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下的税收执法监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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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 / 作者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办法》的核心在于“备案管理”,本期华税律师将就“审批管理”与“备案管理”进行分析,为企业把握实务操作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此次《办法》的发布,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并明确,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此次《办法》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

一、审批制:实行全面审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等方式,准予减免税、认可其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行为。

其实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其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审批管理属于事前管理,且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加之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为纳税人所诟病。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败诉、行政赔偿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

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当前摆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税收执法风险引起的税务干部“落马”、税务机关“赔款”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目前,尽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的意识较之以前不断增强,但在税收征、管、查等各个执法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执法风险,致使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威胁着税务干部的人身安全和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因此,笔者就新形势下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含义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风险具体指侵权和渎职带来的风险;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所带来的执法风险;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地方涉税违规文件不抵制、不报告所带来的执法风险;执法程序不严谨和执法随意性带来的执法风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直接带来法律责任,因此也将税收执法风险称为法律责任风险,并区分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和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意义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

随着经济形势风云变化、产业结构大幅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革,当前税收征管对象更趋复杂,税收征管任务更加繁重,过去经验式、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必须依靠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的征管。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研究报告(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005年4月11日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张文泉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自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和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了多方面实践和理论探讨。

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税收执法监督与税收信息化相结合,科学划分岗位职责,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了依法治税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对税收执法权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

其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通过健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税收工作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法律内在要求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特征之一就是从属法律性,即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有法律依据。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税收稽征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要确保税收执法权依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行使,必须以健全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加强监督制约的要求,是法律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要求。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其中控制职能是为确保目标实现而对行为进行的“衡量与矫正”。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作者:赵轶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4年第01期摘要:税收优惠是重要的税制要素之一,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客观的局限性。

对现行税制中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和改革,有助于克服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发挥其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优惠;缺陷;完善思路一、税收优惠的作用税收优惠在政府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一)优越性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

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政策工具,发挥着调控经济的作用,体现着财政的三大职能。

1.资源配置宏观资源配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区域间的均衡配置和部门间的均衡配置。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目标,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出发,引导要素流向落后地区,优化该地区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对某些鼓励发展的产业进行激励和扶持,引导资源流向这些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收入分配收优惠能够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对低收入者减免税,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3.稳定经济对流转税实施税收优惠,可以降低商品生产成本,增加商品生产者的净利润,扩大再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总供给;对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他们的投资和消费能力,扩大社会总需求。

因此,税收优惠能够平衡社会总供求,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二)局限性税收是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但它并非是万能的,而是存在着客观局限性。

1.减少了财政收入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势必会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减轻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将部分税收利益让渡给纳税人,减少了税收收入,从而缩减了财政收入规模。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2024年,通过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挑战。

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可能是税务部门的执行不力,亦或是纳税人的违规行为。

无论问题的原因如何,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总结经验,以改进税务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我对2024年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一些思考和总结:首先,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不一致。

这种情况导致了税法的执行存在漏洞和困难。

在某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和法律机构之间存在分歧,导致案件处理时出现困难。

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修订和统一,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其次,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执行能力也亟待提高。

在审理案件时,我经常遇到一些案件被拖延或无法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负荷过大、人员不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以确保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第三,纳税人的违规行为在税务案件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某些纳税人可能通过偷税、逃税、虚报等手段,违反税法规定。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和诚信原则。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最后,我还发现了一些关于税收征管的问题。

例如,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足,导致数据的管理和分析能力有限。

此外,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仍然存在障碍,导致征管工作的不顺畅。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以便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综上所述,2024年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我们提出了重要的思考和总结。

我们应该加强法律规定的修订和统一,提高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执行能力,加强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协作机制。

税收执法环境思考

税收执法环境思考

税收执法环境思考税收执法环境是指与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秩序维护和税收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间接地影响或者作用于税务管理活动的主客观因素的总和。

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对于促进税收执法职能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良的税收执法环境必然使税务管理工作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税收执法面临新的环境和形势。

下面,从内外两个层面就当前的税收执法环境作些探析。

一、税收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外部环境1、地方政府干扰税收执法。

一些地方政府经常是口头上要求严格执法,而实际上常以环境宽松为名要求执法部门放宽政策、降低条件,疏于执法。

当前,主要表现为三大方式:一是干预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

当税务稽查部门对地方一些重点发展企业和引资项目的企业例行检查或根据人民来信加强举报案件检查时,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常以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加大引资开发为由,对税务部门施加压力,以行政手段干涉税收执法、阻挠税务稽查,忽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

二是随意调度税务部门参与各类专项整治。

如,地方政府在集中力量进行环境整治、房屋拆迁行动中,常会要求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这样会给税务检查人员客观公正执法带来难度。

三是混淆职能,以“服务型”大帽子影响税收执法。

一些地方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强调服务而忽视管理,过分要求税务部门立足于为企业服务,从事一些不该做、做不好、做不了的工作,导致税务部门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出现一些“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2、公民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

尽管普法宣传活动已经开展到第五个五年计划阶段,但公民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离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缺乏纳税的自觉性,缺乏依照税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执法难度。

当前,特别是一些纳税人一方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方设法偷、逃、骗税,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因害怕报复而不敢直接诉诸法律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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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下的税收执法监督思考作者:马念谊黄浦林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7期【摘要】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税收优惠普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从对基层税务部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检查情况看,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特定行业的发展、助推企业创新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备案制下的后续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简要分析了在税收优惠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备案制税收执法监督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税收优惠普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需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备案资料,而不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

