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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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归属与承担1. 若因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的变动导致过错,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需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2. 对于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造成过错,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若引发过错,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4. 若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不实、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案件承办人需负主要责任。

5. 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若主持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后造成过错,则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6.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导致过错,复议机关需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与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注重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上述方式可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责任感,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定义与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三)行政过错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3. 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冲突的;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 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追究的;8. 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搞“吃、拿、卡、要”的;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隐瞒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农业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执法过错,这不仅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者违法执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明确责任,促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能够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让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执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

再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执法过错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通过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最后,有助于树立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农业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农业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明确农业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

一般来说,农业行政执法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法定职权实施执法行为。

例如,执法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比如,在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

3、适用法律错误。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或者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选择错误,导致处罚不当。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执法决定,导致事实错误。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执法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违法执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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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错并决定纠正的,应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及认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作出改判决定的;
(二)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人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四)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的内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五)执法时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馈办理错误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九)越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野蛮粗暴执法,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二)在处理举报案件中,透露举报人情况造成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在处理案件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而给予登记的;
(十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十七)巧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的;
(十八)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替其他处罚的;
(十九)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识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的;
(四)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执法过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
(八)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八条有下列情之一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一)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
(三)利用职权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四)违法失职行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渎职、失职,出现过错的。

第九条负责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的人员对出现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因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或不按程序办理,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三)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所犯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暂停执法活动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和开除公职;
(五)构成犯罪,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当事人不服政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所在科室或单位亦不得评为先进。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局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过错进行审查认定,确定其性质和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作出结
论;
(二)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材料整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凡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人或其所在单位及时主动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接报单位(人)或被检查单位(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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