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依据。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党内法规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主体。
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
3.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般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不同的方式和措施,用于对责任人员进行惩戒和约束。
4.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程序。
通常包括事实查清、证据收集、听证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申诉申请、复核复议等一系列程序和流程。
5.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例如参与作出决策的人员、执行决策的人员、相关部门的人员等。
6.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标准。
一般以违反行政法规、违反职责使命、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为主要追究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以上是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一般规章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结合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和管理。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责任追究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行政责任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 力。
推动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创新与实践 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
执行与监督
执行要求
被举报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单位 。对于拒不执行的,审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 对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对 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或 团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他相关人员
证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提供证据或证明的第三方。
专家
受行政机关委托或邀请参与行政决策、审查等过程的专 业人士,如技术方 式
举报与受理
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 话或者个人走访等方式进行。
受理程序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在接到举报材 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 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与取证
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必要 的调查措施,如询问、查阅文件、现场勘查等。
取证要求
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单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本级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_聂帅钧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聂帅钧(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无论是依据民主法治理论抑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领导干部都应对其行政决策负责。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既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对此,本文从当前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出发,在分析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制;责任追究;领导干部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026-07收稿日期:2014-12-18作者简介:聂帅钧(1992—),男,河南洛阳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人民的福祉,涉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决策失误将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近年来,行政决策失误的现象在各地频频出现,如云南省河口县耗资2.7亿元打造的“中国—东盟河口国际旅游文化景观长廊”,建成三年之后就面临被大部分拆迁的命运。
[1]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与以往的决策责任制不同,目前党中央明确强调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无论责任人调任或离任,还是事发已久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影响范围广、涉及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决策效果又一时得不到显现,所以,决策者往往会急功近利、盲目地作出决策,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将会倒逼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以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相互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不管行政决策的内容如何复杂,就其本质而言,与行政执法一样,都是一种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
[2]因此,唯有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有效地制约领导干部的决策权,规范行政权力,进而构建责任政府、实现决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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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四条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本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