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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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发文日期】2004-09-13【实施时间】2004-09-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鲁国税发[2006]159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5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总局为推动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推动整个征管水平的提高。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及时将总局文件的精神传达到基层,为《办法》的全面落实奠定基础。

同时,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个体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而放松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执法,严格程序。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下发的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规范管理;要切实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好《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

定额核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监督,促进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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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
管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征﹝1996﹞12号
【发文日期】1996-06-10
【实施时间】1996-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近几年,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在严格税源管理、及时调整定额、强化税务稽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个体、私营税收的稳定增长。

但是,由于个体、私营经济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在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税收流失仍比较严重。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业户采取非法手段谋取暴利,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不公,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进而影响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因此,搞好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要的政治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新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机制
当前,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征管改革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关系。

在改革过程中,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要通过改革,不断加强税源控管,全面推行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纳税的,依法严格处罚,积极推行定税业户全额申报制度,在城市和农村
建立起一个适应个体、私营税收特点的征管运行机制,使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三、严格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管理
个体、私营业户户数较多,税源分散,管理比较困难,对个体、私营业户要继续坚持“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实行分类、分行业、抓重点的管理办法,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建帐建制,每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还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业户作为重点管理对象。

对实行定额管理的纳税户的定额要进行一次普查,定额偏低的要重新核定调整,尽量减少个体、私营税收的流失。

四、强化监督检查,堵漏增收
目前,流动经营、无证经营者日益增多,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

今年下半年,全省要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各地要结合这项工作,对无证经营者进行一次清理,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同时,要加强税务稽查,增强税务稽查力度。

今年7月份,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和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个体中户进行全面检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违法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协税护税工作,开展综合治税
在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中,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税;要继续推行公开办税制度,增强征纳工作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和人民群众主动协税护税:要加强与村委会、个体劳协等民间组织的联系,为实行委托代征打下良好基础,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网络性的社会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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