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一套明确的规定和机制,旨在强化员工对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责任明确、工作绩效公正、奖惩分明”。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在岗位上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坏直接与员工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挂钩。
通过追究责任,能够使员工更加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
责任主体包括个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承担的责任,包括任务的完成、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对员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通过考核评价、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等多种形式来进行。
对于履行职责得当、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激励和奖励;而对于不尽职、工作不达标的员工,则采取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惩戒措施,甚至可能对其进行承担责任的追究。
再次,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
信息反馈机制是指将员工对工作的评价、问题反馈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给上级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机制是指将工作责任的追究与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审计制度、内部控制等措施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责任追究的有效实施。
最后,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注重平衡和公正。
一方面,要确保责任的追究不过于苛刻和武断,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个别员工,而要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要确保责任的追究是公正的,不能对一些员工宽松,对另一些员工苛刻。
只有平衡和公正,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起到促进工作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保持平衡和公正,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员工的潜力和能力,提高整体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对工作失误、过失等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本制度是一种权力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在组织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下面就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机制、制度建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1、减少工作失误和违规行为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减少员工工作失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如有责任之人不承担相应职责和后果,往往会导致员工在工作中的不认真和缺乏责任心,进而加剧工作失误和违规现象的发生。
2、推动工作积极性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推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如果企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则员工就不会对工作有明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出现工作失误时也就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保障,员工就会增强自己的工作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创造出更多的成果。
3、提高工作质量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工作质量。
如果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来推动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就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过失、失误和疏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和责任追究,从而督促员工更加认真地对待工作。
二、实施机制1、职责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流程,制定岗位职责书,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的履行责任人,并明确所要追究的责任范围、层级和标准。
2、追究严格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追究制度,不同的错误情况要有针对性地设定不同的惩罚措施,制度普遍有停薪留职、降职调整、处罚款、按月扣除一定比例工资、停职、开除等。
3、程序公正对于工作职责追究的情况,应当通过程序,确立重要人员的工作和职责,并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要在程序上公正、公开、严格地处理事情,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制度建立1、工作责任制度的编制与审批在制定工作责任制度之前,应当充分调研,并制定科学、合理、可行、全面的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具体流程,并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承担后果的方式。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追究的条件、追究的方式、追究的程序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全体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原则是以结果为导向,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及重要程度,将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附带责任,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追究。
第八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事实验证、程序合法等原则。
第三章追究的条件第九条职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明知存在工作风险而不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工作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中故意隐瞒、报道不实或者骗取财物,侵吞单位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业务规程,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作中泄露单位机密,破坏单位形象或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以欺骗、贿赂、胁迫等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单位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章追究的方式第十四条追究工作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五条职工在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十七条如果职工对所追究的结果不服,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起申诉。
第五章追究的程序第十八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被追究责任的职工享有合法权益。
1.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有书面报告,并说明追究责任的事实、依据和结果。
2.被追究责任的职工应当在被追究之前享有辩解和申辩的权利。
3.追究工作责任的决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及时、公开、公平。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模板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工作,是指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时限等。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第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二)初步核实;(三)立案调查;(四)的事实和证据;(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六)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立案调查应当由两级以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责任追究工作的决定和执行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作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____”、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2、因____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2、违____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责任追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责任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直接责任人员;(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追究程序和办法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一)调查核实;(二)责任认定;(三)处理决定;(四)执行决定。
第七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办法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岗位;(五)降级或者撤职;(六)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工作责任追究由本机构领导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责任追究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及时进行,对涉及的人员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人员,并载明追究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措施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申诉和监督第十一条被追究人员对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追究人员。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工作的性质、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等因素,对员工的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并实施追究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推动员工履行职责,促进工作的高效进行。
一、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明确工作责任。
制度明确了员工在岗位上的职责,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减少工作混乱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2.激发员工积极性。
工作责任的追究制度使得员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管理行为。
制度对管理者的工作责任和权责进行明确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减少管理者的随意性和任性行为,提高管理的科学性。
4.加强监督管理。
通过追究工作责任,实现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防止工作中的偷懒、敷衍和不负责任等现象的发生,提升工作质量。
二、追究和实施方式1.评估和考核。
制度应明确采取定期的个人绩效考核、项目进展评估以及员工职业能力评估等方式,对员工的工作责任进行追究。
2.违纪处罚。
对于履职不当的员工,应根据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和处罚措施,如警告、停职、降职甚至开除等。
3.培训和改进。
对于工作责任不明确或不清晰的情况,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以确保工作责任的有效履行。
三、制度的要素和设计1.明确工作职责。
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使员工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2.责任追究机制。
制度应设立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对员工的工作责任履行进行监督和追究。
3.奖惩机制。
制度应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工作承担责任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责任的员工进行纪律处罚。
4.监督机制。
制度应设立监督机制,通过上级领导的监督和同事的互相监督,确保工作责任的有效履行。
四、执行和涉及方面制定和执行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涉及到以下方面:1.企业管理层。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____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____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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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第六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第七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责任追究原则第八条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执行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责任承担第十二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第十七条种类(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留用察看、停职;(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追究程序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