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合集下载

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及法律问题

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及法律问题

浅析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及法律问题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受国家政策影响大的风险。

要顺利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适于开发的土地、足够的资金、一定的社会资源。

而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人少之又少,这就为联合开发提供的可能。

尤其是2011年以来伴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如“限购”、“限贷”等政策的出台,很多地产投资商感言房地产市场的冬天来临了。

既然“冬天来了”房地产商们就需要强强联手、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抱团取暖”,而联合开发就是最佳选择之一。

笔者就房地产联合开发不同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概念及法律依据联合开发房地产就是指经合作各方约定,一方提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建设房产项目,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

提供土地的一方叫供地方;另一方一般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为建设方。

这种联合开发的模式就是狭义的房地产联合开发。

但在实务中联合开发的模式多种多样,从广义上讲,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有意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都可以称为房地产联合开发。

不限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还可以双方都出资;不限于进行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营,还可以是建房自用;合作各方不限于法人或组织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或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等;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本文仅就法人或组织之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项目的联合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在现实的房地产投资过程中从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方面可以看出它具有典型的联营合同特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节第51至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不同形式,即联营可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模式。

相应的,也就为房地产联合经营形式奠定法律的基础。

同时在房地产领域已经逐渐形成以《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为支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各项法规规章为架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房地产经营活动。

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问题探索

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问题探索
三 、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法 律 问 题探 究 ( 一 ) 房 地 产 合 作ຫໍສະໝຸດ 开 发 行 为认 定 问 题 分析
在 《 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制 定实施 之前 ,对 于房地产 主体 资格 问 题 而言 ,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 了明确规定 :对于从 事房地 产开发 的经销 商而言 ,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开发商 ,通过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 登记注册的方式 ,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企 业如果不具备 房
房 地 产 合 作 开发 法律 问题 探 索
徐 宁
摘 耍 :随着经济不断增长,促使我 国房地 产事业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直接影响着我 国的国计和民 生,其具 有高投 资 、高风险 的特 点 ,从而衍生 出房地产合作开发模 式,推 动了房地产行业的 向前发展 ,符合市场发展需 求,有助 于我 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与此 同时,在 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发展 基 础 上 ,其存 在 诸 多 法律 问题 。本 文笔 者 将 以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为 前 提 ,探 索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的 法律 f * l 题 ,以 供 相 关人 士 参考 。 关 键 词 :房 地 产 合 作 ;开发 法律 ; 问题 探 索
四 、小 结
目前 ,房地产合作开发存在行为认定相关法律的缺失 ,导致 诸多房 地产开发商对房地 产合作 行为认 识 、理 解不 够。在 过去 实际经 验基 础 上 ,结合传统理解 ,可将合作 行为 的特征进行 归纳 ,其包括 共 同出资 、 共 同盈利 、共 同经营 、共 同承担风险 。一般情况之下 ,无论通过什 么方 式 出资 , 共 同出资都属 于认定合 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 同时 , 诸 多 合作企业 由于缺乏管理经验 ,能力不足等原 因,不愿参与 经营 ,共同经 营显 得 并 不 重 要 。在 此 情 况 下 ,以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为 出 发 点 ,共 同 经 营 不 再作为合作认定 的基本标准 。对于共 同盈利和共同承担风 险,其 在合作 认定 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 的。在房地产合作开发的过程 中,合 作一方 如果仅想共 同盈利 ,缺乏共 同承担风险的意识 ,应将出资 和利 润予以收 回, 其 在联 营合 同中作 为保底条款 。但 《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 案件若 干问题 的解 答》 明确指 出此类条款是无效条款 ,就有一定的违 法性。但 对 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并无影 响。简而言之 ,只要其他相关条款 不存在违 法现象 ,该房地 产合作 开发合 同则为有效合 同。由此可见 ,共 同出资 的 目的在于共同分享合作 成果所带来 的经济效益 ,共 同承担 相应风险 ,体 现了民事权利义务相 一致 的原 则。

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案例的分析,剖析了其法律性质及其特征,提出了在拟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应着重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根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联合开发提出了自己的管窥之见。

[关键词]联合开发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项目公司供地方建设方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案例:XX年X月XX日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华德公司”)有一块国家划拨的土地9000多平方米,准备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但由于其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开发费用,于是找到了凯特公司寻求合作,经过双方多次磋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华德公司将自己名下的9000多平方米土地作价200万元,另外再投资500万元,合计700万元;而凯特公司负责筹集地上建筑工程款650万元,由双方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则以华德公司名义组织施工及房屋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工作;该工程在实现了销售收入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后,首先归还华德公司700万元、凯特公司650万元投资成本,剩余部分按4:6分配已竣工的房产。

协议签订后,凯特公司先后陆续投入了600多万元用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工程终于在一年后顺利完工。

