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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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法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冯长娟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是民主集中制的补充,也是国家政治顶层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实施上,民主集中制为整个社会建设提供了高效的运行机制,但是也因为决策缺乏科学,实施缺乏调研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是社会建设从高效向精确转变这一契机的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的作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特点,也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

民主集中制促进了党的事业的发展,同样也促进了国家建设的发展。

然而,部分行政决策当事人因未受到强烈责任约束,进行决策时会掺杂进去个人私利或者小团体利益,引导公共决策向对少数人有利的方向逼近,即西蒙所说的“满意”概念,决策者倾向于追求自己满意的结果。

但因行政决策责任缺乏有效监督和评估,这类自利性决策往往不容易被发现,一方面体现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缺陷,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了决策者本身的不足。

这种不足并不是客观无法预见造成的不足,而是决策者主观上对决策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而产生的错误决策。

基于目前我国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弥补了目前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并提供了一种解决目前腐败和其他不正常现象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看,完善的制度设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制度,即那些不仅由规范确立,而且其功能也是创设和适用规范的制度”,它应当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度设计本身在于增进人民利益:二是这套制度对适用者来说能够被良好接纳;三是该制度能够与其他制度较好的衔接。

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能够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是为了增进人民的利益。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然而传统的行政决策习惯也不可忽视,历史积淀形成的行政文化中缺乏契约精神和责任意识,对公共权力运转的监督力度和意识较弱,造成部分行政决策当事人对决策责任重视不足,甚至越过调研、论证环节,仅凭书面材料和口头汇报,匆匆决策,责任意识淡薄。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案例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案例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案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为了防止领导
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不尽责任的情况而建立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相关规定已经
有了一定的建立,其具体实施效果如何,下面将用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职守的责任事故,例如天津港爆炸事件等,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对安全进行的疏忽和不
重视,此时,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发
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天津港爆炸事件,相关的领导干部追责已经落实到了区委书记、
公安局长等一系列高层官员,而追责的结果是罚款、行政降职和撤职
等严重后果。

这种追责方式具有切实可行的目标,其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
倒查机制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这一制度可以帮助我们确保干部履行
职责的方式,保证干部在处理事务时更加谨慎小心、严谨认真,使工
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推进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实施,我们还应该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决策者的尽责程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作者:隋书卿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8期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好重大决策范围的界定、决策责任主体的认定、重大决策结果的评定等问题。

为此,应当建立重大决策范围清单、重大决策详细档案、决策效果评价机制等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

本文拟分析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和难点,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领导干部一言堂的现象从形式上来看有所减少,但是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仍然比较大,不做全面深入的调查、论证就轻易做出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现象频频出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领导干部决策随意、决策失误现象频频出现,根源在于权责不一致,权力很大,责任很小。

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因决策失误受到责任追究的并不多。

而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

[2]权责不一致违背了基本的管理规律。

另外,一些重大决策产生的不良后果,往往在几年后才显现出来,而这时部分决策者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已经退休,对于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便不了了之。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时政关注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杏杏8月底,武汉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到“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以后不能乱决策和任性甩锅。

近几年来,“终身追责”屡屡被提及,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负担留给当地群众和继任者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系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在责任追究上放大招,用终身追责倒逼决策科学。

从今往后,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了。

行政决策有了“硬”约束2013年是个特别的年份,这一年,5起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

平反的同时,各政法部门也开始查找原因并开展了防治冤假错案的改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率先亮剑,出台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也是在2013年,公安部印发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指出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当终身追责全覆盖公检法系统时,查办冤假错案也在提速升级。

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司法领域的终身追责广受关注,但较早思考终身追责的却是沿海的深圳市。

2012年3月,深圳发布文件,提及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意思是,不管领导干部是调职、离职、辞职还是退休,照样追究责任。

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终身追责的是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紧接着,浙江、上海、甘肃、湖北、云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行政机关公正行政和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

