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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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杨阳陈于宁谭泽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在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执法过错追责程序、消极应对执法过错追责的制约、检察人员责任豁免等方面规定不合理。

本文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增加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完善执法过错追责程序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检察人员豁免制度。

关键词检察错案责任追究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5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环节错案防止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XJ2015C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阳,麓山国际实验学校;陈于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谭泽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8-02如何进一步完善错案追责机制,进而严防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探索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后来为适应时代要求,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追究条例》)正式取代了《试行条例》。

可以说《追究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对于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遏制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践来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试行条例》在第二条就对错案下了定义:“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但是《追究条例》没有对冤假错案下一个定义,导致实践中很多检察院直接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都作为错案,还有的就是按照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错案追究制度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错案追究制度

◆司法天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检察官作为办案的主体,都被赋予了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及其相关的权力,以保障其履行办案职责,从而维护检察权的运行。

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保障检察权的合理有效运行,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具体而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遴选具有良好专业素质、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通过赋予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改变“三级审批制”这一带有强烈行政化色彩的办案模式,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职权配置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相应追责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总和。

2015年的《意见》中指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报请检察长决定移送审议。

这便导致《条例》和《意见》有关追责内容的执行力因为缺少相应的监督主体,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问题科学的定义错案标准,是对检察官追责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中就对错案的定义做了规定◆司法天地蔡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人民检察.2013(14).最高检2007年颁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法过错责任的线索由监察部门负责,如没有监察部门的基层检察机关由政工部门负责。

黄常明.检察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人民检察.2009(20).惠从冰.论司法公信力的构成.山东审判.2010(3).徐昕.纠纷解决和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1.参考文献:[1]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要素.长春大学学报.2004(5).[2]孙谦.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150.[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倪云.严格司法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制与社会.2010(3).(上接第111页)。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mǒu mǒu)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zhuījiū)制度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zǔzhī)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sǔnhài)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fǎguī)、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cuòàn)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huòzhě)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juédìng)逮捕的;(三)对有确凿的证据(zhèngjù)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qǐ sù)决定的;(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0.19•【文号】高检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高检发〔2020〕19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已经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9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由检务督察部门承担。

未设检务督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由承担检务督察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一)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三)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四)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七)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八)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九)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存在诱骗、胁迫等违法行为的;(十一)对已经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有损司法公正的;(十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的;(十六)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司法办案规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某某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国家法律权威的代表,承担着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某某人民检察院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错案的情况,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某某人民检察院应该建立起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错误惩戒与完善改进的目的。

I.错案问题的严重性(一)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错案不仅仅仅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责任的问题,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

因为人生苦短,我们不应该让任何一个人背上无法承受的冤屈。

只有在尽可能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才能让当事人在受到司法裁决时所感受到的,是公正而不是疑虑和不信任。

(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是由其所处理案件的稳定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共同构成的。

如果公众认为某某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公正、不专业的问题,那么其公信力势必会受到影响。

公正的司法环境可以促进一个社会的公平和谐,但是不公正的司法环境,将会深刻地挑战人们对公式以及司法体系的信仰,甚至推动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动态过程发起怀疑。

II.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一)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同时间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为知道如果因为失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处理案件出错会受到惩罚,这自然会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二)促进司法公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努力保障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而司法公正是最基础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司法体制得到根本的改进,总是需要整体的改进景致。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其他司法规定的实际操作相结合,可以完善司法体制,从而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越来越高。

III. 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方法(一)找出错案责任的归属第一步需要定位责任,找出造成错案的具体案件背景及责任状况。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失职失责等造成损害的行为,通过法律和制度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追究和处理措施的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惩罚犯罪和违法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如杀人、盗窃等,法律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如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行政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会追究其行政责任,如降职、撤职、罚款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合同、侵权和其他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专业责任追究:对于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如果在职业中发生失职、疏忽等行为导致损害,相关职业组织或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或撤销职业资格。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正,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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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
(三)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
(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
(一)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的错案,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没有如实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而造成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如实汇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经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定造成的错案,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九、错案责任的调查处理:
错案责任追究的受理、立案、调查程序均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规定,立案由院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查与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罚由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辖权限规定呈报审批。

对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影响,结合其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采取下列措施处罚:
(一)因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差造成错案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提高业务水平,调换工作岗位,扣发本季度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按照《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半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人情关系或收受贿赂,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而办“关系案”、“人情案”,或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错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全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错案责任的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处理结果应在十日内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本人。

十一、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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