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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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最近,某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应当追究该工商所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执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不妥;•执法行为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主体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分别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4.1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

3.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纠正其错误。

如果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特别严重,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纪律处分: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3.行政赔偿: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4.责任追究: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如果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当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1.联系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倭、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局长负责制。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许可或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二)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不告知理由或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三)对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六)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七)进行有偿咨询服务的;(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2008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

为使广大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将自由裁量权幅度的具体计算公式归纳总结后列出,供大家学习借鉴。

自由裁量权公式:1、金额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计算公式如下: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从轻上限金额下限=从轻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5万元至30%×(50-5)+5=18.5万元。

金额上限=从重上限金额上限-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从重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重的罚款范围为50-30%×(50-5)=36.5万元至50万元。

2、倍数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

计算方法如下:[30%×(倍数上限-倍数下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上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下限假设广告费用为2000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000元即为违法所得,从轻的罚款范围为1×2000=2000元至[30%×(5-1)+1]×2000=4400元。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制度大全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制度大全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大全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适用对象全体工作人员二、追究形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工作人员在执法中...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追究程序
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

行业制度行政制度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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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06(0)5
【摘要】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了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刊特刊发全文,以飨读者。

【总页数】2页(P8-9)
【关键词】过错责任;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人员;败诉案件;食品;承办人;行政复议决定;政策法规;行政诉讼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8]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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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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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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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

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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