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

合集下载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黄骅市水务局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有执法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局纪检、督查室,是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执法过错事实进行审查;(三)依照本细则规定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擅自实施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归属与承担1. 若因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的变动导致过错,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需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2. 对于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造成过错,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若引发过错,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4. 若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不实、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案件承办人需负主要责任。

5. 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若主持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后造成过错,则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6.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导致过错,复议机关需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与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注重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上述方式可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责任感,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定义与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三)行政过错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3. 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冲突的;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 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追究的;8. 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搞“吃、拿、卡、要”的;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隐瞒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贺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日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下列行为时,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一)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三)具有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四)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其他情形。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总结报告、工作计划、合同协议、条据书信、策划方案、演讲致辞、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management methods, summary reports, work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 letter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other sample text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texts, please pay attention!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因过错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以下标准确定责任人:
(一)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处罚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本部门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通报批评;
(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三)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