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流程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流程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三)行政检查;(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摘要:一、引言二、执法过错纠正程序1.过错认定的依据和标准2.过错纠正的程序和措施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1.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四、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保障1.组织保障2.制度保障3.监督保障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执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是确保执法公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进行探讨。
二、执法过错纠正程序1.过错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执法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过错认定的标准包括: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等。
2.过错纠正的程序和措施执法过错纠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执法过错;(2)调查核实执法过错;(3)制定纠正措施;(4)实施纠正措施;(5)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纠正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变更或确认执法行为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通报批评等。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1.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责任追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职业道德等。
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责任人员;(2)调查核实责任人员的过错;(3)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公示。
责任追究措施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赔偿损失;通报批评等。
四、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保障1.组织保障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建立专门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职责分工等。
2.制度保障制度保障主要包括:完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培训和考核等。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纠错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本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国家赔偿的应予以赔偿:(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的;(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为谋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毁、灭失的;或擅自处理、出借、使用、占有或过失遗失、损毁扣押、罚没物品的;(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三)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而故意隐瞒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行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八)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九)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生效的;(二十)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扣押营业、执业证照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二十一)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在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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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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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
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三)行政检查;
(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
(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由局长挂帅,班子成员参加,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具体承办,负责对行政过错的登记、受理、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应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行政过错的发现途径
第十二条错案的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上访;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三)局领导审批的案件;
(四)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
(五)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批转的案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