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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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和服务不力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法治化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错误行为认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认定。

这需要明确错误的事实、成因和性质,并判断其是否构成过错行为。

2. 责任追究程序:一旦行政过错行为认定,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行政人员进行问责调查、听证、证据采集和申辩等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

3. 责任追究结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应该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制裁,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惩处,促使其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

4. 补偿与救济:当行政过错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损害时,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和救济,恢复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总体而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行使权力的必要制约和保证,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公众、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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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2024年,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规定。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加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推动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众利益。

下面将从追究责任的主要内容、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方面,全面阐述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追究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过错行为范围和责任界定。

公务员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等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过错行为将分为不同的情形进行分类,如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等,并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严重情况下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有效的实施机制。

这一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程序,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公平和规范。

具体而言,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处理等环节。

行政机关会结合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对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处理。

为了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制度还规定了追究责任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公务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和复核,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积极的效果。

首先,这一制度能够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规范行为规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知道违法违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追究,会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其次,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追究责任,能够及时纠正和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此外,责任追究制度还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能够为其他公务员起到警示作用,使其遵纪守法,恪守职责,确保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导言:行政机关是国家执行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然而,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中,有时会发生行政过错,给公民和法人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被引入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本文将围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展开讨论。

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或者违反职责,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行为。

行政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等。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 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2.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往往给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让受害人得到赔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形成对行政机关的规制,促使其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疏忽职守等现象的发生。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1. 必要性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必须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

2. 条件合法性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进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者职责。

3. 依法追究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程序和范围。

4. 权责匹配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相匹配,不能过度追究或者不作为。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承担责任。

2.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纪检机构等应当对行政过错进行监督和追究。

3. 受害人和公民法人:受害人和公民法人拥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权利。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受害人报案:受害人发现行政过错后,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____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____,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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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7、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过错责任的。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
1、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程序严谨、处理适当。

2、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市、区和管委会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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