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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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当司法工作人员明确知道自己的错误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会被追究责任,他们会更加慎重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这有助于减少因过失或故意犯错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其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修复冤假错案的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判决,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纠正错误,及时修复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强化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效投诉和维权的渠道,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

最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

通过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可以发现和解决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执行力。

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要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即要确定何种错误行为才能构成错案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机构。

其次,要确保责任追究的程序公正、透明。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提出申诉或投诉,并对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要确保不以罔顾法律、误判真相的方式随意追究责任。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对因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恢复尊严的行动。

在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培训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正文:----------------------------------------------------------------------------------------------------------------------------------------------------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99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6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199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

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行政监察机关应予以查处。

第二章追究机构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办法;(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行政执法错案;(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和处分的建议;(四)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错案追究制度范文

错案追究制度范文

错案追究制度范文首先,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多个层面的措施来实现。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来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调查和追究。

这些机构或委员会应由具有司法背景和法学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以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冤假错案。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错案申诉机制,允许个人或组织对被判决的案件提出申诉,并提供透明、公开和公正的程序来审查和处理这些申诉。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法律应规定冤假错案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以确保错案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和统一、其次,法律应规定错案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留、证人的传唤和审查等。

此外,法律还应规定冤假错案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冤人员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

另外,错案追究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首先,需要与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需要与司法监督机构和媒体合作,及时曝光和纠正冤假错案,增加公众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还需要与监狱和相关救济机构合作,提供相关的援助和支持,以确保错案受害人得到适当的救济和帮助。

在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可能存在一些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干扰,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无法得到有效追究。

其次,由于证据的丢失和证人的难以找到,有些冤假错案可能很难查清真相。

最后,错案追究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能会对司法资源产生一定的负担。

综上所述,错案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建立独立机构、完善申诉机制、加强法律保障、加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等措施,可以较好地实施该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克服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第三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根据违法审判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认识态度、危害后果等分别情况做出处理;第五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情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六条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负责根据查清的违法审判事实、情节,对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出处理决定;第七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由副院长赵怀亮兼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室、政治处、审监庭、研究室、立案、刑、民、行政、执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院长监督的规定,由院长授权,代行院长监督权中发现并初步审查问题的职能,对有问题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负责审查,分清责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时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处理;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八条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私自受理和审判案件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信,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或者故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不采限证据保全措施,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三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接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等方式收集证据的;四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七非法干涉办案人员或执行案件的;八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故意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十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十一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十二办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适用缓刑、免刑不当的;十三办理民事、商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错列或者错误追加当事人,漏列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将有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未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在采取、解除诉讼保全,强制措施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者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或者擅自收取其他费用及截留、挪用当事人过付款物的;违反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越权受理案件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或者撤销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十五办理执行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执行对象错误,造成执行回转的;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超标的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予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不应执行而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责任区分第九条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一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二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抗辩不予理睬的;三规避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明显不当,且行为人不能充分证明自己非主观故意的;四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发现或指出后,能够纠正而不纠正的;五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其他情形;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1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力或财产权利,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的;2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中者自杀死亡等恶性事件的;3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法院形象的;第十条承办人故意违法审判或者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期办案情节严重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否定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分别由批准人或审核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审判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审判长承担责任;审判长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判长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违反审判程序的,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一条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评议、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由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人承担责任;由于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误导而同意作出错误结论的,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但明知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故意误导而同意其意见,或者合谋、串通、左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结论的,以共同故意违法审判处理;第十二条因鉴定人出具鉴定不正确或者记录人记录不正确,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由鉴定人、记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追究程序第十三条违法审判责任人由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第十四条监察室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及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手续会同政治处办理;第十五条审监庭负责及时向监督委员会通报案件检查情况,检查有无违法审判线索并对下列案件进行检查: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二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三本院对中级法院改判不服的案件;四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五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违反审判责任的案件;纪检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的党纪处分;政治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非政纪处罚;调研室负责对审判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失误教训,推广审判经验;立案庭负责从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中及在受理上诉、申诉时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及时提供,配合监察室做好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工作,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跟踪调查工作,并对超审限办案人员提出警告并曝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庭负责总结改判、发回重审和裁定改变决定的案件,检查发现违法审判的线索,并及时向监察室提供;执行庭负责检查有无违法执行的情况和线索,并及时向监察室提供;各庭室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相互协调、配合,发现违法办案线索要及时报告,并如实提供材料,隐瞒不报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十六条监察室接到有关单位提供的违法审判线索登记表后对院领导交办的违法审判线索,由监察室协助填写违法审判线索登记表,对收集到的违法审判案件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的,向交办的院领导或线索提供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认为属于违法办案的,应填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提出拟追究意见,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同时将审查结论通知被追究责任人及其所在庭室负责人,给其机会让其进行申辩;在申辩时由监督委员会成员和被追究责任人同时参加,听取申辩意见,确认事实是否属实;第五章违法审判责任的调查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问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应将结论通知责任人,并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中予以注明;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对案件本身的错误,由审监庭按法律程序解决;违法审判责任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的,由审判委员会将该案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第十八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负责立案调查工作;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如发现违法审判案件后,应组成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第十九条违法审判案件调查小组有权对交办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查,有权找违法审判责任人谈话,要求其协助查清问题;有权向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调查小组要详细查明违法审判的原因、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错态度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违法审判案件调查小组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二个月内处理完毕,写出调查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经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十一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提议召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对违法审判责任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据此填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查处情况登记表,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责任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违法审判责任人的追究,应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决定,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一对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分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二对违反政纪的,由监察室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分情况报院委会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三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四对违犯其他规章制度的,由政治处视情节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以下组织处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资格、诫免、黄牌警告、取消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资格、调换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辞退;第二十四条对徇私枉法办案的;或者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除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受以下非政纪处罚:一一年内办错一案的,扣发本人全年岗位津贴,取消所在庭、科、室、队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并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二一年内办错两案的,除适用前项规定外,按有关规定免去责任人行政职务或者审判职称,并限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调离法院,三个月内只发生活费,逾期调不出法院,法院予以除名;第二十五条在审判工作中因失职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有过错的,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非政纪处罚:一一年内办错一案的,责令写出检查,点名批评,扣发本人六个月岗位津贴;取消所在庭、科、室、队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审判长承担相应责任;二一年内办错两案的,责令写出检查,扣发本人全年岗位津贴;对责任人调换其工作岗位,并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三一年内办错三案的,责令写出检查,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免去行政职务或者审判职称,离岗培训六个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审判员长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应受以下非政纪处罚:一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一件者,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资格,在公告栏内黄牌警告;二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二件者,扣发本人三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在庭、室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取消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三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三件者,离岗学习三个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若考试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审判职务;第二十七条凡未经批准逾期未结案件,一律在公告栏曝光;第二十八条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一有索贿受贿、吃请收礼行为的;二私自改变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决议自作法律文书的;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不如实向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汇报案情的;五有意歪曲事实真相及主要情节的;六有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的;七错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错案责任认识态度不好或不配合调查的;第二十九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负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处罚;执行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负错案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错案显著轻微的;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三错案发生后,能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非政纪处罚: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第三十二条凡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评选先进、优秀及立功受奖资格;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已被授予荣誉称号及受奖励的,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销;第三十三条因违法审判致使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小组有权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章职责范围第三十四条审判委员会:依照违法审判事实,负责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违法审判责任人是否有责任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第三十五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委员会,由党组成员、分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审监庭、立案庭、刑、民、行政、执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在院长授权下,代行院长监督权发现并初步审查问题的职能,对有问题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负责审查、分清责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时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处理;负责违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三十六条审监庭:负责对下列案件进行检查: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二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三本院对中院改判不服的案件;四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五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案件;对上述案件,如发现有违法审判的,应查清违法审判的事实、情节,及时向监督委员会通报案件检查情况;对发现的执法不严,违反审判程序、裁判不公等问题向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审监庭有权调取、查阅有关案件的卷宗,要求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说明案件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第三十七条监察室:积极与案件督察室配合,及时提供违法办案线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审委会出具的违法审判确认的事实与结论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对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进行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本院各审判庭执行×××人民法院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公开违法审判追究情况,教育干警公正司法受理被追究责任人的申诉及复查工作;第三十八条政治处:如需给违法办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工作调查,撤销荣誉称号,降给降资,给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政工科和纪检组共同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本级法院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具体内容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具体内容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具体内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是指法律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建立一套严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办案质量的好坏和责任的承担进行全面、终身负责的制度安排。

