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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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7、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8、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9、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10、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公司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具体措施的确定

六、追究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人员研究后报公司领导确定,具体的应该遵循以最小的措施成本挽回和补救最大的损失。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一见钟情,就不能天长地久,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么好的福气,遇到愿意疼你爱你,陪你在俗世烟火里细水长流的人。

让你心动的,不一定可以陪你一生到老,只有愿意陪你在柴米油盐酱醋茶里,过平淡生活的人,才是你最终的选择。

我们很多人,心里都有一颗浪漫的种子,只是有的种子不断发芽,抽枝,最后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密匝的情感叶子,遮挡住了现实的视线,沉迷在浪漫的追求之中,不得自拔。

都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它围住了你的某一些欲望,尤其对浪漫的欲望。如果没有婚姻这座围城,那么关于性,人和低级动物,就没有了区别。那么你的人生,可真谓是乱七八糟。

别一直去询问对方爱不爱你,嘴巴上的甜言蜜语,解决不了现实的残忍。

时间,是最好测量感情的仪器。只有相互懂得和理解,感情才会不被时间扼杀,谁都渴望心底深处的浪漫。但是浪漫,只能做为一种生活情趣,而不是生活的全部。

浪漫的感情,是相辅相衬的,需要的是相互的平衡,只有一个人默默付出,那么必定会失败。

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女孩和一个男人浪漫的相爱了,于是他们一起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的感情,开始也是和婚前一样甜蜜浪漫,幸福。她在他的眼里,苗条、美丽、活泼可爱,让他如痴如醉;他在她的眼里,正直、淳朴、深情是她的爱之所至。只是浪漫也会随着时间的迁移逐渐消减。

她变得迷恋家,迷恋美好的生活,而他却开始为了工作,疏忽她。她犯娇发嗔,他开始不断解释,她不断的原谅,吵闹之后他又开始我行我素。他们的浪漫爱情花,是凋落了吗?

应该不是,而是现实生活,告诉他浪漫不能当饭吃,柴米油盐的日子,也必须工作。所以说,婚姻,其实就是一种责任。虽然说谈金钱,是庸俗的,可是没有金钱,拿什么来浪漫?

尽管爱你,可是也必须工作。有一位西方作家说:“纯洁真挚的爱情,是最伟大的,最宝贵的财富。”无论是妻子还是老公,不光需要浪漫的爱情和温存,更加需要谅解、寄托和信念。也只有如此,你的生活才会过的满足而丰满。

漫漫人生路,需要在简单中领悟幸福和浪漫的深切道理。在困境之中相互帮扶,在有足够支撑你浪漫的时候,日子,既要蕴含高雅的诗情画意,也要接受俗世的人间烟火味。

恋爱和婚姻,还是有着本质的差别。恋爱的时候,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在乎父母朋友是否反对,只要觉得快乐浪漫就好。

很多时候恋爱也会让人忘乎所以,法国著名的数学家帕斯卡对爱情,有这样一个描述:伟大的灵魂一旦开始恋爱,就超乎寻常的热烈。

管理上的改进。

1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质量控制分析

1.1工程造价中的预结算与质量控制关系

建筑工程预结算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更是作为广大业主支付建筑工程贷款的凭证。建筑工程预结算针对建筑工程的发展建设特点、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对工程造价提供科学的计算过程。在预结算的质量控制管理中,包含了对工程造价的估算、施工造价的预算以及竣工后的总结算等。建筑工程预结算质量控制管理要对建筑施工中的各项工程项目,以及各项项目的成本造价费用进行计算与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主要是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发挥造价费用的指导作用。预结算质量控制分为预算和结算两部分的质量控制。首先,工程造价预算质量控制是发生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根据工程造价确定后的建筑施工图、工程成本预算定额和当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收费标准、市场建筑价格评估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等,对涉及内容进行整体描述,最终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并以此作为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核算的基础。其次,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质量控制一般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根据上一步的工程造价预算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费用变化予以协调,是对工程预算质量控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建筑工程竣工后的整体结算。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质量控制中,工程决算与工程预算二者之间的前后呼应是对整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预算再确认,又是对工程预算的再修正过程。因此,做好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的控制,对整项建筑工程的成本造价控制管理十分重要。

