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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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和事故,并确保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和疏忽职守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 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和疏忽职守的;2. 部门主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3. 一线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事故的;4. 业务部门人员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5. 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第八条对于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问题;2. 进行事实调查;3. 组织责任人员进行听证;4. 确定追究责任人员;5. 确定追究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6. 完成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事实调查应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并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条公司领导对于失职、渎职和疏忽职守的情况,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严肃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措施包括以下方式:1. 企业领导对于失职、渎职和疏忽职守的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罚;2. 部门主管对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罚;3. 一线操作人员对于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事故的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降职等处罚;4. 业务部门人员对于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职等处罚;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电力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力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力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八条电力事故责任追究遵循“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九条发生电力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条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以下处分:1. 一次性停职检查3至6个月;2.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以下处分:1. 一次性停职检查2至4个月;2.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以下处分:1. 一次性停职检查1至2个月;2.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连带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责任的,给予以下处分:1. 一次性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情况,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深入推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企业全部员工,包含管理者、员工以及临时工和外包人员。

三、管理标准3.1 安全生产责任分工3.1.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建,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

3.1.2 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应涵盖全员,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3.1.3 各部门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2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3.2.1 全部员工必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含入职培训和连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2.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含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3.3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3.3.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岗位、工作场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2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并订立整改措施,确保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3.3.3 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时应立刻上报,妥当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4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4.1 企业应编制和完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处理。

3.4.2 应急预案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行动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3.5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3.5.1 企业应订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法,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估。

3.5.2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和部门的考核依据,与薪酬、晋升等相关。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电力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当发生事故时,各级员工要根据各自的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罚的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与追究第四条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不同职责的员工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电力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战略、重大安排和重要问题,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电力企业事业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每个事业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业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对事业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各级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对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电力企业的各级员工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要确保个人行为符合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如有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并积极配合整改。

第九条对于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发生事故的,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企业将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流程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电力企业将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责任的追究:第一步:事故调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将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步:责任划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将会追究其个人责任。

间接责任:指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将会追究其管理责任。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电力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设施的核心,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该制度所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电力企业是能源供应的主要部门之一,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包括火灾、电力事故、机械设备故障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保障。

其次,电力企业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其安全生产责任更加重要。

电力企业负责为人民群众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中断供电,还可能造成人们生活的不便。

因此,必须加强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

另外,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自律。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为了规范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可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追究程序。

该机制应包括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立、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责任追究程序的规定等方面内容。

责任追究机构可以由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承担。

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形式进行。

责任追究程序应明确责任追究的起止时间、责任追究的依据和程序、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结果等。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电力安全追责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追责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追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电力生产、输送、配送、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追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责任明确、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电力安全追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电力安全投入,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电力安全生产措施,对电力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电力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报告电力安全事故。

第十条承包商从事电力建设、维修、运行等活动,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故追责第十一条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间接责任是指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领导责任是指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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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一)批评教育。

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

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发生较大事故(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隐瞒事故的处罚(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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