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随着矿山行业的快速发展,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多变,工作人员面临着各种潜在危险。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本公司特制定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地避险。
二、系统概述1.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一套包括应急避难通道、紧急避难器材、紧急避险装备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应对突发事件。
2. 紧急避险系统实施全员参与,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系统操作流程、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难区域的位置。
3. 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三、组织机构1. 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设立专门的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
2.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小组由安全管理部经理带队,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四、培训与演练1. 公司定期开展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系统操作流程和使用技巧。
- 工作人员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演练。
- 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模拟突发事件,检验系统功能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 每次培训和演练结束后,需记录相关参与人员名单、内容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改进工作。
五、巡检和维护1. 紧急避险通道和设备的巡检与维护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通道通畅情况以及应急器材的完好性。
- 巡检频率:每月进行一次巡检。
- 巡检内容:检查通道是否畅通,应急器材是否完好,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 巡检记录:每次巡检需填写巡检记录,包括巡检日期、内容、处理情况等。
2. 维修:发现通道或设备存在问题,需立即上报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紧急避险预案1. 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紧急避险预案,包括避险区域的选择、逃生路径的设定、人员疏散和安全指引等。
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紧急避险预案,掌握避难区域位置和应急反应流程,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避险。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5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3、我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二、紧急避险系统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____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____年的避难硐室。
3、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____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____小时。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3篇)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检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
培训内容包括: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检科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竣工后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____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我们制定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避险系统,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系统的定义和原则1.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井下作业中,当遇到火灾、爆炸、透水、冒顶、坍塌等突发情况时,能够提供紧急避险通道和安全设施的系统。
2. 紧急避险系统的原则包括:(1) 应具备自动启动的功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开启避险通道。
(2) 避险通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材料和结构,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事故现场。
(3) 避险通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保证井下作业人员能够顺利逃生。
(4) 避险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包括路线指示、紧急出口标志等,方便井下作业人员逃生。
(5) 避险通道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配备1. 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包括:(1) 避险通道: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其他耐火材料建设,能够承受一定的外力和温度。
(2) 紧急出口:设置在避险通道的出口位置,具备易于打开和关闭的功能。
紧急出口应配备紧急出口标志,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找到出口。
(3) 通风系统:保证避险通道内空气流通,防止井下作业人员中毒或窒息。
通风系统应配备自动启动功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开启。
(4) 照明设施:确保避险通道内能够有足够的光线,方便井下作业人员逃生。
(5) 报警器:设置在避险通道内,能够向井下作业人员发出紧急避险信号,提醒他们迅速逃生。
(6) 逃生装备:避险通道内应配备逃生装备,包括逃生绳索、呼吸器等,以帮助井下作业人员顺利逃生。
2.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备应根据具体井下作业情况来确定,灵活可调整。
四、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流程1. 系统启动流程:(1) 当井下作业出现火灾、爆炸、透水、冒顶、坍塌等紧急情况时,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启动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井下紧急避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当井下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火灾、瓦斯爆炸、巷道塌方、设备故障等。
2. 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方式包括警报、电话通知、呼叫设备等,供作业人员和指挥中心使用。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组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主控制室•紧急疏散通道•应急通讯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氧气供应设备•紧急避险工具•紧急避险装备2. 布局:•主控制室应位于井下中央位置,便于监测和指挥井下紧急避险工作。
•紧急疏散通道应与井口直通,通道内应配备紧急照明和导向标识,便于作业人员快速安全撤离。
•应急通讯设备应分布在各主要作业区域,包括对讲机、电话等,便于作业人员与指挥中心保持沟通。
•紧急照明设备应均匀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照明。
•紧急氧气供应设备应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方便作业人员获取氧气补给。
•紧急避险工具和装备应根据实际井下情况配置,包括灭火器、破拆工具、救生绳索等。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全面检查和测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功能和运行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2. 定期清洁井下紧急避险设备,防止灰尘和杂物影响正常使用。
3. 对井下紧急避险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可靠性和耐用性。
4. 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对井下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运行和应急处置技能的考核。
1. 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2. 考核方式可以是书面考试、实际操作考核或模拟紧急情况应对演练。
3.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聘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提升企业应急能力和抗灾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和相关外来人员在企业范围内的紧急避险活动。
三、管理标准1. 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1.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明确系统的组成、作用、应用范围等。
1.2 确保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的合理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安保设备、疏散路线指示等。
1.3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2. 紧急避险演练和培训2.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演练,包括模拟各类紧急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
2.2 对新员工进行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包括应急知识、应急操作等。
2.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
3. 紧急避险预案的制定和更新3.1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紧急避险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3.2 定期对紧急避险预案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4. 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4.1 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
4.2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4.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
四、考核标准1. 系统建设考核1.1 根据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进行系统建设工作的验收和评估。
1.2 确保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的完好运行和维护情况,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评估。
2. 演练和培训考核2.1 对紧急避险演练进行评估和考核,包括演练的效果和参与员工的表现。
2.2 对员工的应急培训进行考核,包括培训的参与情况、学习效果等。
3. 预案制定和更新考核3.1 对紧急避险预案的更新和评估进行考核,评估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3.2 确保紧急避险预案的有效执行情况,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考核4.1 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考核,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危机防范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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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制定本制度。
二、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 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 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 隔绝有毒有害气体 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 去除有毒有害气体 创造生存基本条件 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三、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 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2、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
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 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 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 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 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 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 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 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 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 不多于40人。
3、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 应有足够的气密性 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 深度不小于0.2米 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 并与岩 煤 体接实 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 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 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4、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 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5、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 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
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 水管应有减压装置 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 数量不少于2台。
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 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6、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7、避难硐室施工前 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 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 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 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1、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 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 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
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 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 数量不少于2台。
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 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6、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
取保护措施。
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7、避难硐室施工前 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 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 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 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1、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 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 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
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 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8、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 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
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
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 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 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4、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
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5、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 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6、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 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1、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 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 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 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2、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