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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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方为一家家电零售商,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台液晶电视,总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乙方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全款。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发现其中有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画面闪烁、色彩不清晰等情况。

甲方联系乙方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乙方拒绝承认问题,并指责甲方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买卖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方就卖物担保买受人善用权的规定,适用于不适于卖受人之预期用途的情形,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对买受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得对其实质权益构成明显不相称的制约。

”根据此法条,买卖合同中的卖家应当按照买受人的合理预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补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退货或者补偿。

三、权利分析与解决方案1. 甲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拥有以退货或者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权利。

乙方未能就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如果乙方不予合作,甲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出售的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最终,乙方同意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

总结:通过这起案例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卖方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械制造买卖的典型案例及法律分析

机械制造买卖的典型案例及法律分析

机械制造买卖的典型案例及法律分析在机械制造业中,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法律交易方式之一。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介绍机械制造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解读。

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专门制造并销售各类机械设备。

乙方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需要购买一台新的食品包装机。

双方就机械设备的购买达成买卖协议,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条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一台新的食品包装机,交付期限为30天,货款总额为100,000元,并约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买卖合同的要素:1. 标的物:标的物即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具体物品或者设备,本案中是一台食品包装机。

2. 交付期限:合同中约定了30天的交付期限,即甲方需要在30天内将食品包装机交付给乙方。

3. 价款: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总额为100,000元,即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金额作为购买食品包装机的费用。

4. 仲裁条款: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法律分析:1. 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要素齐全、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成立要件。

本案中,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交付期限和价款,且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成立。

2. 标的物的交付:合同中约定甲方需要将食品包装机交付给乙方,在交付后乙方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

如果甲方未按时交付或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乙方有权要求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同样,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价款的支付:合同中约定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为100,000元。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货款,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4. 合同纠纷的解决:本案中,双方约定在发生纠纷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公正的仲裁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判断。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甲方(卖方):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某一设备并愿意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设备的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以下设备:__________(设备名称),型号: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

设备价格总计为:__________元。

第二条设备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设备交付乙方。

设备交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由甲方负责运输,则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条质量保证1、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标准和规定;2、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甲方修复或更换,保修期从设备交付之日起为__________年;3、若设备在保修期外出现问题,甲方将对设备进行维修并收取维修费用。

第四条风险转移设备交付后,设备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直至设备终止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按时交付,应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数不超过设备总价款的__________%。

2、若设备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问题,若甲方无法解决问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使得对守约方造成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已完全拥有所售设备的知识产权或已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基本案情]1995年2月27日,亿之杰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丰公司)签订了F007-95-Km号购销合同,约定胜丰公司供给亿之杰公司铜拉杆天线48万套;规格为“5节:外径3毫米-7毫米,壁厚0.25毫米;长80厘米,第6节和第7节:外径3毫米-9毫米,长100厘米;包括顶、座(全套)双头(5secTIons:ouTeRDIAmeTeR3mm-7mmwALLThIcKness0.25mm,LengTh80cmsIxTh单价(cIF香港每套1.76美元,总金额84.48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制造商为胜丰公司等。

合同签订后,亿之杰公司于1995年3月8日通过香港中南银行开出了金额为84.48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995年6月19日,胜丰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镇江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镇江公司)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负责进出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天线;中电镇江公司按照上述信用证的条款组织收购货源,办理出口报关,安排运输、制单、议付;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收购天线(质量、规格见上述信用证条款),数量为48万套;单价为Fob张家港8.50元/套,货款总计为408万元人民币;中电镇江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向有关银行办理打包贷款,贷款资金用于组织支付天线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等,中电镇江公司在出货、议付结汇后,从实际结汇款中扣除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后,余款交付胜丰公司(凭胜丰公司提供的有关发票、凭证结算)。

中电镇江公司接受胜丰公司委托后,分别与武进天线厂、扬州苏中天线集团公司、武进湖塘电讯元件厂签订了48万套铜拉杆天线合同,由上述厂家分别生产规格为5节,外径为3毫米-7毫米的天线38万套;规格为7节,外径为3毫米-9毫米的天线10万套。

