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案追究制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犯错误、导致司法错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是执法者和裁判者,其责任重大。
必须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错误的司法判决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司法公平和公正的破坏,影响法治秩序的稳定。
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加强自律,提高司法水准,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依据及追责主体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等司法人员。
他们在承担审判职责时,如果因故意渎职、滥用职权或者以其他不法手段作出错误判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条件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审判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如果经过审理后认定为确有过错,就会依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投诉、立案审查、听取申辩、作出追究决定等环节。
在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错案行为必须是在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同时必须是经过审理后被认定为错误行为。
错案责任追究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证。
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结果多种多样。
一般来说,错案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免职或者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
对于情节严重的错误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法官还可能受到一定的声誉和职业生涯上的影响。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公正、公平及公正判决对于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官错案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追究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如果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误判决或错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在我国,对于法官的错误行为,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进行追究。
一般是由当事人或律师等向法院提出申诉或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法院会依法对此进行审查,并认真调查相关情况。
如果发现法官存在错误判决的行为,法院会对此进行讨论和评议,并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对法官进行诫勉、记过、降职或罢免等处理。
除了法院自行处理之外,监察机关也会对法官的错误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发现法官存在过错行为,监察机关会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在严重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对法官进行免职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法官的错误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比较严谨,涉及多个部门和程序,确保了对法官错误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尽管我国建立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法官对于错误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处理不力,导致一些错案能够长期存在,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错案责任调查制度范本

错案责任调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肃司法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错案责任调查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错案责任调查的范围包括:(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错误的;(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错误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三条错案责任调查的启动(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有错,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错案责任调查;(二)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错案的,可以自行启动错案责任调查;(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能存在错案,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调查。
第四条错案责任调查的组织错案责任调查由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错案责任调查的程序(一)调查组应当在启动调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通知书;(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和情况,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三)调查组应当就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四)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报告,作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五)调查过程应当保密,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调查纪律,不得泄露调查情况。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一)经错案责任调查,确认人民法院裁判有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追究;(二)对负有责任的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取消法官资格等处理;(三)对负有责任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七条错案责任调查的期限错案责任调查应当在启动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因疏忽、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判决违法或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其作用和责任不可小视。
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法官偶尔会犯错,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法官法》规定了法官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法官应当遵守法律、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并且对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而《国家赔偿法》则规定了国家对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通过这些法律的规范,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了相对完善的构建。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的原则是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廉洁、勤勉、慎重、及时的原则,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司法工作的请托、贿赂,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
这些规定为法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与此外界也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法官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启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法官疏忽、失职导致的错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可能因为工作疏忽、粗心大意或者没有对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而导致判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这时,法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法》规定,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因严重疏忽、失职,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未进行认真审查,造成错误判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行政、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对于法官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因法官错误判决而导致的损失。
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追究错案责任,预防错案发生,确保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造成错案的,应当依照本制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三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追究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责任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做到责任自负、罚当其过。
第二章错案与错责第四条错案与错责的认定均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错案包括结果错案和行为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一)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案件处理严重失当的;(二)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执行错误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裁定、决定予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有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有过错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六)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未经正当程序批准,超期审理、执行,超期结案的;(九)引起国家赔偿的;(十)应当认定为错案的其他案件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错案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三种。
