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各级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2、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其它给矿井安全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失控事故
二、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呈报、调查、处理
事故呈报、调查、处理按《伤亡、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O
四、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1、职工违章、违标作业造成事故,追究其岗位责任。
2、保安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或制止职工违章、违标行为的,追究其管理、监护责任。
3、干部违章指挥、管理制度有漏洞、管理失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4、互保、联保、群监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其群监责任。
5、因规程、措施全面性、严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失效的,追究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有关人员技术责任。
6、单位领导日常安全思想教育不力的,追究单位正职责任。
7、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4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模、性质和特点,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其岗位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企业负责人应当落实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检修。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
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包括给予企业负责人政治处分和行政问责等措施。
这样的追责制度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根据责任主体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法人、独立工作单位等组织承担的责任;主管部门责任是指主管部门在生产安全监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个人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等个人的责任。
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责任程度,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措施: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包括公安、监察、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协同合作,确保责任追究的有效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责任意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企业、单位等法人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求企业、单位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2.《刑法》:“过失犯罪”章节对过失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等情形进行规定;3.《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适用于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4.《公司法》:确立了法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对法人单位进行处罚的特殊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对象1.安全生产主体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如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3.监管部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如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4.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方式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刑事处罚:对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3.经济责任追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如罚款、赔偿等;4.行政问责: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如诫勉、警告、撤职、降职等。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实施原则1.全面公正: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偏袒、不包庇;2.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从严惩处,以倒逼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管理;3.效果导向:强调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预防为主;4.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者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责任不落实、未能尽职尽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未及时处置,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事故发生时,如果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援、处置事故,或者未能落实监管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事故后续问题未能解决,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4.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等,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续问题未能解决,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责任人,根据
其责任的轻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追究主体:
-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2. 追究方式:
- 警告;
- 罚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 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 拘留;
- 吊销许可证;
- 追究刑事责任等。
3. 追究标准: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但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伤亡事故或安全事故,但情节比较轻微的,依法进行告诫、警告等教育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厘清责任,促使相关责任人改正错误,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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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
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