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土地矿产,决定书)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7.02•【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2016年)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2016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 Hale Waihona Puke 煤安监____先保处〔 〕( )号
_____________:
我局(分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你单位(或个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煤安监_____先保〔 〕(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管理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纸安全监察[2016]第1123-2号兴源煤矿:我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根据盘县2016年11月15日全县安全生产调度会要求,对你矿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你矿有下列安全隐患或问题:“1、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转,未编制单机运转的应急预案”等共计13条。
详见兴源煤矿2016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
针对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煤矿加快2016年10月27日第三方专家组检查存在隐患或问题整改力度;2、责令煤矿根据本次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限期于2016年12月2日前整改完成,经煤矿矿长组织验收合格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公章)2016年11月23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安全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页第1页。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兴源煤矿检查场所:地面部分资料及井下111702采面、111402采面。
检查时间:2016年11月23日8时40分至2016年11月23日12时10分。
检查情况:1、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转,未编制单机运转的应急预案;2、主要通风机房未按照规定悬挂通风系统图;3、主要通风机未安装蝶阀控制,外部漏风严重;4、地面变电所两回路10KV高压共用一台双回路开关,高压开关数量不足,无高压联络开关;5、地面变电所大部分低压配电柜无保护功能;6、矿井未绘制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示意图;7、副斜井巷道变形严重,修复进度缓慢,现场吊车装货未采取安全措施;8、111402采面作业规程未经公司审批;9、111402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溜子机头开关未挂牌上架管理,未进行接地;9、111402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不足1.6米;10、111402采煤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11、111402采煤工作面部分支柱未拴防倒绳;12、111702采面下出口往上30米段采高不足;13、111702采面下出口往上40米段支护质量差,存在卸压柱。
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

贞丰县挽澜高家岩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NO:AQCF042701熊朝荣同志(队组):我科(安全科)于2014 年 4 月27 日早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你班)有下列不安全隐患(违章行为):1. 无风作业(风筒未接至迎头,人员在掘进迎头作业);2. 现场安排整改时,现场人员不理不睬,拒不执行整改;3. 4.5. 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劳动纪律,造成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按照“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现做如下决定:从 2014 年 4 月27日起,除对你(你队)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外,并处罚金元( 零万零仟贰佰零拾零圆正)。
处罚金额将从当月月底工资中扣除。
检查人员(签名):高家岩煤矿安全科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对象,一份交财务科,一份存档贞丰县挽澜高家岩煤矿安全检查现场处理决定书NO:AQCF042702管永华同志(队组):我科(安全科)于2014 年 4 月27 日早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你班)有下列不安全隐患(违章行为):1. 回采工作面向后推移时,可利用电缆钩未及时回收;2.;3. 4. 5. 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劳动纪律,造成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按照“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现做如下决定:从 2014 年 4 月27 日起,除对你(你队)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外,并处罚金元( 零万零仟壹佰零拾零圆正)。
处罚金额将从当月月底工资中扣除。
检查人员(签名):高家岩煤矿安全科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对象,一份交财务科,一份存档。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1、违法线索发现
2、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
①告知和听证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听证内容告知。
当事人在时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②处罚决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③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8、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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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现场处理决定书
( )煤安监___处〔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分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作出以下现场处理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来源:/ws/detail13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