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PPT

某某公司
综合工时制工时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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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工时计算:
从劳动管理角度观察,一年365天可划分为三个 部分:制度工作日250天,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 日11天。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制,劳动者法定工作时 间都是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法定总工时为 2000小时。对于超过法定总工时的,需支付相应工 资报酬。
法定假日加班的,均按三倍的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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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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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劳动法规定的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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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综合工时制定义和实行条件:
综合工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 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 需必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 分岗位,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工时制应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 503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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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工时管理制度的设计与优化

工时管理制度的设计与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环境的变化,有效的工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员工的生产效率大有裨益。
本文将探讨工时管理制度的设计与优化方法,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景介绍在日常工作中,工时管理制度是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系。
其目的是确保员工的工作效率、生产质量和劳动权益的平衡。
正确的工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生产力和员工满意度,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工时分类工时一般分为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和休息工时三种类型。
1. 正常工时正常工时是指员工根据合同或者规定应该按照标准时间来工作的时长。
一般每天不超过8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加班工时加班工时是指员工在正常工时之外通过延长工作时间获得的工时。
加班工时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如加班工资或补休。
3. 休息工时休息工时是指员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包括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三、工时管理制度的设计要点一个合理的工时管理制度应该具备以下要点:1. 标准工时设定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设定合理的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应该兼顾企业的生产需求和员工的工作负荷,并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 弹性工时制度弹性工时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灵活性和工作效率。
例如,采用弹性工时制度可以让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早上上班或者晚上加班等。
3. 加班管理机制建立合理的加班管理机制,规定加班的条件、补偿方式和上限。
加班应该得到员工的自愿,并且具备相应的补偿措施,以避免员工因过度加班带来的身体和心理问题。
4. 休假制度建立完善的休假制度,包括带薪休假和法定假日等。
员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休假权益,以保持身心健康和工作动力。
5. 考勤管理建立科学的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和工作时间记录准确无误。
可以采用现代化的考勤系统,如刷卡机或者指纹识别系统,以提高考勤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四、工时管理制度的优化方法为了保持工时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优化方法:1. 调查员工需求通过调查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意见,了解员工对工时管理制度的期望和不满意之处。
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时制度有哪⼏种马上⼜到毕业季,许多⼈都要从学校出来寻找⾃⼰的第⼀份⼯作,在找⼯作之前,⼤家都了解劳动法了吗?许多和⼯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家清楚吗?⽐如⽬前的⼯时制度,⼤家是否有了解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时制度有哪⼏种⼯时制度即⼯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前有三种⼯作时间制度,即标准⼯时制、综合计算⼯时制、不定时⼯时制。
标准⼯时是我国运⽤最为⼴泛的⼀种⼯时制度。
标准⼯时制度,也称为标准⼯作制度,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各⽤⼈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标准⼯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因此标准⼯时制具有⾄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范围。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其⼯作时间不区分制度⼯作⽇与公休⽇。
不定时⼯作制,也叫⽆定时⼯时制,它没有固定⼯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产特点、⼯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法适⽤标准⼯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采⽤的⼀种⼯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的基本⼯作时间制度之⼀。
它是指因⼯作性质、特点或⼯作职责的限制,⽆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所采⽤的,劳动者每⼀⼯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作时间制度。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律对工时制有什么规定?

就宜宾某公司提出的问题,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关于工时制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种。
三种工时制度的特征如下: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那么,一般职工应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
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是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它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里面是不是规定一周只上5天班

劳动法里面是不是规定一周只上5天
班
我国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其中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经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不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但是额外加班也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并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何区分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如何区分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工时制度是指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其计算的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一般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1994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可以看出,《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标准工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从效力等级上看,《劳动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因受季节、自然条件的限制,对劳动者适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6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什么是综合加班制呢?综合加班制又是怎么计算
时间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综合加班制,综合加班制的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费按什么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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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 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 [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理解综合工时的加班问题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 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 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 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两种方法了解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第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度的初步证据。
第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凡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的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被批准的岗位、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计算方法(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1、 首先确定审批: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如果以采用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确定当月中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210小时(一般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A、 确定当月标准工作时间:(是22天*8=176小时/21天*8=168小时)*标准工时以企业标准为准,没有统一固定时间 B、 二者的时差即为加班时间:即210-176=34小时
注:一般延长工作加班不超过1小时-1.5小时,累计当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2、 计算方法: 在职的全日制加班工资计算: 1)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合同工资 / 21.75天 /8小时 1000/ 21.75/8=5.75元/每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