厂家交付48万套天线后,中电镇江公司向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报检,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5 年7月20日出具了检验证书称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卖方):姓名/名称: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 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买方):姓名/名称: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 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甲方和乙方双方对设备买卖的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以下协议:一、设备描述甲方同意将以下设备售给乙方:名称:xxx设备规格型号:xxx数量:xxx台单价:xxx元总价:xxx元二、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应根据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货款的支付期限为xxx日内。

在乙方未支付全部货款之前,乙方无权提走设备。

三、设备的交付1、乙方应根据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在资金到位之后(如此确属事实),在xxx天内派员到甲方现场验收货物。

2、甲方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的交付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设备使用说明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对设备进行认真的验收,一旦验收通过,则视为设备完好无损交付乙方。

4、如发现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应在验收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告知甲方。

四、设备的保修期设备保修期为xxx年。

在保修期内,如属以下情况,甲方应承担有关修理工作和费用:1、设备存在质量问题;2、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说明书内容。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① 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将设备交付买方,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②设备交付后发现设计、材料、加工质量等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及时修补或更换,若卖方未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售后服务等情况。

2、买方违约① 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买方要负责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② 买方未按要求及期限办理申请、手续等情况。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如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背景介绍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达成的约定。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出现质量纠纷,导致买卖合同无法顺利执行。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产生原因、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解决方式。

案例分析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交易条件包括电脑正常运行、无故障。

小明在收到电脑后发现,电脑的屏幕出现了明显的破损,无法正常显示。

小明要求卖家退款或者修理电脑,但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了质量纠纷。

原因分析1. 信息不对称:卖家对电脑的真实情况进行了隐瞒或者虚假描述,导致小明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

2. 交易条件不明确:在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电脑进行检测或者保修的具体条款,导致双方在质量纠纷发生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交易平台监管不力: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往往只能通过线上渠道进行交流,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调解,导致质量问题无法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对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性能、用途等事项进行检验。

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质量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卖家承担修理或者退款责任。

2. 法律诉讼:如果协商无果,买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维权途径:买家可以通过消协、电商平台投诉渠道等途径进行维权,让有关部门介入调解,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结论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在买卖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双方应当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明晰性。

在遇到质量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法律诉讼、维权途径等方式进行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也是保障买卖合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6年前的一桩设备买卖合同,因供货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最终买方退货、卖方退款。

然而,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方———北京某工程总公司、北京某科技以及该公司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却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拉锯诉讼。

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工程公司诉刘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对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那么首次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一个成功案例。

根据该制度,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造成公司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就可以否认其法人身份,进而追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400万大单皆大欢喜xx年6月,天津某市政公司公开招标采购进口水泵设备及配套电机。

要求设备产地为美国,设备制造商为美国某公司,供货日期为xx年10月31日,工程公司中标。

买卖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正确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科技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

为履行合同,xx年6月15日,工程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此工程以工程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工程公司负责投标部分的咨询、审核,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科技公司支付给工程公司合同总额的1.5%作为技术咨询费,工程公司按收款金额及时返还给科技公司。

工程公司与天津某市政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天津某市政公司按合同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7万元。

工程公司扣除了1.5%的技术咨询费后,将余额近460万元转付给科技公司。

天津某市政公司招标、工程公司中标、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这本是一桩三赢的买卖,然而后来发生的一切,让这桩跨国采购生意不再顺风顺水。

产品质量引发连环诉讼科技公司为执行《设备买卖合同》,就代理进口美国MWI公司生产的水泵。

美国MWI公司于xx年3月27日发货,货物于xx年4月14日到达天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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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Case analysis of equipment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6年前的一桩设备买卖合同,因供货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最终买方退货、卖方退款。

然而,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方———北京某工程总公司、xxx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却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拉锯诉讼。

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工程公司诉刘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对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首次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一个成功案例。

