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预习笔记:环境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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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经济法》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一: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1条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背景第2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第4条环境保护法的监督机构第二节环境质量标准第5条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第6条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类第7条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方法第8条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解释第三节污染物排放控制第9条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目标第10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第11条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标准与要求第12条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执法与处罚第四节生态环境保护第13条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第14条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第15条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第16条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与评估第五节环境事故应急与管理第17条环境事故应急与响应预案第18条环境事故的处置与追责第19条环境事故的风险评估与预防第20条环境事故的报告与通报第六节环境公众参与第21条环境公众参与的形式与程序第22条环境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第23条环境公众参与的结果与效果评估第24条环境公众参与的监督与维权第七节法律责任与处罚第25条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证据第26条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27条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第28条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附件:1.《环境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和限值的规定。

2.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许可,并设定排放标准。

3.生态环境保护:旨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环境事故应急与响应预案:对环境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响应的详细方案和措施。

5.环境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共同保护环境权益。

6.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证据: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判定和相关证据要求。

二: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背景与意义1.1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背景1.2 环境保护法的意义与目的1.3 环境保护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1 环境保护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2.2 环境保护法的国际合作原则2.3 环境保护法的科学决策原则2.4 环境保护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第三节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3.1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3.2 环境保护法与人工环境的关系3.3 环境保护法与生态平衡的关系第四节环境保护法的监督机构4.1 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职责与权力4.2 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与权力4.3 其他相关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五节环境质量标准5.1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5.2 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类和等级5.3 环境质量标准的应用与监测方法第六节污染物排放控制6.1 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目标与原则6.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6.3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第七节生态环境保护7.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与措施7.2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义务与责任7.3 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估与修复第八节环境事故应急与管理8.1 环境事故应急与响应预案的制定8.2 环境事故的处置与责任追究8.3 环境事故的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附件:1.《环境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用于评价和监测环境质量。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在司考经济法的领域中,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

环境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它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损失,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要理解环境民事责任,首先得清楚它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

这既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包括间接导致环境损害的行为。

比如,企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或者个人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等。

二是要有损害的结果。

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伤害,比如因污染导致的疾病;也可以是财产损失,比如农作物减产、渔业受损;还可以是环境本身的损害,比如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是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这往往是环境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难点。

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确定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有时候需要借助科学的检测和鉴定手段,甚至需要运用流行病学等专业知识来判断。

在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形式:一是停止侵害。

这要求责任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排除妨碍。

比如清除违规搭建的排污设施,恢复被占用的环保用地等。

三是消除危险。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潜在危险,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四是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环境,责任人应当尽力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五是赔偿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包括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等的赔偿。

在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规则和制度。

比如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证据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整理)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制度.

(整理)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制度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律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体系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二)环境标准制定权限权力的划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类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害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如工厂或设施等)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额。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根据。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制度2014-12-26 11:53 来源: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律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体系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环境法笔记整理

环境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论(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学)一、环境■1、法律定义(是人类环境的概念,以人类为中心)《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分类和意义1)根据形成分: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2)根据环境要素分: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3)根据环境功能分: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立法上先保护生活环境,再保护生态环境)4)根据范围分:车内环境、室内环境、社区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二、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及类型广义的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 problems):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的变化。

种类是: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狭义上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次生的环境问题。

自然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原生的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可以转换。

环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环境问题。

☆1、环境污染概念: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1)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被称为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

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2)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

3)环境污染是工业活动的结果,因而它也是最典型的环境问题。

类型:1)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2)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3)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4)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5)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项原则的核心是准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协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宏观调控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微观管理上将环境保护纳入相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二)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实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准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使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行预防原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后,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往往需要花费高昂代价,需要很长时间,有些环境状况甚至是无法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有影响范围大、潜伏期长的特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很多环境问题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得到解决或得到控制。

西方工业国家大多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我国以此为前车之鉴,将预防原则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此外,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实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增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doc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doc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环境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

1.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所作环境影响评价深度的不同,立法上把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种形式:(1)环境影响评价书;(2)环境影响报告表;(3)环境影响登记表。

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检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止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排污申报登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这里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其他有害环境的物质。

但是,排放生活废水、废气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噪声的,不需要申报登记。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环境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环境标准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规范生产、生活和环境保护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同时,环境标准制度也是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

环境标准制度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限值标准、监测标准等内容。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优劣的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是规定排放物质的种类、浓度、排放途径和排放限值的标准;限值标准是规定环境中某些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或最大容许排放量的标准;监测标准是规定环境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监测指标的标准。

三、环境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建立和实施环境标准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保障环境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公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环境标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标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政府应当加大环境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环境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和技术创新,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提高环境标准的执行水平。

公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规划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规划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而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规划制度则通过规划和管理环境资源,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重点探讨司考经济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环境规划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在进行司法考试时,需要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预防优先。

即在发展项目、生产活动等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这一原则强调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治理成本。

2. 另一个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

这一原则强调产生环境问题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即污染者应该负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全民参与、公开透明和依法治理。

这些原则强调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治理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规划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通过制定环境规划,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内容。

1. 环境规划制度的法律基础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对环境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

2. 另一个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规划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和乡村建设。

三、环境规划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规划制度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环境总体规划、环境专项规划、环境容量控制、环境保护区划等。

1. 环境总体规划是指对国土范围内的环境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

环境总体规划包括生态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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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预习笔记:环境标准制度
(一)概述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类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
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基础知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1-28)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B(《环境保护法》第10条)
【解析】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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