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公安机关这也是属于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行政机关了,在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的同时,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也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来负责的,而且在司法体系当中公安机关也是属于最基本的。
公安机关在行使公安职责的时候受到我国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约束的,下面我们就不妨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安机关这也是属于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行政机关了,在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的同时,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也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来负责的,而且在司法体系当中公安机关也是属于最基本的。
公安机关在行使公安职责的时候受到我国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约束的,下面我们就不妨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杨阳陈于宁谭泽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在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执法过错追责程序、消极应对执法过错追责的制约、检察人员责任豁免等方面规定不合理。
本文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增加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完善执法过错追责程序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检察人员豁免制度。
关键词检察错案责任追究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5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环节错案防止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XJ2015C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阳,麓山国际实验学校;陈于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谭泽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8-02如何进一步完善错案追责机制,进而严防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探索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后来为适应时代要求,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追究条例》)正式取代了《试行条例》。
可以说《追究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对于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遏制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践来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试行条例》在第二条就对错案下了定义:“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但是《追究条例》没有对冤假错案下一个定义,导致实践中很多检察院直接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都作为错案,还有的就是按照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在2012年的时候新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新规定里面调整了原来的内容,让程序变得更加完善。
公安机关咋办案中有法可依,也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那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365律师带您了解。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
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煤安监司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09〕2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和《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在系统内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现将上述四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效能。
附件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确认;(三)行政处罚;(四)行政检查;(五)行政指导;(六)行政奖励;(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本委以电子政务公开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予以检查监督,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执法公示制的投诉。
疑难讨论制度1、调处疑难案件前应如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讨论对疑难案件调处的方法、步骤、预防矛盾激化。
2、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
3、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不经请示不得随意解释和处理。
4、对疑难案件调处后要坚持做好回访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预防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作者:陈健徐雯李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国家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建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严和形象,也会对社会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认为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执法司法行为纠错防错、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
关键词错案追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机关作者简介:陈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徐雯,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检务督察室主任;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0-0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八条意见,并就落实司法责任,提出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和课题,值得研究。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检察机关重建及检察官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订检察纪律、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包括1994年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4年颁布实施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之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篇一: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龙源期刊网.cn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作者:陆勇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12期【摘要】本文就某区检察院对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内容,针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易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性,增强了检察干警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意识自20XX年9月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院各执法办案部门结合自身具体业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内容,组织干警学习《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通过及时发现并预防工作中易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不断深化干警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保证干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性,增强了检察干警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条列》实施以来,我院各执法办案部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学习:一、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
为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注重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通过组织学习,大家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认识到检察人员不仅是法律监督者,同时应成为被监督者,各执法办案部门自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活动,并对监督意见认真查找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行为规范化活动。
二、强化对重点、关键环节的执法内部监督。
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加强案件审核把关,强化事前监督,提高办案质量,避免过错的发生。
检察机关大量的执法活动都离不开办案,办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最直接、最具体的执法活动,强化案件审核,确保办案质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从根本上避免过错发生的有效途径,加强案件审核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做到有错必纠,从而达到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目的。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9)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9)《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
第八条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受到暴力袭击的;(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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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
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执法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或者由重大过失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错误的;
(7)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12、由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选优。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3、过错责任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其责任:
(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2)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由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
(4)其他可以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