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doc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必须依法纠正,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二)责任自负的原则;(三)处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八)已经查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解除的行为;(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因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平、公正的,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因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七条因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二)因过失出现过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被查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一)在检查中或审核案件时,不执行回避制度,给当事人出谋划策变相支持和说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检查中,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故意隐匿、销毁或删改当事人违法证据,办人情案的;或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确,导致领导对案件审批失误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私自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检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或擅自更改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五)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以权谋私,借办案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某种形式的利益;接受当事人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第三条对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当月工资;
(四)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延期晋级;
(六)调离烟草专卖检查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责任过错由承办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
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背景烟草专卖局是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烟草专卖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何在出现错案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成为烟草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制度建立背景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具体情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约束和追究,促进烟草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内容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内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等。
制度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2.审核案件应及时、公正、严谨,数据准确。
3.依据责任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追究责任1.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人员,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或处罚。
2.对于管理不善、管理失效,导致错误发生的人员,烟草专卖局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追究流程1.经发现烟草专卖局产生错误,应由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并成立调查组。
3.调查组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并收集有关证据,查明错误原因。
4.根据不同情况,烟草专卖局应进行处罚和处理。
如涉及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制度评价通过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局能够规范自身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责任约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可促进政府机构透明化、公开化进程,增强领导者的职业道德和管理意识。
全面贯彻本制度,必将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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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玩忽职守,造成过错、错案,使无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处罚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执法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有法定或者本规定条件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章过错、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严格依法准确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造成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经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审理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专卖部门负责人或案件复核人、复议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而造成过错、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副局长因改变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正确意见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各级局承担责任。
各级专卖部门、局集体讨论决定的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下级烟草专卖局向上级烟草专卖局请示的案件,上级烟草专卖局批复、决定错误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下级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过错、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九条过错、错案由随州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追究过错、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诉讼程序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受理。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错案由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依照有关法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确认。
第二十二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烟草专卖局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调查、追究下级烟草专卖局过错、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烟草专卖局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四条追究过错、错案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追究过错、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
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执法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过错、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因办理过错、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党纪、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对执法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应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执法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过错、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过错、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对发生的过错、错案确认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错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