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园区环保管理制度

园区环保管理制度园区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区环保管理制度是指园区内环境保护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包括环境保护责任、环境监测、环评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个体和组织。
第四条园区环保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总体性、统一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园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个体和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环境保护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的监测、预警和管理。
第八条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环保措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产生,保护园区环境。
第九条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园区内的居民应保持环境整洁,减少噪声污染、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等行为。
第三章环境监测第十一条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园区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应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园区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园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园区内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监测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环境评价第十六条园区内的新建工程项目和重大改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申报环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内容应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等方面。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告。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促进园区的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工业园区的管理与建设。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拥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团队。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用地规划、环境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确保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工业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工业园区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落实企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工业园区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督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工业园区作为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工业生产和经济活动。
然而,这些活动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园区内的环境,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角度来论述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园区规划与环境园区规划是保护环境的第一步。
我们应该在规划初期就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合理划分用地,并根据环境质量和用地性质的要求来确定污染源的位置。
例如,在园区规划中,可以将绿地、公园和生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域,禁止工业活动,从而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此外,园区规划还应该充分考虑交通布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问题。
合理布局交通设施可以减少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提高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可以采取雨水收集系统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等技术手段,降低园区的水资源消耗。
二、园区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园区中的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源。
因此,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应承担起主体责任。
为此,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例如,对于污染物排放,企业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园区还应建立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督促其改善环境行为。
三、园区的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与评估是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园区应建立起环境监测网络,对空气质量、水质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公布,为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数据支持,增加透明度。
另外,评估园区环境的状况也是必要的。
通过环境评估,可以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园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是培养园区居民、企业等各方面环保意识的重要手段。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2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园区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园区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内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园区环境质量,提升园区整体形象,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园区内的企业、机构、居民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园区环境管理工作应遵循“防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原则,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的园区环境。
第四条园区环境管理委员会为园区内环境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园区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五条园区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园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园区内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第七条园区内的污染源应当建立监控系统,定期监测、报告排放情况,并向园区环境管理委员会提交监测数据。
第八条园区内禁止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第三章节约资源第九条园区内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的消耗,提倡绿色低碳生产方式。
第十条园区内的居民应当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合理设计,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最大程度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二条园区内应当建立生态保护区,保护园区内的植被、动物等生态资源,禁止乱砍滥伐、乱捕乱杀。
第十三条园区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根据园区整体规划,合理配置绿地,保护园林植物,提升园区绿化水平。
第十四条园区内禁止乱倒垃圾、乱丢烟蒂等行为,保持环境清洁,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五章美化环境第十五条园区内建筑、道路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美化环境,提升园区整体形象。
第十六条园区内的垃圾处理应当科学合理,建立垃圾分类、减量处理的机制,提倡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园区内的景观照明应当达到照明设计标准,保证夜间环境美观与节能环保。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园区环境管理委员会将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并公开曝光。
工业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园区内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
2. 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环保政策和监督执行。
2. 设立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环保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与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
-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专业安全培训。
3. 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 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结果进行跟踪管理。
4. 事故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化学品泄漏等。
- 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5. 安全设施与设备- 确保所有安全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 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环保管理制度1. 环境影响评估-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 污染物排放控制-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 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
3. 废物处理与回收- 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回收。
- 鼓励采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
4. 环境监测- 定期对园区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5. 环保信息公开- 建立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七、修订与更新1. 本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和更新,以适应安全环保的新要求。
2. 更新后的制度需经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2篇)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____年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引言:工业园区是一个集聚大量工业企业的区域,通常存在着大量废气、废水、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源。
因此,对于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的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____年为背景,提出一套科学、全面、可行的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以保障园区内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一、制定环境卫生管理目标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环境卫生管理目标。
具体包括减少废气、废水、废弃物的排放量,提高园区内空气质量和水质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同时,要充分考虑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确保目标的可实施性和可持续性。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体系1. 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在工业园区内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居民代表等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工业园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的整体协调和决策。
2. 制定管理细则和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种环境卫生管理任务的具体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3. 设立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园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废气排放监测、废水处理、垃圾清理等。
三、废气污染治理1. 科学规划工业企业布局合理规划工业企业布局,将密集排放废气的企业和敏感区域相隔较远,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在园区内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废气的排放情况,并联网分享数据,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对于超标企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促使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提升废气处理效果。
对于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关闭或限产。
四、废水处理及水质保护1. 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实施集中处理,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对于无法达标的企业,要强制停产整改或关闭。
2. 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大对废水排放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检查和审批制度,切实保护水质环境。
工业园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园区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及个人,是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企业主体、政府监管;(三)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三)审查企业环评报告和验收;(四)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五)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企业应承担以下环境保护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五)积极参与园区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章环境管理措施第六条环境监测与评价(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环境监测站,对园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二)企业应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并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监测数据;(三)园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企业环境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第七条污染防治(一)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二)园区内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三)对已建项目,如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
第八条环境应急管理(一)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二)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环境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条环保宣传教育(一)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二)企业应加强员工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三)园区内设置环保宣传栏,普及环保知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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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30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共计: 20095 字【标题】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题注】已经2010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0/08/10
【实施日期】2010/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环保局
【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创业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
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完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实施
监督、检查,并从功能区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发改、财政、工业信息、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滇管、水务、安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
(三)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四)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实施资
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禁止设立工业园区。
第七条工业园区应当发挥区域优势,依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确产业定位,实现分区、集约、高效、生态化方向发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建设。
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八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
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业园区规划需要作出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3年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过程中,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加以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予以简化。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开发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回用水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停止使用高污染
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清洁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处理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实现工业园区内集中供热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当组织进行集中处置,
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开展生态化建
设和改造,构建园区完善的生态工业体系、循环经济体系、清洁生产体
系和服务管理体系。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完善工业园区雨污分流、集中式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配套环境基础
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
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
批该区域内新增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国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迁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本市原有合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新落户的工业园区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并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禁止损毁和擅自停用、改动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园区环境监测计划,对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工业园区及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环保、规划、住建、滇管、城管、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规划环评审查的;
(四)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六)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