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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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完善相关制度规划,统筹安排依法行政工作。

2013年1月16日,市局印发《XX市烟草商业系统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随烟办〔2013〕6号)。

1月26日,市局印发《XX市烟草商业系统2013年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方案》(随烟办〔2013〕8号)。

制定《2013年全市烟草商业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XX市烟草系统法规工作全面进入“深水区”实施方案》。

5月8日,市局召开全市烟草商业系统法规工作会议,传达各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重点。

把继续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理念,围绕依法行政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寻求提升管理手段、工作模式转变作为切入点,努力解决基层基础管理短板,力争依法行政工作争先创优。

(二)加强法规队伍建设,着力夯实法规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各级法规队伍建设。

市局大力调整充实法规力量,把学法、懂法、守法人员选调到市局机关、各县级局法规工作岗位。

加强法规人员执法监督和合同审核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法规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法规工作制度,细化法规人员职责,加强法规工作考核,充分发挥法规部门职能作用。

二是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按照烟草行业要求,市局要求所有县级局均需聘请法律顾问,不断完善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统一法律顾问咨询费标准,理顺法律服务流程,加强与法律顾问的协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员法制意识。

深入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烟草行业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每季度集中授课,邀请省委党校教授辅导授课,就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内容进行讲解。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9、超越职权或滥权进行处罚的;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

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民权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嫌违法烟草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精神印发《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1]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联系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级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所属企业(包括烟草系统控股的多种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对下列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重大因工伤亡事故;(二)特大、重大火灾事故;(三)特大、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五)放射性危险品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六)特大、重大内部刑事治安管理责任案件;(七)其他特大、重大安全事故。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执行国家有关事故等级标准。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背景烟草专卖局是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烟草专卖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何在出现错案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成为烟草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制度建立背景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具体情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约束和追究,促进烟草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内容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内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等。

制度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2.审核案件应及时、公正、严谨,数据准确。

3.依据责任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追究责任1.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人员,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或处罚。

2.对于管理不善、管理失效,导致错误发生的人员,烟草专卖局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追究流程1.经发现烟草专卖局产生错误,应由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并成立调查组。

3.调查组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并收集有关证据,查明错误原因。

4.根据不同情况,烟草专卖局应进行处罚和处理。

如涉及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制度评价通过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局能够规范自身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责任约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可促进政府机构透明化、公开化进程,增强领导者的职业道德和管理意识。

全面贯彻本制度,必将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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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

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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