根据该制度,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就可以否定其法人身份,进而追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400万大单皆大欢喜
20xx年6月,天津某市政公司公开招标采购进口水泵设备及配套电机。

要求设备产地为美国,设备制造商为美国某公司,供货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工程公司中标。

买卖合
同约定:工程公司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科技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

为履行合同,20xx年6月15日,工程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此项目以工程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工程公司负责投标部分的咨询、审核,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科技公司支付给工程公司合同总额的1.5%作为技术咨询费,工程公司按收款金额及时返还给科技公司。

工程公司与天津某市政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天津某市政公司按合同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7万元。

工程公司扣除了1.5%的技术咨询费后,将余额近460万元转付给科技公司。

天津某市政公司招标、工程公司中标、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这本是一桩三赢的买卖,然而后来发生的一切,让这桩跨国采购生意不再顺风顺水。

产品质量引发连环诉讼科技公司为执行《设备买卖合同》,就代理进口美国MWI公司生产的水泵。

美国MWI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发货,货物于
20xx年4月14日到达天津港。

20xx年6月7日,天津某市政公司收到货物。

验收过程中,天津某市政公司发现设备不具备
中文说明书及相关资料,并有严重质量问题,遂与中水科公司发生纠纷。

经多次协商未果,天津某市政公司将工程公司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9日,天津市二中院
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了天津某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工程公司返还设备款4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8.9万元。

工程公司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6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xx年6月13日,天津市二中院对工程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从其账户上划款511.5万元。

工程公司觉得自己“太冤枉了”,原本只想挣几万元的
咨询费,不料一下赔了500多万。

天津某市政公司起诉中水科公司期间,工程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对买卖合同的所有条款负全责并执行合同,在投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科技公司负全责;现因工程公司被诉,由此可能会带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经济纠纷,诉讼费用及业主方提出的经济索赔等费用,均由科技公司承担。

签了补充协议的科技公司也赶紧调转车头,向美国MWI
公司追讨货款。

MWI公司分别于20xx年1月24日、3月2日、8月21日分三期约计98万余美元均入到科技公司的股东兼法
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账户上。

事情至此也算不幸中的万幸,毕竟货款追回来了,各方
损失不大。

但是,货款打到自己账户的刘某却不是这么想的。

股东大挪移公司被掏空
科技公司于20xx年10月27日成立,成立时股东为刘某、马某。

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就在美国MWI公司给付科技公司执行款过程中的'20xx年2月13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由吴敏变更为黎华珍,股东变更为黎华珍、马源芝。

经法院查证,黎华珍于同年8月9日,也就是在工商变
更后半年因衰老死亡,死亡时83岁。

马源芝80岁,天生聋哑,残疾、文盲。

北京市一中院执行庭法官曾向马源芝之子于德刚了解到,其母马源芝从小就聋哑,没有文化,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其不可能有10万元作为公司出资。

20xx年1月11日
《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不能证明是马源芝所签。

而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却恰恰是刘某。

工程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实际赔偿了天津某市政公司的相
关损失,而科技公司未依《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承担工程公司因履行生效判决而向天津某市政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

工程公司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并取得胜诉,但此时科技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工程公司的权益仍旧无法得到保障。

工程公司认为,正是刘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其公司利益。

于是再度提起诉讼,而此次的被告已由科技公司变为刘某本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使科技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完全丧失,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已构成了对科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20xx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对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名词解释】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律师说法】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七届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米良渝: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形式率先提出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我国是在20xx年《公司法》修订时,正式以民事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的。

但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成功的案例能够彻底揭开这层面纱。

本案的核心在于抓住了公司财产形骸化的一个客观事实,而导致公司财产形骸化的
原因就是,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
股东将公司的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当做自己的财产随意支取调用,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导致公司没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形成公司财产形骸化的局面,最终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后,之所以一直没有代表意义的成功案例,也是由于我们
司法实践当中对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还是限制适用的,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关系上,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

但是具体该如何操作“揭开公司面纱”这一规则,如何既保障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这一主导性规则,又能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还需要有细则性的操作规范和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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