1.2预结算质量控制现存问题

(1)水平参差不齐首先,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化是在最近几年才形成确立的,发展进程尚短、经验不足;其次,加之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

制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计划经济模式倾向,在一定范围内还受政府定价的影响。建筑工程内部管理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进行政策调整,以迎合市场的不断变化的要求,尽量完善市场化管理。但是,由于上级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不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定价不同,多个定价标准造成了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标准不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竞争力低下。

(2)不成熟的工程造价管理市场造成控制难度增大在中小规模的建筑企业中,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专业度低下,管理能力无法满足经济市场对建筑企业的发展要求。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大规模发展,最终使得国内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与建筑工程内部工程造价管理的落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加之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行政干预、工程内部管理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缺失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其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使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发展缓慢。

(3)高素质技术管理人员的缺失,使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的控制进程步履维艰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白热化,国内各大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了一些相关的课程。在高等院校招生时,工程造价专业的报考人数也与日俱增。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实践管理高于理论知识掌握的经验性技术管理,国内拥有相关证书的工程造价师数量较多,但大多数缺乏实际经验。在真正的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大多较弱,无法发挥预结算质量控制对工程造价辅助的管理作用。当建筑工程的发展规模进一步增加时,有经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技

术人才将会更加的缺失。只有高素质技术人才的支持,才能真正促进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4)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相关法律约束不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的管理,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价格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始终得不到很好的效果。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正逐步与世界建筑市场接轨。现有相关法律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与国际法律条约之间出现了诸多不协调,导致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质量控制陷入了两难的发展之地,必须尽快加以完善。

(5)施工人员的虚假报价导致预算质量降低在建筑工程里,有很多时候并不是由一个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的。有些施工队伍在对所需材料报价的时候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会使用多报的措施,使得实行造价预结算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很好地把握所得材料用量与价格的准确性,往往会因为施工人员的多报而得出相对较高的预结算数据,起不到节省成本,提高工程完整质量的效果。

(6)预算员在计算工程量时出现问题工程造价预结算需要遵守的一个根本规则就是“按需计算”,或能够在实际需要进行的工程量的基础上适当地增加一小部分。而有的预算员在计算造价的时候经常是直接按照施工用量进行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就会比实际的工程量多出很大一部分。另外,预算员在计算工程用量的时候,并不会去考虑建筑的结构样式,对于材料使用的细节问题没有做的很好,从而造成了造价计算上的误差。

(7)市场材料行情的不稳定施工所需的材料在工程施工的时候是一个价格,在工程预算的时候可能会是另一个价格,这就导致了造价预结算工作人员在总工程定价估算时出现偏差。这类问题主要是建筑材料行业的大环境造成的,要解决只有从市场调控和国家法律政策等方面入手。

2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措施

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较为困难,工程施工的承包单位多,施工环节繁琐,施工中涉及的质量、进程、材料供应、设备安装、大量未知性风险费用的管理,都直接体现在了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环节中,不难看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预结算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的控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此外,预结算质量控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全面实施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分配,还能更好地利用建筑项目的有限成本进行工程建设,实现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关于进行预结算质量控制的改善策略,具体如下。

2.1加强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控制,提高预结算质量控制水平和能力

一般而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建筑工程项目也不例外。为了保障建筑项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提高预结算的质量控制能力和工程造价成本的控制能力,加强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控制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方式之一。为此,要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成本估算能力,根据建筑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预算,并作为后期工程结算管理的依据。在对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详细的

控制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风险分析和用款计划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安排,尽可能减少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严格控制各项预结算之外的成本消耗。要通过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尽量规避管理过程中的意外状况,最终完美实现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目标。

2.2对建筑工程造价实行动态式的预结算质量控制

动态式预结算质量控制是贯穿于建筑工程发展过程始末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首先,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最初阶段,要针对不同的建筑施工方案进行最优的选择;其次,进入项目设计阶段后,要确立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技术流程,使得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人员积极性得到有效提高;再次,进入建筑施工阶段,对施工需要的材料选择、设备采购,要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和细致的分析对比;最后,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以及其他管理环节上的协调工作时,要有对风险的预知判断能力,减少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上的失误,以及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的不必要的开支。

