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追究的条件、追究的方式、追究的程序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全体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原则是以结果为导向,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及重要程度,将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附带责任,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追究。
第八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事实验证、程序合法等原则。
第三章追究的条件第九条职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明知存在工作风险而不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工作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中故意隐瞒、报道不实或者骗取财物,侵吞单位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业务规程,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作中泄露单位机密,破坏单位形象或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以欺骗、贿赂、胁迫等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单位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章追究的方式第十四条追究工作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五条职工在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十七条如果职工对所追究的结果不服,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起申诉。
第五章追究的程序第十八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被追究责任的职工享有合法权益。
1.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有书面报告,并说明追究责任的事实、依据和结果。
2.被追究责任的职工应当在被追究之前享有辩解和申辩的权利。
3.追究工作责任的决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及时、公开、公平。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模板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工作,是指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时限等。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第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二)初步核实;(三)立案调查;(四)的事实和证据;(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六)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立案调查应当由两级以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责任追究工作的决定和执行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作出。
责任追究制度(15篇)

责任追究制度(15篇)责任追究制度1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内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四)用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办法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责任追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责任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直接责任人员;(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追究程序和办法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一)调查核实;(二)责任认定;(三)处理决定;(四)执行决定。
第七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办法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岗位;(五)降级或者撤职;(六)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工作责任追究由本机构领导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责任追究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及时进行,对涉及的人员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人员,并载明追究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措施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申诉和监督第十一条被追究人员对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追究人员。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组织或者团体中,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作中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安排。
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纪律,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使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工作人员时刻保持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1.明确责任范围: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每一个工作人员清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责任含糊和推委责任的现象发生。
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公平。
可以设立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责任追究部门,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和处理。
3.制定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依据,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可以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以便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评估和追究。
4.建立责任追究档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档案,记录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责任履行情况。
这样可以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也可以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和评优的参考。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步骤1.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目标: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之前,应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目标,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和合理。
可以制定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等,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如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组织利益等。
2.建立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在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目标之后,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机制。
可以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步骤,如责任追究的申请、调查、审理和处罚等,明确责任追究的机构和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____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
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____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____%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____起(含____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____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1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____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____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____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0篇)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责任追究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好的空间留言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安静的网名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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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2、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4、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
5、违反财经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
6、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8、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9、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
免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
(二)普通员工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2、不执行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3、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4、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辞退。
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经常脱岗:指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及以上者,其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一个月累计时间为24小时(旷工3天),予以辞退。
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指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超过1万元及以上)追责形式及处罚办法
1、对于被追责人的责任追究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以下处理
方式,可同时对绩效考核进行调整,绩效考核成绩由部门根据情况
进行考核打分。
(1)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
(2)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
2、对于被追责人的绩效考核扣分情况。
(1)轻微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1-5分。
(2)一般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5-10分。
(3)重大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10-15分。
3、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或以上工作过失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拒不纠正过失行为。
4、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影响或
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
八、申诉及其他
1、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影响或
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
2、工作责任追究所给予的处罚和损失赔偿,必须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起一周内上交财务,逾期不交可从工资中扣除。
3、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总经理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管理办法经总裁批准后试行。
集团人力行政部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