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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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与追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的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等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主动防范、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九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现场勘察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证言等。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的公正、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和证据,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认定,区分轻重缓急。

第十三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降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六条在责任认定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过错情节,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____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____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模、性质和特点,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其岗位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企业负责人应当落实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检修。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

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包括给予企业负责人政治处分和行政问责等措施。

这样的追责制度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责任主体进行调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法律或者行政处分的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的责任事故;(三)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者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实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范围;(三)权责一致,责任明确,责任细分层级;(四)宽严相济,采取差异化的考核措施;(五)经济赔偿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相关措施和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作业过程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予以惩处。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机制包括:责任倒查、责任细分层级、差异化考核、经济赔偿。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机制分为定期考核和事件考核两种形式。

第二条定期考核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事件考核主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环节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奖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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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年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万
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年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年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或重伤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年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年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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