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中责任追究的机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上级机关。
2.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4. 上级机关有责任对下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2.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人员,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赋予相应处罚。
3.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故意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决定等环节。
2. 责任调查环节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采集,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责任认定环节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的明确,确保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
4. 责任追究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 处罚决定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追究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及时执行。
六、附件本未涉及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不利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消除非法行为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并管理许可证件。
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调整,或者对行政行为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
对存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刑事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问责 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06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的行为。
包括不按照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等情形。
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
包括因重大疏漏造成当事人重复投诉、浪费资源等情形。
目的
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重要性及意义
重要性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权力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03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情形
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包括拒绝履行 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具体表现包括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等。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04
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
调查与取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恪守职守、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审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法有:
(一)取消相关奖励;
(二)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 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 擅自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它义务的;
(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五)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执法人员汇报事实无严重失误且经上级领导同意
的行政行为;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其它不应追究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在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局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引言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约束的活动。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度、证据采信制度和处罚裁量权制度。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介绍这三项制度,并强调其重要性以及如何严格执行。
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履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1. 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无论其职务级别或所在部门。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规章或纪律的行为,都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2.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内部调查、纪律处分以及司法程序等方式进行。
内部调查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纪律处分可以根据违法违纪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追究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扩大范围。
一般来说,责任追究应当基于事实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二、证据采信制度证据采信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严格执行证据采信制度能够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证据收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物品、现场勘验记录等。
证据收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并保护好现场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2. 证据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3. 证据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运用。
证据应当起到确凿、充分、有力地支持行政执法决定的作用。
三、处罚裁量权制度处罚裁量权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处罚种类和程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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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 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3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2 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3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4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5 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10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11 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12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13 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一)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
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
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
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
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市卫生计生监督处负责人、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三)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四)建议处理决定;(五)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九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