有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财产款项等的情形,一经查实,故意犯错的股东必须无条件全部退出股份,退股时无权分享公司的任何股权利益作为处罚,其原有的财产利益由其他股东享有。

3、股东故意违反公司章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错股东无权分享公司的股权利益,其应得的股权利益由其他股东享有。

4、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设立与本公司有业务竞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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