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级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标准

招标代理标准招标代理是指由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招标活动的行为。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就招标代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机构和个人在进行招标代理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拥有一定的招标代理经验和专业人员。
个人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在招标代理领域有一定的声誉和信誉。
其次,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应当制定明确的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确保招标信息的透明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评审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再次,招标代理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并且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应当高效地组织和管理招标活动,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招标代理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对招标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并且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或者意外情况时,应当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应对,保障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总之,招标代理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具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招标项目的良好效果。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招标代理标准,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1目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 100 公里以内的 500 千伏(含330 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专业化发展
增强国际竞争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政府 和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 律法规,加强对其监管和规范,推动行业 健康发展。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招标代理机 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开透明, 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将机构的信用情况与业务承接、评优评先等方面 挂钩,强化激励与约束。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和处罚 ,促使其规范运作。
实施招标代理机构评级制度
01
02
03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 务水平、服务质量、行 业声誉等因素,实施评
级制度。
设立评级标准,对招标 代理机构进行分类分级 管理,强化行业自律。
推广电子化招标
积极推广电子化招标,简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标的效率和透明度, 降低成本和人为干预的风险。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加强对信息平台的信息安全保护,确保招标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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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及优化方案
实施方案
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门槛
制定严格的资质要求,确保招标代理机 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提高招标质量
通过实施严格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可以确保招标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吸引更多优秀的投标者参与,从而提高招标质量和竞争水平。
减少腐败行为
有效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可以降低招标过程中的腐败风险,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3. 增强招标代理机构的 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 率;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规定

一、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八项职责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标底;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七)草拟合同;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 招标代理业务。
依法设立:进行工商注册和资质办理。 工作内容:为招标人提供代理,并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 理招标事宜。 机构性质:与行政管理机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 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部分 招标机构职责
招标投标法: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 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部分 招标代理资质办理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 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7、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 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8、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拟订招标方案
1、项目背景介绍 2、招标范围 3、招标组织形式 4、招标方式 5、招标工作计划 6、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7、拟邀请投标人及理由(邀请招标) 8、评标委员会组成 9、评标办法、标准及授标原则 (列明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技 术、商务标评分的主要内容及权重,授标原则等 ) 10、其他
工程招标代理相关规章制度

工程招标代理相关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保障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程招标代理的定义和范围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在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宣传、接收、开标等工作,代表招标人完成招标流程的一种服务行为。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采购、咨询等领域的招标代理服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国境内。
2. 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
3. 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专业设备和管理体系。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2. 负责招标文件的公告发布和宣传工作。
3. 负责招标文件的接收和管理。
4. 负责招标文件的开标工作。
5. 负责为参与招标的各方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6.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1.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2. 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工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纠纷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人的要求和业务规范,维护招标工程的正常进行。
3. 招标代理机构应保障招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招标工程的顺利完工。
4.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及时跟踪和监测。
以上即为工程招标代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够有效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保障公共利益。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2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
(5)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进行复查 (6)对标底进行审查, (7)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投标活动
进行全程监督 (8)核发或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9)审查合同草案,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0)调解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
纠纷 (11)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委托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建设工程招标 人,建设工程投标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 • 2.1 建设工程招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为该建 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2023/12/31
• 2.1.1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 指建设工程招标人能够自己组织招标活
2023/12/31
2.2 建设工程投标人
建设工程投标人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的另一主体,它是指响应招标并购买招 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人的条件:
① 必须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
② 必须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 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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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指收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
活动的中介组织。 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
际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2023/12/31
2.3.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将建 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中介服务机构,有 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 委托的招标人的名义,同他人独立进行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委托的招标人的一种制度。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七章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四施工合同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新增: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工程招标代理评审要求
工程招标代理评审要求
工程招标代理的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包括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能力。
2. 组织机构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人员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商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等。
4. 办公设施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办公场所、通讯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质量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招标代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6. 信用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7. 保密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在评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评审结果应作为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确保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
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招标代理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代为承担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接收和开标、评标等环节。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资质等级的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招标代理资质的等级标准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和评定标准两部分。
资质条件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法定资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要求;评定标准则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能力、信誉、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评定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以便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进行评定。
其次,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大型的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标准可能会更高,要求更严格;而对于小型的专业性招标代理机构,则可以相应降低一定的标准。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保障招标工作的质量。
再次,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应当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工作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最后,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监管和引导。
在制定资质等级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能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应当注重引导作用,通过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总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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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级标准和承担业务
范围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
1.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固定职工不少于10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
以及项目负责人均须是本单位固定职工,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4.完成过两个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有多种
专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业绩。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
1.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固定职工不少于7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以
及项目负责人均须是本单位固定职工,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4.完成过两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得到
委托单位的认可
1.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跨专业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
务。
2.乙级招标代理机构限在本市核定专业内承担投资总额不超过
6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丙级招标代理机构限在本市核定专业内承担投资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