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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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组工干部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据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最近,某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应当追究该工商所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执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不妥;•执法行为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主体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分别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4.1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

3.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纠正其错误。

如果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特别严重,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纪律处分: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3.行政赔偿: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4.责任追究: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如果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当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1.联系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6.11•【文号】公安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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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背景知识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

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

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

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

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

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程序是由行政机关自行追究或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对行政公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存在;(2)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3)主观上有过错, 即违法失职行为是出于行政公务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

根据根据《意见》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等级“(处分等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行政公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行政公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分及时、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分的机关包括:(1)公务员任免机关;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

)(2)上级行政机关;(3) 行政监察机关。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 , 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直接对其监察范围内的公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据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9年,我国共追究超30万人次的行政执法责任。

以往行政执法重权轻责的问题,得到初步改变。

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级政府、49个较大的市政府及其部门、80%以上的地级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完毕,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20多个省级政府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具体指引;16个省级政府、45个较大的市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①根据《意见》,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生效。

按照上海市政府前发言人焦扬的表示,推行行政执法过①2010年03月29日09:47来源:法制日报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目的是必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二、案例分析(九亭城管粗暴执法被问责事例)2009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城管分队在执法过程中,与部分被执法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松江区迅速组成调查组,于12月9日入驻九亭镇开展调查。

松江区政府新闻办12月12日向社会通报了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称,九亭城管分队队长周安健在队伍管理上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带队队长姚军林事先准备不充分,现场指挥不当,造成场面失控,负有一定责任。

调查组已责成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经松江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对事件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九亭分队队长周安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带队队长姚军林记大过处分,对在执法过程中有过激行为的叶家林、李丹、潘伟峰、吴春晖四名队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法过程中动手打人的队员沈辉军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城管队伍。

同时,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意见,九亭镇政府对整治组织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通报批评。

(东方网2009年12月12日报道)三、延伸阅读(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与责任形式1、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是由行政公务人员具体实施的,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只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则有违公正,亦难以收到实际的效果。

因此,除行政主体外, 行政公务人员也应当是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承担主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把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

直接主管人员,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审核人还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2、国家赔偿的追偿在行政侵权赔偿上,国外大都遵循这样几方面:行政工作人员对由于其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在国外,公务员因重大过错公务侵权而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其一,公务员个人独立地、直接地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其二,一概由国家首先向受害人赔偿,公务员对受害人不负直接的赔偿责任。

国家在赔偿后,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务员追偿。

其三,与国家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彼此负连带责任。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各国在追究公务员的赔偿责任的程序均较为正式和完善。

无论是由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偿,还是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向受害人赔偿后再追偿的,一般要通过诉讼这种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制度。

追偿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因公务员资力薄弱难以向受害人支付足额赔偿的情形,另一方面又可以监督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追偿损失是行政公务人员向国家承担的,既有财产内容,又有制裁因素,属于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据此可见, 追偿条件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且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对行政公务人员予以追偿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就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来看,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确定追偿金额时,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公务人员是否有重大过错;(2) 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追偿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限;(3)应兼顾行政公务人员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

3、刑事责任与党纪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执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追究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执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对犯罪行为所作的评价和对犯罪行为人所进行的谴责和惩罚。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同时,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个人责任。

即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一人犯罪一人当。

这一原则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由他人代为承担。

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具体来说,责任形式有下述几种:1)责令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当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且责令其作为仍有意义的情况下可采用责令履行职责这种责任形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1条第 5 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行为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

二是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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