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基金托管管理制度

基金托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托管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托管工作,包括基金托管业务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规范运作。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相关方公开基金托管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监督和意见,及时整改并向其汇报。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基金托管人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业务由专业人员负责,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法规和制度。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核实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及合规情况,审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二)监督基金公司运作,确保其合法合规,不得涉足违规业务;(三)核实基金投资组合,监测实时资金流向,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处理基金投资者的委托和指令,如转让、赎回等操作;(五)履行分红、配送和报告义务,向基金投资者做出必要的信息披露;(六)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外部机构的评估;(七)参与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提出专业意见,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
第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操作,防范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对涉及资金往来的业务进行隔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三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八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基金外包协议管理制度

基金外包协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外包协议管理工作,促进基金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的各类基金外包协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托管、信息技术外包等。
第三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协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加强与外包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基金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的正常运作,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基金外包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法理性经营,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外包协议管理流程第五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外包协议管理流程,包括协议签订、履行监督、风险评估等环节,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基金公司应当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设立专门的外包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外包协议。
第七条基金外包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费用支付、保密协议等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评估其专业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合规经营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外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基金公司应当及时监督外包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对其的服务质量、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评估外包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应对。
第三章基金外包协议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基金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外包管理部门负责基金外包协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外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合规运作和良性发展。
第十三条外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督,建立业务档案和监管台账,定期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营业情况进行审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是我国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同时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也成为此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其实是指将私募基金的资产委托给托管行、存管行,并选择专业的外包服务机构来管理资金交易、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业务,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实现基金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本文将重点讨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为业界提供参考。
二、基金托管制度私募基金托管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行或存管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后者为前者提供基金资产托管服务。
托管行或存管行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障。
(一)基金托管选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托管行或存管行时应根据以下考虑:1、托管行或存管行的资金实力和信誉度。
2、托管行或存管行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程度。
3、托管合同的期限和费用。
4、托管行或存管行管理基金资产的经验和能力。
5、托管行或存管行的监管合规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行或存管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基金资产保管托管行或存管行对基金资产的保管职责包括:1、基金份额代持和计算。
2、资金划拨和结算。
3、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4、成交确认和费用核算。
5、基金资产交割和清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向托管行或存管行提交资产清单和相关交易凭证,并定期核对基金净资产值(NAV),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三)基金托管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实际的风险控制应对措施,明确在基金出现风险时的应急预案和救济措施。
托管行或存管行根据监管要求,在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加强控制风险的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注:以下为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应当遵循保密、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委托其托管的基金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必要支持和合法合规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投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合作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二章基金托管管理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审慎管理的责任,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资产交割、清算;(二)协助基金管理人核算基金资产、基金份额以及扣除费用的资金;(三)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四)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合规服务。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托管业务中,履行保密、安全、合规和高效等原则,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密和稳健运作。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托管业务团队,健全托管管理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运营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定期评估风险、监测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防范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合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开设专款专用的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第三章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审慎选择合作机构,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外包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保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资产托管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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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1、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2、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4、协议合规: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必须签订标准的托管协议。
5、内控规范:托管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与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托管机构需要满足我方划款对于时效性的要求。
7、系统支持:托管机构须有相应的IT系统满足管理人的业务需求。
托管机构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8、团队配备:托管机构需设有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托管团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9、资金安全:托管机构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10、场地安全:托管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公司托管机构的评定流程如下:1、筛选:必须在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前期需对托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和沟通,综合比较确定托管机构。
2、反馈:向拟合作的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机构评估问题清单,由托管机构按要求列明资质和相关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公司。
3、评估: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问题清单反馈中提及的费率等关键因素以及前期沟通了解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4、选定: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选定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选定后,合规风控部应负责托管协议的起草、审定工作,协议中应明确托管机构的如下义务:1、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
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财产,托管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2、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安全保管基金财产;4、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13、基金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托管协议正式签署后,公司合规风控部应负责后续对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或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负责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片等重要凭证的保管;督促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要求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章外包机构的遴选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应与公司经营水平相适宜。
第十四条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
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估值核算,办理估值核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保证估值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部负责外包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1、品牌影响力:外包机构应品牌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外包资质:外包机构应为按照《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的机构3、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运营团队。
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4、IT系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团队,系统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续优化的意愿,做好风险隔离,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数据。
5、风控机制:外包机构应风控机制完备,并与托管业务进行办公场所与团队隔离。
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6、资源投入:费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开展长期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包的评定流程如下:1、尽职调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根据备选外包机构的范围,对其人员配备、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措施、利益输送防范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按时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调查。
2、业务谈判:公司稽查与运营外包机构成员洽谈详细业务操作流程、费率及协议等重要因素,并达成一致意向。
3、选定:根据实际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运营外包机构,并经合规部门审定后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及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2)外包机构应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3)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4)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5)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九条外包合同签订后,公司市场部负责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确认基金涉及的相关外包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阶段,公司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部应定期与托管机构和运营外包机构召开例会,定期沟通,了解托管机构是否合规运作,同时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报告;了解运营外包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应根据签订的托管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不定期考察托管机构及运营外包机构是否严格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如若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严格,可对其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发送公函或律师函。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应对外包业务报送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外包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