错案是由两个以上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分别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经由审判组织讨论形成的,按以下方式确定错责:(一)错误结果由合议庭评议形成的,由合议庭全体成员承担主要以上错案责任,其中审判长、主审人的责任应略高于合议庭其他成员。
但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不承担错责;(二)错误结果由庭长或主管院长参与研究形成的,如庭长、主管院长同意错误意见的,庭长、主管院长承担次要错案责任,合议庭成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承担错案责任;如庭长、主管院长发表错误意见,合议庭经复议改变原决定同意该错误意见的,庭长、主管院长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不承担责任;(三)错误结果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四)隐瞒主要事实或重要证据,导致错误结果的,由汇报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法院是公证公平的地⽅,但是法院却有可能会判错案,⼀旦法院判错案的话对当事⼈会造成⽐较⼤的影响和危害。
现代的法律体系对于判错案的法院也可以进⾏追责,并不是会向过去那样审过后就算了。
那么,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店铺⼩编做出了以下解答。
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追究错案责任,应当严格依法准确认定有关⼈员的责任。
如果认为判错了,如是⼀审案件可上诉,终审可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如果法院确实判错案了,刑事案件或⾏政案件给当事⼈造成⼈⾝或财产损失的可获国家赔偿。
1、根据《⼈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的规定,检察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职权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员承担责任。
经负责的主管⼈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承担责任。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为之⼀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作的;(七)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的;(⼋)接受当事⼈及其代理⼈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及其代理⼈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有其他违纪违法⾏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规定》第⼗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员存在违法审判⾏为的,应当按照《⼈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书被撤销或变更⽽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的关键人物,承担着维护公正、服务人民的重要使命。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些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导致了诸多的错案。
为了遏制这些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违法失职等行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或者违法的情况下,法院将对法官的责任和处理作出相应的追究指导和处理。
该制度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错案责任定位和责任主体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错案责任定位主要包括民事赔偿、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三种形式。
其中,民事赔偿是针对法官在案件处理中疏忽大意或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情况,要求法官认定、判决或和解赔偿;纪律处分是指对法官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措施;刑事追究是针对法官犯罪行为,采取刑事追究和惩罚措施。
错案责任主体一般包括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调解员等。
其中,主审法官是主要责任主体,承担案件审理的主要职责,因此,其失职、违法或渎职可能会造成案件裁判的不公正或违法。
陪审员是民主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其表决结果具有较大的意义,如果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规,其失职责任也应依法追究。
书记员是法官办案的得力助手,属于法官助手的从属关系,因此其失职错误应与主审法官一并追究责任。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员组成,其调解案件的主要职能为调解促和而非裁判,因此其粗心大意,偏袒一方等失职渎职行为应该撤掉调解员职位并对其实行相应的惩罚。
三、错误类型及其衡量标准法官处理案件期间,发生失职、渎职或者犯罪的情况,通常会包括证据收集、案件审理、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具体涉及的构成要素包括违法、过失、过错等。
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错误类型:1.过失型错误:是指法官由于疏忽大意、粗心大意等因素,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案件审理,或者没有正确评估和处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案件结果不尽公正、违法等情况。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遏制和减少因法官的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损害。
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标准等方面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浅析。
责任追究对象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多个责任追究对象。
除了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直接领导者、监督检查人员等第三方责任人。
其中,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是该制度的主要追究对象。
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与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犯罪案件应用死刑的具体应用标准》中规定,“对在死刑立功阶段对被告人有非法证据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法官,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直接领导者及监督检查人员也属于责任追究对象。
在我国,法院通过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直接领导者的监督,确保其能够履行管理和重大决策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则通过督察、监督、评估等方式,对各类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具体而言,法院通过对某一案件的权威评审,对其公正性和法定性进行验证,确保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对于发现某一案件存在错误判决或执行,可以通过司法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程序,通过问责、撤职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个别情况下,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错误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三种标准:法律标准、程序标准和规范标准。
法律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程序标准则着重考核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规范,从而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分为六章23条,分别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
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
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
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第三章错案认定程序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错案线索的收集,法院各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及时移送在工作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错案线索,甄别分析后交由相关人员就涉错事项作出说明。
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是否构成错案以及错案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初步评查认定。
评查案件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后认为构成错案的,将评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无异议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另行组成评查组进行复议。
经复议仍认定构成错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错案责任主体认定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按下列情形区分责任:
(一)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做出错误评议结论、讨论决定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经合议庭作出裁决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错误意见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章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错案确认情况及责任划分意见提交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相关材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条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法院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