在“放要彻底且有序,管要规范且有效”的工作思路下,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加强备案资料的审核、重视第三方信息印证、防范税收管理漏洞等问题,是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对税收优惠后续管理的聚焦所在。

一、税收优惠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一)限制性行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产业导向性,并非所有的行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如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纳税人就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农林牧渔业项目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限制行业和禁止行业的判定依据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2011〕9号),但由于该《指导目录》涉及的行业众多,且又有其他前置条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易成为税收优惠管理中的“盲区”。

在税收优惠检查中,发现部分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纳税人违规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易滋生税收执法风险。

如,白酒生产行业属于国家禁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但由于税务机关未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税务登记系统中的行业明细进行关联,不能提前识别、筛选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并预先告知,易出现白酒生产企业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象。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存隐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因加计扣除涉及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对复杂,企业擅自扩大研发费用扣除范围,而税务人员对备案资料审核不严,形成管理漏洞等因素造成的执法风险。

根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然而,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不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在研究开发项目已经完成且产品已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制造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事后监管不到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查转为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对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特定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管理中,由于第三方信息获取不及时、数据分析不充分、对减免税政策适用的监督检查不严等因素,也伴生了新的执法风险。

如某市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内外部信息比对,发现所辖的A企业被环保部门单次处罚5万元,但仍获准办理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累计退税200余万元。

究其原因,是A企业辖区税务机关缺乏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严格落实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经营情况缺乏事后监督检查,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情形。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后续管理存疏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助推企业的创新动力并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但是,在税收执法监督中发现,一是部分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等材料不齐全,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税收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二是部分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格证书》已到期,不再属于高新企业,但是依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管理流于形式,缺乏与科技部门的信息交流,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也未组织开展审核,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工作存在疏漏。

由此可见,若税务机关后续审核不及时,使部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标准的企业经报备也享受了优惠政策,将给税收征纳双方带来风险。

(五)未将税收优惠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愈发受重视,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从2015年起,税收优惠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将不能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专项检查中,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名单,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相比对,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但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从当前税收优惠管理的现状来看,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对税收优惠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的政策理解不透彻,甚至个别人员还不知晓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风险。

纳税人前来办理退税时,由于税务人员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查询,就直接为其办理了退税,导致税收执法出现纰漏,易造成税收流失。

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内控机制的执行力有待提高,对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管理缺乏内部控制疑点指标,易出现管理真空,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六)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监管不严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是具有多重限制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后续文件较多,易出现执行偏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规定,只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在税收优惠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时,没有从减免主体、减免时限和减免事项等多个限制条件进行判断,不能及时发现部分原符合条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改变企业性质后,仍错误地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D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未将涉及机构类型变化的重要资料《金融许可证》向税务机关报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企业改制的信息。

D公司在隐瞒机构类型变化的情况下提出退税申请,而税务机关在审核其备案资料时未能认真核实企业类型和行政区划这两个关键信息,仍沿用原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错误地为其办理退税。

(七)代征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2016年“营改增”后,出租住房的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基于税收新政策执行初期可能易发税收执法风险,对代征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通过查看申报表、代开代征资料和开展实地核实,发现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优惠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代征中,虽然减按1.5%的优惠征收率,但未执行对纳税人减免幅度更大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即出租房屋取得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的增值税小规模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是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代征,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症结分析(一)税务人员业务知识储备不足,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从2015年开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削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努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逐步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便捷度与体验感。

随着税收优惠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放松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出现“放”而不“管”的现象,忽视了税收优惠管理中的税收流失与税收执法风险。

一方面,一些税务干部认为备案制下的税收优惠事项是纳税人的责任而忽视放任,放松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综合知识储备不足,加上监管手段的制约,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错误。

另一方面,在后续管理中,存在税务人员主动钻研业务意识不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透彻,仅仅机械地应对推送的疑点,对税收风险点消除情况的审核不够深入、细致;同时对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工艺流程等情况也不甚了解,容易导致执法风险,造成税收流失。

(二)税收政策宣传欠精准,重共性轻个性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繁杂、形式多样,政策更新比较快,而部分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存在实际困难。

一方面,由于纳税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到位,理解错误,容易出现对税收政策的无知性不遵从。

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宣传过程中较多注重宣传广度,较少关注纳税人的个性需求,缺乏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易出现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未能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的问题。

(三)第三方数据信息缺失,制约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管理中,由于第三方信息获取不及时、不全面、数据分析不足等因素,伴生了新的税收管理风险。

一是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与发展改革、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尚未健全,对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尚处于零散、碎片化的状态。

同时,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信息不够及时、全面,制约了税收管理的质效。

二是数据的深度分析不足。

由于第三方信息提供主体分散、标准和口径不统一,导致税务机关对第三方数据的利用率较低,难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风险指标体系,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资料进行真实、完整、全部的比对,不能有效防范、消除税收优惠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

(四)税收优惠后续管理不到位,存在执法风险一是,关键性的备案材料缺失。

在税收优惠的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税务机关留存的减免税档案资料存在资料不齐全或者纳税人没有报送齐全相关资料的情况,甚至缺少能够证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关键性资料。

如,因改制申请免征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的纳税人缺少《契税纳税申报表》、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等关键性资料。

二是,税收优惠备案审核不及时。

主要表现在大部分税收优惠事项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由于后续管理不到位,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进行备案资料的审核或实地核查,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或是一些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从而给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带来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

三是,岗责衔接不顺畅导致后续管理缺位。

税收优惠改为备案制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在后续管理应采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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