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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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中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中一级以上领导班子的成员,在执行重大决策时的行为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领导班子的成员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领导班子的成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决策能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责任的判定标准,能够追究责任的情形等。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第六条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中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一)接到举报或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中存在失职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如果调查核实的结果属实,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四)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时,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遵循事实真实、证据确凿和合法规程的原则。

第八条对于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责任追究程序中享有公正辩护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的判定标准第九条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中的失职行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一)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违背了组织的决策和意志?(三)是否违反了组织的纪律和规定?(四)是否违反了职责和职业操守?(五)是否给组织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或负面影响?(六)是否具有私利、垄断、腐败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条责任判定的标准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严格按照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的原则。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在参与决策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将会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相应的问责。

具体来说,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
1.明确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其在重大决策中负有的责任。

每位成员都应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2.风险评估:在重大决策过程中,领导班子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或影响,应进行责任追究。

3.决策程序:制度规定了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中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讨论、决策程序等。

同时,制度要求成员在决策中要慎重思考,充分权衡利益和风险。

4.后续评估:决策实施后,制度要求对决策结果进行后续评估,如果发现决策带来的结果不符合预期或出现重大问题,将进行责任追究。

5.问责机制: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内部调查、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不同的问责措施。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促使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中更加慎重和谨慎,加强风险评估和决策审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这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对不负责任或失职失责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企业重点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权责,规范决策行为,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透亮度,保障企业的长远进展和利益最大化。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成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二、定义和分类2.1 重点决策:指对企业战略、重点事项、紧要项目等具有重点影响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重组、合并收购、资本运作等。

2.2 责任追究:指在决策产生较大风险或造成负面影响时,追究决策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或调整。

2.3 分类:重点决策责任追究分为严重追究和一般追究两种情况。

•严重追究:指决策人员在重点决策中存在有意犯错、违法违规、失去职责等严重行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一般追究:指决策人员在重点决策中存在责任不清、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等一般行为的,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

三、责任追究程序3.1 决策风险评估:在进行重点决策前,决策人员须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据评估结果订立应对措施和回避风险。

3.2 决策报告和备案:决策人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决策报告,并进行备案,报告应包括决策的背景、目的、内容、预期效果、风险评估等认真信息。

3.3 决策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将对决策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可以邀请专家、顾问等供给看法和建议。

3.4 决策落地执行:决策人员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订立认真的落地方案,并确保决策的执行落实。

3.5 决策监督和跟踪:上级主管部门将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落地方案的贯彻执行,并适时供给帮忙和支持。

3.6 决策结果评估:在决策实施结束后,上级主管部门将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适时调整和改进相关决策。

四、责任追究标准4.1 严重追究的标准:4.1.1 有意犯错:决策人员明知重点决策存在重点风险,但有意忽视或篡改相关信息,且其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将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

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

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公文写作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公文写作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领导成员重特大管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章制度一、管理决策重大事情的基本准则1、坚持不懈以马列主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关键观念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质为具体指导,坚决贯彻实行党的基本线路、战略方针、现行政策,保证有令即行、有禁为止。

2、努力学习我国的宪法学和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在我国的宪法学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主题活动,确保我国的宪法学和法律法规在地方志常务委员会的贯彻落实。

3、科学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领导的各种各样标示、决策,融合工作中具体,不打折地坚决贯彻实行。

要坚持不懈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开拓进取。

4、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某些斟酌、大会决策”的标准,推行团体审议和大会决议,坚持不懈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5、充分体现民主化,普遍征询建议,坚持不懈走从人民群众中、到人民群众中来的党的群众路线,掌握民意、体现民声、集中化民智,执行决策。

二、管理决策重大事情的审议范畴(一)贯彻执行上级领导重特大管理决策、布署(二)探讨科学研究全委工作中的关键难题(三)有关干部任免奖罚及激发等事宜。

(四)重特大项目投资。

(五)涉及到人民利益的关键难题(六)制订颁布重特大规章制度、要求。

(七)按相关要求应由党组团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管理决策重大事情的基本上程序流程1、明确提出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一般由有关职责科(室)在普遍开展调查科学研究、充足征求各层面建议、博采众长的基本上,明确提出拟管理决策的重大事情,拟订基本计划方案后交主抓的党组组员明确提出,尤其重特大或非常复杂的、比较敏感的事宜,应明确提出2个之上可供较为的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待领导班子审批愿意,报请委支部大会探讨决策。

2、科学分析论证。

凡涉及到地方志全委会计开支、党员干部采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难题时,党组组员率先垂范做好调查,充足征求和采取权威专家、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坚持不懈坚持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推进医院重大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科学、民主、廉洁、高效,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追究,便于发挥集体智慧,较好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管理风险,保证经济活动决策有序进行。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定原则(一)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即按法律行规和按单位规章制度、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即领导会议集体决定或其他民主决策的原则。

(三)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即医院职责是救死扶伤,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应体现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即医院具有公益性性质,为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医院要加强成本核算,以低廉的服务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减轻患者的负担。

(五)遵循廉洁、高效原则:即文明行医、廉洁行医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本保障,医院不但应有高超的医疗技术,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六)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二条经济活动决策机构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议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一)重大项目安排包括:1、绩效分配方案;2、200 万元以上(含)的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的项目;3、200 万元以上(含)的基建工程、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立项;4、涉及单位利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5、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

(二)大额资金使用包括:1、200 万元以上(含)的政府下拨公共卫生经费及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2、单笔 500 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基建工程、信息化建设、设备(含器械、耗材)采购、药品采购和大宗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付款。

(三)医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四)院内重大基础建设投资;(五)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成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答应责任制度,依据《行政答应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本局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担当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脚踏实地、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按时实行措施加以订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赐予通报批判;(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赐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依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订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转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看法,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确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确定或者转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看法,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行政决策履行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官员的决策,因此责任主体应包括决策相关的政府行政官员。

此外,涉及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参与决策过程的相关团队成员,以及可能对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标准。

行政决策涉及的责任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即决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另一个是决策的效果和结果,即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

这两个方面都是终身责任追究的重要标准。

第三,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清楚界定责任追究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上可以以决策实施完毕后为准,以确保追究责任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时点。

范围上应包括决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以及决策所产生的后续影响,不仅要强调决策的过程和决策者的责任,还要注重决策的结果和决策的影响。

第四,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应当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同时要确保追究机制的高效和灵活性,以尽快查明事实和追究责任。

第五,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与其他制度密切相关,例如法律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等。

在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其他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整体制度体系,以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全面追究和实效落实。

最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人员培训等方面付出重大努力。

同时,也需要坚持政府服务人民的宗旨,提高政府行政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行政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总而言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公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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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统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局、队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或局(队)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

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统计发展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决定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局、队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市性规范性文件、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局、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不包括会议、出差及调查经费等支出)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其他需要局、队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决策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

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涉及到全市统计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区)统计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

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

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会议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根据其他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

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长、党组书记主持。

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

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

局长、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党组书记授权的其
他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局长、党组书记报告,在得到局长、党组书记授权后可临机处置。

第三章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局、队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统计信息内外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全面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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