在这一年中,正值全国房地产价格全面上涨,房子的平均价格跟一年前相比已经增值了50%以上,而此时华德公司的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老总调任了其他公司的总经理,新上任的公司领导不承认双方的合建协议,坚持凯特公司为其进行的只是垫资的建筑行为,而不承认双方的合作是联合开发,只同意返还凯特公司为建筑物投入的全部资金及按同期的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凯特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双方的联建协议在返还其所投入的650万元后对增值部分按照双方确定的比例分享开发的收益。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得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得最终目得是猎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得方式体现.到了这一时期双方得利益冲突表现得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得环节.房产得价值与所处得位置有非常大关系,尽管在同一项目中,位置得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体位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缘故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得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得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得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得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假如供地点没有按约定时刻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得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得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得严峻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假如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拖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得房产分配,拖延超过若干天,对方能够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得违约金.
二、签定完备得联合开发合同是幸免纠纷得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得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得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非常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慎重.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得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所以要高于原出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联合开发模式在房地产开发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签订、产权归属、责任界定等方面。

本文将就联合开发房地产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合同签订问题在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合同的签订是一项关键环节。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内容。

此外,还应对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解除等情形做出相应的约定。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产权归属问题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多方参与,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人、项目投资者等。

在联合开发过程中,如何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而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投资者。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责任界定问题在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由于各方的参与,可能会出现各种责任问题。

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投资资金的合法性负责等。

当发生问题时,各方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界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作关系解除问题在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合作关系解除的情况。

例如,合同期满、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协商一致解除等情形。

解除合同时,各方应当注意解除程序和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经过相互协商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并应当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环保和土地问题在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环保和土地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应当遵循环保要求,在项目进行中严格控制污染,保护土地资源。

房地产合作开发几个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房地产合作开发几个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房地产合作开发几个基本法律问题探讨[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

但是,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对有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认定过宽,这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甚契合。

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了减少甚至彻底杜绝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促使房地产市场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应当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作深入地分析,重新审视房地产合作开发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 合作开发;法律依据;出路房地产合作开发制度是房地产市场化进程中的产物。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制度的含义表述不甚明确,和房地产业背后蕴涵的巨大经济利益诱使等原因,在房地产合作开发领域法律纠纷不断,而且这类纠纷常常是案情错综复杂、涉案标的大、诉讼周期长,对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虽然在1995年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两个司法解释,但这两个《解释》本身是否科学、合法,亦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本文从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依据为切入点,对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合法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有效性及房地产合作开发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找寻减少甚至彻底杜绝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的方法,以期还原该制度应有的面貌。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概述(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最初形态在我国实行土地出让制度以前,房地产合作开发就已初现雏形。

初期的合作建房模式有各种不同的叫法——公建民助、民建公助、联建公助、安居工程、集资建房等。

它是为了解决单位内部职工的住房困难,通过政府的支持并提供优惠条件,由单位出地[i](和出资或提供其他帮助与便利)、职工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联合开发不仅可以加快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度,还可以更好地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专业知识。

然而,在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I. 合作协议的订立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因此,合作协议的订立至关重要。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并且合作协议一般由律师起草。

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各方应仔细审查协议的条款,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II. 权益分配问题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通常涉及多个参与方,每个参与方都有自己的权益。

在分配权益时,应考虑各方的投入和风险,以及项目的贡献和预期回报。

权益分配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根据各方的投资比例来确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遵守法律法规。

III. 土地使用权问题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通常需要使用土地,而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涉及到土地法律制度和程序。

各方在联合开发前,应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包括土地证书、审批手续等。

另外,还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使用条件。

IV. 资金投入和融资方式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常见的融资方式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各方需要考虑利率、还款期限、抵押物等因素,并且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V. 建设和销售管理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销售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守商品房销售法规,包括房屋交付、合同签订、产权办理等。

同时,还需要合理地管理房地产项目,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VI. 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各方在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会尽力遵守合作协议和法律法规,但纠纷仍然可能发生。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1:合作开发协议1.1 合作开发主体1.2 合作开发权益分配1.3 合作开发责任与义务1.4 合作开发期限与终止2: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2.1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2.2 开发权的转让与出租2.3 开发权的相对人权益保护3:建设工程合同3.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3.2 合同履行的要求3.3 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4:不动产登记与抵押4.1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与要求 4.2 不动产抵押的设立与清除 4.3 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解决方式5:项目销售与交付5.1 项目销售合同的签订5.2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要求5.3 项目交付与验收6:纠纷解决与法律责任6.1 纠纷解决方式与程序6.2 违约与违法的法律责任6.3 损害赔偿的计算与限制附件:1:合作开发协议范本3:建设工程合同样本4:不动产抵押合同示例5:项目销售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作开发:指多个主体联合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经营活动。