重大决策涉及国家和民众利益,一旦出现失误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且合理的。

首先,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中,一些官员或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往往缺乏科学决策的原则和方法,过度追求政绩和个人利益,导致决策出现失误和偏差,损害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如果有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他们就会意识到,一旦决策出现问题,将会承担终身责任,甚至可能受到处分和纪律处分,从而提高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警惕性和慎重性。

其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重大决策往往牵涉到多方利益,可能会面临一些利益团体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决策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如果有了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对重大决策的过程进行全面、公开、透明的审查,在发现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从而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如果决策的结果得到肯定和认可,相应的责任人也会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这将有助于激励他们更加认真地履行决策职责,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一旦决策出现问题,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追责和处罚,这也会形成一种信号效应,提醒其他人在决策过程中要慎重和谨慎,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责任追究要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重大决策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其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责任追究和倒查工作。

可以成立独立的调查机关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决策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国家监察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问责,推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发展。

其次,该制度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

从决策者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于政策决策,决策者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而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决策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积极监督。

同时,决策的执行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

国家监察体制将原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使监察机关能够对行政决策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监督。

监察机关将通过行政审查、调查问责等手段,监督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制度还注重对违法决策行为的强制性追责。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政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不仅包括对决策者个人的处罚,也会涉及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整改和监管责任。

通过强制性的追责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决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和行政决策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通过建立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引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国家领导、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其影响力和后果对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由于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行政决策可能存在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势在必行。

什么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中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离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果。

终身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推动道德规范的提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时刻保持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知道自己的决策将被终身追责,行政决策者会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透明,从而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行为。

3.鼓励行政决策者主动尽责: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让行政决策者认识到自己的决策将对国家和人民产生长久的影响,从而激励其主动尽责,提高工作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决策的追责范围、方式和标准,以及责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监督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公众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什么是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问题时,通过追查决策过程中的责任链,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性1.保障权益: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帮助受损害者追回损失,并向责任人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少责任逃避:责任倒查机制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避免责任人隐瞒问题或转嫁责任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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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认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亮点之一,因为此前行政机关内部针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较弱,虽然也有法制部门,但是他们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强。

“尽管外部制约,比如人大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但这次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这也是符合实际的。

”浦兴祖说。

“尤其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两个追责机制在其他文件中也出现过,但主要是针对干部任免、司法错案追究等环节,如今是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


浦兴祖认为这是有的放矢。

不少地方和部门决策出现短期化和短视化倾向。

提出终身追责后,有助于遏制部分官员的短期和短视行为——如果决策失误,无论将来是退休还是升职,都将面临追责。

决策终身追责制一旦落实将对领导产生很强约束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表示,过去我们的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

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

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

“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

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

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

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

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有这样的心理,有这样的抵触、排斥情绪,并不难理解。

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如何使制度落实,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新的提法,但相关领域已有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做法,比如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建筑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腐败案件责任倒查机制等等。

“终身责任追究”意味着,相关人员一辈子都要和责任绑在一起,永世不得分开—这听起来似乎有些夸张,但单从技术上讲已经没有问题,因为只要把重大决策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详细记录在案,每个参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起到的作用就同时记录在案,今后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对重大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就有迹可循、有案可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终身责任,在理论上和技术上也就不成问题。

然而,理论上和技术上能够进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回事,实际上、法律上能否不折不扣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又是另一回事。

比如,有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们都知道某某人此前在决策中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他应当为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此人有着不一般的“背景”和“实力”,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在他那里全部失灵,他在事故查处中竟然毫发无损……现实中这样的事例并不罕见,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责任倒查机制的权威和效力,由此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最终需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公民权利、公众权利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切实加强对公权机关决策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要震慑、消解那些干预责任追究的“背景”,约束、驯服那些妨碍责任倒查的“实力”,扫除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严格执法、严厉追责的各种阻力和障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才能成为“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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