2.3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力度

管理力度不够,会导致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监管不利;管理力度过重,也会制约建筑工程的良好发展,难以保证建筑的质量。因此,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要切入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主要针对建筑经济、技术、合同等主要环节,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特别是就建筑工程中的变更现象,要予以严格制止,明确安排进场的签证流程。严格按照合同中的价格标准进行建筑工程造价的计算,并时刻监督控制建筑工程造

价预结算的质量情况,避免出现成本失控的现象。

2.4提升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人员素质

在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预结算的质量控制时,对技术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公司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这对公司的整体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人员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发挥,而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可以对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作出更全面、更科学的指导;能够科学把握建筑材料的选定、建筑质量的控制;对于市场建筑材料的价格,材质等也有较科学的判断力。这些可以使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质量控制发挥出更好的管理成效。

2.5完善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中,预结算质量控制的系统是非刚性的、能调整的,多变的建筑市场环境,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必然具有灵活性及多变性。预结算质量控制要根据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在预结算质量控制的过程中,要结合建筑市场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中隐藏的大量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变化,这样的预结算质量控制才更具有最真实的可靠性。

2.6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力度

为了工程计量的准确,预结算工作完成后,审核很有必要,其能有效防止多算、漏算、重算等问题,提高预结算的准确性,加快工作进展。审核的方法有很多种,审核的内容也很广泛,审

核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有规定上。

2.7注意建筑工程招标的合法与规范

要解决造价预结算工作问题繁多的情况,就要从根源上做起,减少中小建筑企业对大型建筑工程的承接。在建筑工程行业中,有些招标只是为了“走过场”,从而没有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接该项工程,导致一些不具备大型建筑工程施工资格的中小型企业接到工程,在造价预算等技术工作上面出现严重的纰漏。而让比较有资历的大型建筑企业去接工程,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预结算的质量。

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实施预结算的有效性对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实施建筑工程预结算的过程中,预结算质量控制是具有建筑业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管理性以及较强灵活性的管理控制工作。只有不断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质量控制的能力,跟上建筑经济市场的发展脚步,不断对管理的经验进行科学的总结与分析,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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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掌律1对1法律咨询APP 隐私保护放心直连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欠债为荣的不诚信之人,据数据显示,中国式“老赖”人数已经超过500万。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单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作者|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执行百科 注| 本文系作者授权法律讲堂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作者及来源“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https://www.360docs.net/doc/0d6590499.html,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中的七大事项。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 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 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 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曝光台信息汇总表2019年04月

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曝光台信息汇总表(2019年04月)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工商注册号) 类别程度曝光内容描述决定内容发布有效期至备注 1 湖南亚飞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 91430000770096985L 不良 行为 严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 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 人员不到位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46号) 2019年9月21日 2 长沙凯拓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91430100MA4LTW2289 不良 行为 严重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 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 工通知;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年9月21日

[2019]46号) 3 长沙鹏兴机械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 91430103570274118A 不良 行为 严重出租的机械设备、配 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46号) 2019年9月21日 4 湖南新达美梅溪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9143010006635504X2 其他 不诚 实信 息 一般 开发建设的达美梅溪 湾项目营销中心现场 房源及相关信息公示 不到位,对执法监管配 合不力 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 2019年6月9日 5 长沙麓谷实业发91430100682844883G 其他一般营销中心现场未公示2019年6月9日

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诚 实信 息五证、房源、建筑节能指标、分栋公示牌、法规性文件等信息 6 长沙市择家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 钰龙分公司 914301040791725000 其他 不诚 实信 息 一般 发布的二手房房源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 嫌虚假宣传 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 2019年6月9日 7 湖南中欣建筑机 械有限公司91430103554920335H 其他 不诚 信行 为 一般 在君悦新天地1#-3#栋 建设项目的建筑起重 机械设备及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专项整治中, 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 要求设置附着装置。 下达不良行为 告知书 2019年6月10日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3.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3.7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8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9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3.10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253-94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

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3.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

