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船管理制度守则.doc
渡口守则

渡口守则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驶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乘船须知一、乘客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上下船舶要按序行进,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争抢,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窗)外,严禁在船头、驾驶室、机舱和船顶棚放物坐人,不得乱动船上设备,影响船舶航行和安全。
四、不得在船上打闹、追逐和来回走动,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渡运遇有危险时,不得惊扰骚动,应保持船身平稳。
船未停稳时,不得走出客舱外。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六、不得在船上或向河里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要保持船舱内清洁卫生,保护环境。
七、遇雾、暴雨、大风、洪水不得强制渡工开船。
八、学生上学回家,必须乘坐规定的学生渡船,不得搭乘不符合载客条件和超载的船舶。
水上安全“十禁”、“十不准”一、严禁渔船、乡镇非运输船、货船等非客船载客,不准破漏失修船舶摆渡。
二、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参运,不准技术状况不良、设施配备不齐的船舶航行。
三、严禁无照人员驾船,不准大船小证等级不符的船员开航。
四、严禁船舶超载,不准装载超高、超宽、超航区航行。
五、严禁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及夜间航行,不准冒险通过情况不明的危险航区。
六、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装,不准船棚、船头及驾驶室放物坐人或干扰船员操作。
七、严禁酒后驾船,不准老、弱(幼)、病、残者驾船摆渡。
八、严禁乡镇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品,不准旅客携带“三品”乘船。
黄埔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黄埔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区江河干流、支流、河涌水域,专供渡运人、货、车穿越水域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按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以渡口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街道、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海事和港务部门加具意见,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区农林水利局同意,由区交通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内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运营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船员,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日常生活、航行操作、应急情况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船舶最高管理者,负责全船内部管理工作,其他船员应服从船长的指挥,积极配合船长做好船舶内部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做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确保船员充分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内容。
第二章船舶日常生活管理第一条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包括食宿、卫生、健康等方面。
船舶应配备合格厨师,定时供应营养均衡的饮食,并保持厨房及餐具清洁卫生。
第二条船舶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全体船员共同负责,每天定时清洁船舱、甲板及公共区域,确保船舶内外环境整洁。
第三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船员平时健康检查和日常医疗服务。
第四条船舶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航行操作管理第一条船舶航行操作由船长和相关船员共同负责,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条船舶驾驶室应保持畅通,无阻塞物品,确保船员能够清晰看清周围环境,及时发现和应对意外情况。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船舶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第四条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船舶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航行措施,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第四章应急情况处理管理第一条在船舶遭遇突发事件时,船长应迅速组织船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船员安全。
第二条船舶应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及时获救。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船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客轮安全管理制度

客轮安全管理制度客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保养手册;(四)维修计划;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保养手册;(七)维修计划;(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的下列资料:(一)船舶技术资料;(二)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三)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港务(航)监督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船艇使用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船艇使用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第一章绪论一、为了保障船艇使用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艇的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和乘客。
第二章船艇使用安全规定一、使用船艇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二、船艇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条例。
三、使用船艇时,必须配备救生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四、使用船艇时,必须注意天气变化,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第三章船艇使用秩序规定一、船长必须保证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对使用船艇进行严格管理。
二、乘客必须听从船长和船员的指挥,不得擅自乱动船艇设备。
三、在船艇上禁止吸烟、酗酒和吵闹,保持良好的秩序。
四、在使用船艇时,禁止倒卖船票和擅自改变船程。
第四章船艇维护规定一、船艇必须定期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二、船艇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洁保养,保持整洁。
三、船艇老化严重或设备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或修理。
四、船艇上的设备必须完好无损,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五章其他规定一、本规章制度由船长和船员共同监督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二、所有在船艇上的人员必须遵守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船长有权根据船艇使用情况制定一些具体规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本规章制度经过船长和船员的共同讨论通过,并交由相关部门备案。
五、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停航、甚至关停船艇。
第六章结语一、船艇使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船艇安全的重要措施,希望各相关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并共同维护船艇使用秩序。
二、船艇使用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和实施细节由船长和船员共同商议决定,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希望船长和船员们能够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保障船艇使用安全,不断提高船艇服务质量,为广大乘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日常安全守则

现将日常安全守则规定如下:一、上岗:严禁酒后上岗、工间喝酒。
严禁披衣、穿拖鞋、高跟鞋、塑料底鞋进入作业现场。
1.分公司值班长或单船理货长要注意理货人员的精神状态,对状态不佳、装备不符的,不予上岗。
“安全监察小分队”会巡视、检查作业现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单船理货长、理货员共同进入理货现场,穿反光背心,安全帽要生根,理货装备要符合要求,进入锚地要穿好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交通工具要注意上下车的安全。
二、船边(码头):严禁码头沿边、吊装关行路线下理货、坐、立、休憩等。
现场作业走动,要注意头上脚下安全,注意观察躲避来往车辆和桥吊(吊机)轨道(迹)、吊装运行线路,注意防滑、防绊倒,谨防落海事故发生。
三、登轮:上下船梯要有先后次序,不准披衣挂肩,锚地作业交通船没靠稳严禁上下。
严禁跳船帮、跨越护栏杆。
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上下软梯。
1.登轮前要查看船梯、桥板是否牢固,船梯下面有无安全网,船梯离岸是否有绳索固定,穿体是否有护拦,如不符合登轮要求的应即使联系值班长、装卸指导员或船方解决。
2.登轮时必须手扶梯栏杆,要集中注意力,注意头上脚下的障碍物,防止碰头或绊倒。
3.上下船必须走船梯或桥板,上下船梯要拉开距离。
上下软梯应事先检查绑扎是否牢固,在专人扶梯时方可上下。
四、甲板:严禁在甲板上坐岗或边走边看边记数。
严禁在舱口围沿上,在关下、关路或不明情况的舱盖板上及甲板货物上行走、坐、立。
理货要选择离作业距离适中的安全点。
1.行走,要查看甲板头上脚下有无绳索等杂物,有无积水、冰霜、油污等物质,舱盖、管道、防护网是否生锈,做好防绊、防陷、防碰等思想准备,特别注意防物件坠落造成人员伤害和坠舱事故,做到安全行走。
2.集装箱船舶理货要离开装卸箱行路线,以及工人拆、加固的BAY位,避免坠落和索具伤害。
五、上下船舱:严禁舱内灯光不明,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下舱。
严禁舱内装载过危险品等有毒货物,未经检测合格的擅自下舱。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95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inland river ferry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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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管理制度守则1
精心整理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2
3
3.1
3.1.1
3.1.2
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施工交通船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
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交通船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3.1.8
3.1.9
作。
设
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施工交通船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交通船相互碰撞。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交通船
人员的了望。
?
施工交通船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
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
3.2交通船资质要求
3.2.1施工交通船应持有有效的交通船国籍证书或交通船登记证书。
3.2.2
3.2.3
华电
3.2.4
3.3
泊。
3.3.2
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
3.3.3交通船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
3.3.4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交通船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
3.3.5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交通船进行水上作业,按照各施工交通船抗风等级避
风。
3.4交通交通船安全管理要求
3.4.1按海域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3.4.2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
3.4.3
3.4.5
?
3.4.7
3.4.8
3.4.9
做好交通船的检查、保养和维修船,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
4记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