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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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执法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

第三条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执法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实事求是: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不偏不倚。

(三)有错必纠:对执法过错行为,无论大小,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提高执法素质。

二、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本制度追究的执法责任范围包括:(一)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超职权行使等行为。

(三)执法不当行为:包括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等行为。

(四)执法质量不高行为:包括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证据不充分等行为。

三、执法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发现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追究:(一)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调查核实:执法监督部门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认定责任: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

(四)追究责任: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过错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对一般过错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三)责令改正:对严重过错行为,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追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一)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执法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体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各项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按情节、性质的不同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为落实本制度,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人数不低于2 人( n + 1 )的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调查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和投诉;负责追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

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告联系电话,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举报和控告。

第三章审查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等内容在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每年度应当审查本年度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岗前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并予以记录和归档。

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不得作为执法文书中检查人、调查人、合议参加、处罚执行、听证人员加以记录,但可以作为书记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具备合法资质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按以下内容予以公示:(一)照片;(二)姓名、性别和职务职位;(三)执法证件名称、范围、编号和具体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负责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该行政执法部门管辖;(二)是否符合时限规定;(三)是否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四)是否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三梳理解读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三梳理解读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三梳理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大石街司法所法律依据:(一)《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六)《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九条“街、镇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好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法律服务,以上均属其他类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对下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应当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纠正下级行政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主管局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有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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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第十二条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追究方式有:(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个人出现上述第四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离岗培训;(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取消执法资格;(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为:(一)工作机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
(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本单位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九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见。

第二十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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