江苏省信用知识应知应会普及题库

江苏省信用知识应知应会普及题库 一、单选题(70题) (请从各题所列答案中选择一正确答案,在括号中标明字母) 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A)发布。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家发改委 D.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C),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 A.2016年 B.2018年 C.2020年 D.2025年 3、“信用长三角”由上海市、浙江省、(A)和我省共同建设。 A.安徽省 B.山东省 C.广东省 D.福建省 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信用承诺(A),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A.全面推行 B.试点先行 C.点面结合 D.探索应用 5、《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D)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A.商业指数 B.企业信息 C.企业信用 D.商业秘密 6、对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有异议并作出异议申请的,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C)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A.7 B.15 C.30 D.60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月1日到(A)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6 B.3、6 C.1、3 D.3、5 8、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B)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严重违法 B.经营异常 C.黑名单 D.红名单 9、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完善(C)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A.12315 B.12355 C.12365 D.12333 10、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B)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A.关键性 B.基础性 C.主导性 D.规范性 1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形成(D)约束和惩戒,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A.法规性 B.政策性 C.公共性 D.市场性 12、《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加快推广应用(D)出具的信用报告。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5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

骗取款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3.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3.7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8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初稿) 第一条为规范经办行为,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行为违规或不当,或者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过错责任: (一)违反或不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四)非法收取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已生效,但经审查发现有错误的; (六)由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撤销或变更行政过错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1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1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实施责任追究或按人事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请追究过错责任,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处、转办等工作。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或申诉。 第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为了维护企业声誉;为了教育惩戒失信企业或人员。 一、经营活动中,拖欠款、物;产品质量不达标;以欺骗手段谋取款、物等均属失信行为。 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也属失信行为。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 1.发生经济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即时通过所在部门领导或直接报告董事长,同时通报信用管理办公室,如实提供纠纷情况及与之相关的材料。 2.合同承办人应提出解决该项经济纠纷的建议措施。 3.据情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承办该项合同的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好信用管理办公室。 4.必须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诉讼请求。 5.发现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报经董事长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解决经济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信用管理办公室应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呈报董事长,告知相关经营公司。 7.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8.经济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9.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三、若失信的对方当事人是买方,则在判定对方失信之时起立即停止供货。 四、公司业务人员超越授权权限或擅自以本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造成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除据情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外,其直接领导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企业一旦发生业务人员有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必要时由信用管理办公室代表公司)应及时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说明原因,表明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同时依法承担相关损失。

施工企业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施工企业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1、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 3、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4、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5、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 8、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 9、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10、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2、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3、施工单位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 14、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15、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20、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2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2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2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事求是,违规违纪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局全体干部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4、党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5、法律责任: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就具体责 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 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失职违纪行为

全局干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职行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及党、政纪处分,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1)对抗上级命令和决议的; (2)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集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 (6)工作中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使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7)违法规定出具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未完成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9)出现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 机关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工作时间内下棋、打牌、干私活的; 2、下班不锁门,长明灯、长流水,机器设备、风扇、空调、取暖炉、饮水机、电脑等用电设备未关闭的; 3、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 4、电动车在单位充电的; 5、上班带孩子的; 6、允许外人进入机房等重地的; 7、无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的;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度正式版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

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3.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3.7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

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1.0目的 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廉政建设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责任追究原则 2.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2.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3.0责任划分原则 3.1经办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3.2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纠正的错误而未发现、纠正造成损失者,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3.3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4.0责任追究种类 4.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4.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4.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4.5解除劳动合同; 4.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0责任追究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5.1.1未及时办理工程施工准备计划、质量监督、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的; 5.1.2未做好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协调工作,影响工程进展的; 5.1.3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 5.1.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工程预付款,影响工程开工的; 5.1.5未按验收规程及时组织相关工程验收的; 5.1.6未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和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 5.1.7文件、资料传递失误或延期传递,导致工期延误者; 5.1.8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者。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记过降职、停职、撤职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2.1施工期间外部协调等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3个月以上,或应急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1个月以上的; 5.2.2与参建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有重大漏项的; 5.2.3未履行检查责任,工程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5.2.4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 5.2.5采取强迫手段或制造不利条件迫使合同另一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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