同样,对于已经发生的错案,也要进行倒查,以便查清真相,追究责任,保护无辜。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1.案件定性:在办案过程中,要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无误。

案件定性错误导致的后果将由办案人员进行承担责任。

2.证据收集:对于案件关键证据的收集,办案人员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以确保案件的理性和公正。

3.程序执行:在办案程序的执行上,办案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违背法律规定进行一些非法操作,以防止程序错误导致的案件处理错误。

4.办案记录和报告:办案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告要准确、完整,记录中应有办案人员意见和行动,并保持完整。

5.犯罪嫌疑人权益: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对待犯罪嫌疑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案件结果的偏颇。

6.办案通报:对于办案结果,进行全面、准确和及时的通报,向公众公开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回应各方疑问。

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1.错案发现:当有可能存在错案的线索或相关申诉、控告反映时,要立即对此进行重视并开展调查。

2.错案定性:对于发现的错案,需要准确判断,并尽快进行定性处理,为后续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3.错案调查:对于发现的错案,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调查,查清案件处理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错案责任追究:对于查明的责任问题,要进行严肃、公正的追究,直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并要确保被错案冤狱者得到公正补偿。

5.错案纠正与预防:对于纠正的错案,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赔偿,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错案再次发生。

6.错案通报和公开:对于错案的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

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7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Law enforcement fault accountability system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员工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此制定。

1.执法人员办理案件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承办案件的责任人和审批人为责任人。

2.因责任人的行为造成错案,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向组织上交书面检讨材料。

3.因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而引起行政赔偿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5.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过错谁负责、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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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办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制度。

三、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

四、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应追究责任:
1.违纪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按党纪、政纪条规,办案人员应当建议转立案而没有建议立案,或不应当转立案而建议立案的;
2.移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关程序严重违背规定,应予重新调查取证的;
3.故意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致使违纪人员窜供、案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4.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的;
5.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手段,进行诱供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确,所提出的处分建议与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7.案件审理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8.其他因办了错案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错案追究的责任划分:
1.在案件检查环节,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调查组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案件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2.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参审人员负次要责任,案件审理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六、凡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错案性质、事实、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承办案件检查或审理工作;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调出纪检监察机关;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运用。

七、凡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室有2人次以上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八、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年终室和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奖惩各室和个人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错案的最后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在执行。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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