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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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追责和惩处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追究责任的原则1.失职追究原则:对那些因失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等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那些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使用不合格设备、擅自改变工艺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事故职责追究原则:对那些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技术责任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追究责任的主要措施1.行政处罚:对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经营等。

2.刑事责任:对那些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特定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民事赔偿: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4.责任落实: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职业责任,包括记入个人职业素质档案、禁止担任相关职务等。

三、追究责任的监督机制1.法律监督:相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审理和执法,确保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监督检查: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3.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舆论监督,推动相关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四、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____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

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____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____%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____起(含____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____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1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____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____组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总则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第二条奖励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____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____元—____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处罚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严重违____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目的全面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全面落实和风险的有效防控。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四、责任划分1.公司领导层:负有最终责任,应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明确资源投入和责任分工,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经理: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制定并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3.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解决。

4.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追究责任1.公司领导层: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公司领导层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后果严重,将依法追究领导层成员的刑事、民事责任。

2.部门经理:对于本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果部门经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后果扩大,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班组长:对于本班组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果班组长未尽到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工作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4.员工: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存在安全责任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六、监督与检查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

七、奖惩机制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安全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事故隐瞒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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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促进责任制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照《中共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区属各科室、合同包单位必须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职责,建立职责明晰、管理层级明确,层层压实责任的责任体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条工区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一层级对下一层级的责任追究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下级单位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工区及所属各科室、合同包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虽然未造成事故,但给工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的。

(四)事故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被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问责、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级等的。

(六)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安委会认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工区各科室及成员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岗双责”职责,应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发生事故经查实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或有其它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承担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及处理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已由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以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为准。

无政府调查报告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发生事故或该行为的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和工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按调查结论,经派出调查组的单位批准后认定责任。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上一级单位确定。

工区层级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工区长牵头,工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可邀请上一级派相关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主要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和间接原因,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意见和处罚措施。

第八条工区负责对其管理的部门、合同包单位及人员进行追究。

第九条由政府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按政府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政府没有调查结论的,由发生事故的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和工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的调查报告,需经派出单位批准。

对单位的追究,由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对人员的党纪政纪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负责;对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工区负责。

第十条政府调查报告若只认定某一管理层级的其他责任人员,而未认定同一管理层级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则由相应层级的独立法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第一责任人按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被调查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调查单位,应将政府、部门或单位的调查报告在接到或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被调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按本单位职权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情况,连同相应痕迹材料,报送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有政府调查报告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将按本单位职权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情况,连同相应痕迹材料,报送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定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定依据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独立法人层级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有关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独立法人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的原因涉及集体责任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做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持不同意见的除外),其中职务最高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不采纳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未按法定或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由决定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层级。

工区对辖区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科室、合同包单位对承担业务负主体责任。

责任追究的层级为:事故现场合同包单位、工区、项目部及上一层级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五、责任追究方式第十五条对科室、合同包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一)诫勉谈话、约谈;(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五)经济处罚;(六)降低信用评级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有:(一)诫勉谈话、约谈;(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检查;(四)通报批评;(五)扣减绩效工资、奖金以或罚款;(六)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七)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八)降职;(九)撤职;(十)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负有主要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政府有关部门已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的,按调查报告意见执行。

属于单位组织调查的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应予追究责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同时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由单位组织的调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相关责任人确已向上级提出报告或以其他方式提出建议而未采纳的。

(三)相关资料、相关文件能证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职尽责的。

六、责任追究及处罚标准适用第二十一条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的事故。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可参照《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国家分类标准》认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3人以下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的处罚。

(三)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1%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5%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4%的处罚。

(三)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的处罚。

(四)对事故发生最低层级独立法人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10%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8%的处罚。

(三)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6%的处罚。

(四)对发生事故最低层级的独立法人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约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单位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发生10人以上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处罚。

(三)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处罚。

(四)对发生事故最低层级的独立法人单位处70万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免职;对责任单位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发生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重伤事故,由发生重伤事故最低层级独立法人单位负责调查和追究。

发生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重伤事故,由发生重伤事故最低层级独立法人单位的上一层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等级划分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重伤事故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原则上按政府调查报告认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0%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8%的处罚。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处罚。

(四)单位和被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六)对发生事故最低层级的独立法人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处罚。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处罚。

(四)单位和被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对发生事故最低层级的独立法人单位处7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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