2: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开发权:指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指开发商委托承包商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的合同。

5:不动产登记:指对不动产权益进行登记记录的法律行为。

6:不动产抵押:指将不动产权利作为债务的担保物的法律行为。

7:商品房销售:指开发商向购房者出售房屋的行为。

8:纠纷解决方式与程序:指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发生的纠纷的方式和程序。

9:违约与违法的法律责任:指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损害赔偿的计算与限制:指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及其限制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个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案例的分析,剖析了其法律性质及其特征,提出了在拟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应着重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根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联合开发提出了自己的管窥之见。

[关键词] 联合开发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项目公司供地方建设方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案例:XX年X月XX日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华德公司”)有一块国家划拨的土地9000多平方米,准备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但由于其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开发费用,于是找到了凯特公司寻求合作,经过双方多次磋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华德公司将自己名下的9000多平方米土地作价200万元,另外再投资500万元,合计700万元;而凯特公司负责筹集地上建筑工程款650万元,由双方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则以华德公司名义组织施工及房屋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工作;该工程在实现了销售收入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后,首先归还华德公司700万元、凯特公司650万元投资成本,剩余部分按4:6分配已竣工的房产。

协议签订后,凯特公司先后陆续投入了600多万元用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工程终于在一年后顺利完工。

在这一年中,正值全国房地产价格全面上涨,房子的平均价格跟一年前相比已经增值了50%以上,而此时华德公司的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老总调任了其他公司的总经理,新上任的公司领导不承认双方的合建协议,坚持凯特公司为其进行的只是垫资的建筑行为,而不承认双方的合作是联合开发,只同意返还凯特公司为建筑物投入的全部资金及按同期的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凯特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双方的联建协议在返还其所投入的650万元后对增值部分按照双方确定的比例分享开发的收益。

经法院审理认为,华德公司与凯特公司XX年X月XX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虽然是双方合法、自愿的行为,但由于华德公司提供的土地为国家划拨土地,不得通过联合开发的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其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导致合作协议无效,因此判决华德公司除返还凯特公司所投入的所有建设资金并向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外驳回了凯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凯特公司对联合开发房地产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认识和了解,导致了其错误的判断,本来认为可以通过联合开发获得的巨大的预期利益也化为泡影。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案例,由于被告凯特公司在签订合作开发的合同时未对有关联合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和该划拨土地能否进行联合开发进行深入的了解,导致其重大的投资行为失误,最后只能以解除合同、返还投资而告结束。

房地产开发属资本密集性产业,开发商动辄要投入上千万甚至是上亿的资金,而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基础的土地,也是房地产开发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如何将两者有效地结合就成为房地产开发成功的关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既有资金又储备了充足的土地,其开发起来自然是得心应手;但更多的情况下是单个的开发商只是占有了房地产开发的部分资源,如只有土地却没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开发,而另一些公司却有大量的剩余资金欲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但苦于没有土地或土地储备不足,或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从而阻碍了其介入房地产的开发,这种资源的不足和需求的互补性促使他们联合起来,取长补短,从而催生了房地产开发中大量的联合开发项目。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设房地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一般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则称之为建设方。

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

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本文仅就狭义的房地产联合开发进行有关的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为一种典型的联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联营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法人型、合伙型及合同型联营,相应地,根据双方在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组建新的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

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的优点显而易见,责任明确、组织机构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

即由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等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

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的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

(三)既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为非法人型联营,由于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

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述第2种方式从其法律特征上来讲符合合伙型的联营,即“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即其责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分为两种: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

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法律对其缺乏明确的定性和具体规则,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和后果也就不同。

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这种联营则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应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而第3种方式,则是由合作双方完全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在联合开发中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如合同一方明确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负责在该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筑任务的,且建筑方在完成建筑任务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的,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由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而如果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方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项目的任何操作,只是在项目完成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并且通过合同约定自己不承担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的,则是以形式上的联合开发达到实质上企业相互之间融资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由于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涵盖了从土地使用权获得、拆迁安置、招投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到房屋的销售、物业管理的全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显得尤为复杂。

而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则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内外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详尽的规定,因为在合作中双方利益既矛盾又统一,总的利益一致性中又存在着相对利益的冲突,所以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

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慎之又慎,根据笔者在实践中的经验,除了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该从几个方面把握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的内容及要点:(一)合同的内容应该合法,禁止假借联合开发之名务融资之实首先,应该注意遵循我国法律关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特别是不得违反法律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上述的通过联合开发的方式进行企业间的融资,就违反了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从而构成合同的无效,当事人希望联合开发所欲达到的盈利目的也落空。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与他人进行联合开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其取得的无偿性和低偿性,法律对其转让由特殊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